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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推動文化市場高質量發展的信用制度保障
發布時間:2021-12-06 15:22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2021-12-06

  信用是文化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文化市場高質量發展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為文化市場突出的誠信缺失問題的解決提供了這樣一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制度安排,是推動文化市場高質量發展的信用制度保障。

  確保合法經營

  合法經營,是維護文化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的基本保證。為了確保文化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規定》主要從違法行為入手,在原有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建立並完善了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制度,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權利救濟。

  《規定》第十二條關於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五條標准中,除了兜底條款,其余均根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確定,包括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准文件的行為﹔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等內容。

  為了依法保障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定》第十四條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告知、陳述與申辯、認定、決定與送達。

  根據過懲相當的原則,《規定》第十八條從加強監管、信息公開、行業禁入等方面明確規定了針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10項管理措施。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不僅要受到重點監管,失信信息向有關部門和各類主體公開,而且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這5種情形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將受到終身或5年內行業禁入的處罰,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

  抵制敗德經營

  文化市場與人們的精神世界、社會風尚、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文化的健康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文化市場主體不僅要合法經營,更要肩負起特殊的社會責任,即文化市場主體的文化使命。《規定》依法依規建立了文化市場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和管理制度,明確了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權利救濟。

  《規定》第十五條關於文化和旅游市場輕微失信主體的六條認定標准中,有四條標准適用於文化市場主體,其中主要適用於文化市場主體的標准有一條,即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余三條標准為文化市場主體和旅游市場主體共同適用。

  同樣,為了依法保障文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定》第十六條也對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程序做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作出決定前的約談督促環節,並且規定了經約談督促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條件。

  《規定》第二十條依法依規列出了針對文化市場主體和旅游市場主體共同適用的輕微失信主體的五項管理措施清單,分別是在審查行政許可和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失信信息公開、在行政獎勵和授予稱號等方面重點審查、其他管理措施。

  激勵守信經營

  規范性的管理措施,需要激勵性的促進措施相配套才能更好地發揮效力。違法失信的懲戒性信用制度,也需要守法誠信的褒獎性信用制度相配合。對違法失信主體的懲戒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應該是促進守法誠信。《規定》基於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動文化市場高質量發展的立法宗旨,規定了守法經營的激勵措施、權利保障,以及有利於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制度。

  第一,《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守信經營的三條主要激勵措施,分別是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以引導和激勵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守信經營。

  第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關於信用主體權利保障的基本原則,即必須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十五條對信用信息的查詢與更正作出了規定,特別是規定了更正程序和時限。

  第三,通過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制度的設立,為激勵文化市場主體守信經營提供了制度遵循。其中,關於信用評價制度和評價結果應用場景的規定,將為文化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的守信經營標准。

  第四,《規定》第六章關於信用修復制度的規定,還從另一個方面,即引導文化市場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行為的方面,對違法敗德的失信主體向守法誠信的守信主體轉變給予激勵。為此,《規定》除了對主動修復的4種情形作出規定外,還明確規定了申請信用修復的情形與程序。當文化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時,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同時,明確、詳細地規定了申請信用修復的程序,即申請、受理、核查、決定和修復,並對相關環節的具體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賈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