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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努力提升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各地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以全面落實《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為契機,大力提升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更好地發揮信用管理在助力市場規范發展方面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1-12-31 10:01 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2021-12-31

  2021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並宣布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新階段。各地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深入學習和認真貫徹《規定》的各項內容,更好地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提高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為文化和旅游市場健康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規定》不是簡單地對既有信用管理工作規范性文件的梳理編纂,而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尤其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依法行政原則,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進行的一次體系化總結提升。

  《規定》頒布之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主要以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各地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為依據。這些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礎,但也存在法律位階較低、制定過程較倉促等問題。這次頒布的《規定》屬於部門規章,立法民主性、科學性更強,法律位階也更高,提升了信用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基礎,為信用管理各環節、全流程提供了制度支撐,是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標志。

  深入貫徹《規定》,需要准確理解《規定》的立法目的,確保實施過程中實現立法意圖。《規定》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闡明了立法目的,即“規范和加強管理、保障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高質量發展”。

  信用管理行為關系到眾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守住法律法規紅線,依據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予以規范。

  實踐證明,隻有嚴格依法依規,確保失信主體的認定和管理、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與共享、信用修復、信用評價與信用承諾等事項在法治軌道內運行,才能真正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才能真正促進市場高質量發展。如果信用管理工作偏離法治軌道,就很難給市場樹立穩固預期,更難以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規定》立法目的就會落空。

  下一步,各地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以全面落實《規定》為契機,大力提升信用管理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水平,更好地發揮信用管理在助力市場規范發展方面的作用。

  首先,遵守程序正當各項規定,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益。根據《規定》要求,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的決定前必須事先告知對方認定的依據和理由、事先聽取對方的申述和申辯,須經過專家評估、集體討論、法制審核程序,須制作相關書面決定並送達行政相對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上述程序要求,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落實監管便民各項規定,在信用修復、信用信息查詢更正方面提高行政效率、主動服務行政相對人。要堅持“應修復、盡修復”原則,積極主動地為各類主體實現信用修復。要用好“互聯網+政務服務”,為各類主體查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對信用信息有誤的,應當第一時間積極更正。

  再次,貫徹信息保護各項規定,依法依規採集,不得泄露、不得濫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採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使用要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要把信息安全當成信用管理工作的紅線,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最後,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上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依法督促下級部門全面落實《規定》的要求,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並採取通報表揚、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促進《規定》的落實。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張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