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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法治化水平
——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的解讀
發布時間:2021-12-06 15:21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2021-12-06

  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發《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在原文化和旅游市場“黑名單”制度的基礎上,專門針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作出的新規定,是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法治保障。《規定》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構建了較為系統的法治框架,提供了科學有效的法治方案,將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規定》的主要特點是:

  一、完善信用立法,實現良法善治

  本次出台的信用管理新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信用監管的新部署、新要求,遵循法治邏輯,整合了原有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領域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制體系。作為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一部重要部門規章,《規定》有效銜接《旅游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涵蓋面較為廣泛。《規定》共九章三十七條,除附則外,主體部分共有八章。其中,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的目的和依據、基本原則、適用范圍、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信用管理職責以及信用管理的社會參與等內容,第二章至第八章則就信用信息採集與歸集、失信主體認定等信用監管機制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責任與信用主體的權利保障等作出了專門規定。相關信用監管規定順應了文化和旅游市場的發展要求,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提供了較為充分的法律依據,將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的法治化水平。這為確保信用監管活動有序進行,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提升監管效能,實現良法善治,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二、遵循法治原則,強化法治引領

  《規定》第二條確立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原則、合理關聯原則、保護權益原則和審慎適度原則。這些法治原則體現了整部《規定》的指導思想、制定思路和價值追求,既是對近年來我國信用法治經驗的提煉和總結,也是文化和旅游市場開展信用監管的基本法治遵循。其中,依法行政原則強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作為行政主體應當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信用監管﹔合理關聯原則要求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失信懲戒要與其失信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避免行為與後果之間以及措施與目的之間的不當聯結﹔保護權益原則主要強調保護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審慎適度原則強調政府部門要審慎合理地行使監管權力。由此,四項法治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先導,其他各項的法治原則相互協同,成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重要的法治指南,有助於規范監管權力的行使,維護市場主體及社會利益,促進公權力與私權力之間的平衡。

  三、遵循信用邏輯,夯實法治基礎

  當前,我國正著力打造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其核心機制包括信用信息機制、失信懲戒機制、守信激勵機制、信用修復機制、信用服務機制和信用承諾機制等。新出台的《規定》遵循了信用制度的運行邏輯,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失信主體的認定及管理、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信用修復、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等內容進行了體系化構建,全面銜接了信用監管的各個重要環節,有利於實現全生命周期以及全過程的信用監管,也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誠信參與市場活動提供了法治指引。

  在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方面,《規定》通過四個條文規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工作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的具體范圍、信用信息的採集主體以及信用信息的歸集路徑等內容。在失信主體的認定和管理方面,基於失信行為與懲戒力度相適應的考量,《規定》區分了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分別規定了這兩類失信主體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和管理措施。在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共享方面,《規定》主要確立了合法、必要、安全的基本原則,規定失信主體信息公開應堅持“誰認定、誰公開”,並建立了信用信息跨部門共享制度,要求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同時也確立了信用主體對自身信用信息的查詢和更正機制。在信用修復方面,為了鼓勵失信主體糾錯自新,《規定》區分了主動修復和依申請修復兩種情形,並分別明確了兩種情形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同時規定了不予修復的情形。此外,《規定》還確定了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實施主體以及結果應用規則,並規范了信用承諾的應用,明確了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據此,《規定》有效滿足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實踐的需要,夯實了信用監管的法治基礎。

  四、統籌兩大市場,實現規則整合

  《規定》依據文化和旅游部門的職能定位,全面整合了文化和旅游市場的信用監管機制,實現了對文化和旅游市場領域信用管理的整體立法調整。

  其中,對失信主體的認定和管理關乎信用主體的切身利益,始終是信用監管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信用主體所在市場領域的不同,《規定》分別制定了針對性、專門化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准以及相應的管理措施。例如,對文化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根據其市場經營活動的具體內容以及信用管理需要,將提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禁止內容並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規定為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准。而針對旅游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則將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並屬於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等情形規定為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准。

  針對文化市場的嚴重失信主體和旅游市場的嚴重失信主體,《規定》分別制定了體現市場和行業特色的監管措施,從而統籌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法治化水平。例如,在文化市場方面,針對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法人或其他組織,規定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旅游市場方面,針對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規定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總體來看,《規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新部署,遵循信用監管的法治邏輯,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整合統籌文化和旅游兩個市場的信用管理規則,形成了科學周密的信用監管規則體系,必將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推動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