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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確保過懲相當 提升文旅行業信用監管效能
發布時間:2021-12-06 15:20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客戶端 2021-12-06

  近日,《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規定》涵蓋了信用信息、失信主體、管理措施、信用修復、信用評價和信用承諾等內容,構建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體系。《規定》的出台,對於進一步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助力文化和旅游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規定》以法治化、規范化建設為目標,通過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文化和旅游行業治理效能,是現階段我國文化和旅游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頂層設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規定》的出台是文化和旅游行業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也是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中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競爭力和市場效率的重要舉措。

  失信主體認定和失信懲戒是信用管理的核心內容,確保過懲相當是推進失信懲戒的基本原則。《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將確保過懲相當作為重要內容寫入文件,提出要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依照懲戒措施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規定》明確了依法依規認定失信主體的標准,並遵循審慎適度的原則,確保對失信主體過懲相當,切實保護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權益,讓信用管理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運行。

  嚴格依法依規,科學界定失信主體。對失信行為進行分級是科學界定失信主體、確保過懲相當的有效舉措。《規定》根據市場主體和個人的失信行為將其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對失信主體分級管理,有助於提高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監管的針對性和可靠性,提升監管效能。《規定》在《關於對文化市場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文化和旅游市場黑名單認定標准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准,並增加了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標准,確保了失信主體認定更加科學、規范,避免了失信行為認定的泛化。同時,依法、科學界定失信主體標准,嚴把嚴重失信主體認定關。《規定》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確定了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准,形成了嚴格的制度規范,明確了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5類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行為和6類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行為。

  規范認定程序,鼓勵失信主體改過向善。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進行,確保合法必要、查有依據。《規定》對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程序規范、嚴謹,形成了告知、陳述與申辯、認定、決定與送達4個完整流程,為當事人失信申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和充分的時間安排,保證了失信主體的合法權益。對於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依照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流程,確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規范性和嚴謹性,不“誤傷”任何一個守信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規定》對文化和旅游輕微失信主體的認定,更突顯鼓勵向善這一根本訴求,“懲戒”不是最終目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守信”才是市場監管的根本目的。《規定》提出對於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准的企業和個人,在作出決定前,通過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予認定。

  確保過懲相當,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對失信主體的管理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輕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對於守信主體,通過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措施予以激勵。對於失信主體的管理,《規定》明確通過加強監管、信息公開、禁止進入等三類手段予以懲戒。從市場監管主體的角度,通過高比例、高頻次抽查,對嚴重失信主體形成有效監管,督促其守信向善,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從行政管理主體和合作主體的角度,通過共享嚴重失信主體的失信信息,為各類主體的行政和市場決策提供參考。從失信主體的角度,短期或長期被禁止進入其嚴重失信的領域,既可以約束嚴重失信主體行為,避免其“一錯再錯”,也可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良好的信用市場秩序。

  對文化和旅游失信主體在認定程序和管理措施上做出分級分類規定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信用管理手段走向精准化的重要轉變,也是市場監管效能不斷提升的重要體現。信用制度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基礎。在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的新時期,《規定》的出台有助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和旅游領域“放管服”改革,降低文化和旅游市場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誠信經營、守信發展的良好市場風氣,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穩定、持續、健康發展。(吳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