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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做好信用修復工作的重要法治指引
發布時間:2022-11-28 10:52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客戶端 編輯:馬思偉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客戶端 2022-11-28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發布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這是為了貫徹落實《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六章“信用修復”的相關規定而出台的一部政策性文件。《指南》分為總體要求、規范開展信用修復、組織保障三部分,對信用修復相關工作進行了安排,細化了工作要求。總體來看,《指南》注重突出問題導向、強化法治約束、規范權力運行,為文化和旅游部門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指引。

  《指南》的特點和亮點集中體現為:

  一是突出問題導向。《指南》針對當前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監管要求,對信用修復相關工作要求進行細化,具有鮮明的問題導向,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修復工作的法治化。

  信用修復與失信懲戒有著前後相續的關系。失信懲戒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失信行為人永久釘在“恥辱柱”上。按照“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對失信行為人進行必要的失信懲戒之後,要通過信用修復制度,推動失信行為人努力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從而重塑其信用。在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中,信用修復是失信懲戒的必然延伸。過去,信用監管片面關注失信懲戒,忽視信用修復。新時代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構建完善的信用修復機制,發揮信用修復的激勵功能,推動失信行為人改正錯誤、重新贏得社會信任,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指南》順應了信用修復的發展方向,進一步夯實了信用修復的制度基礎。

  二是強化法治約束。符合實體條件、遵循正當程序,是信用修復兩個方面的重要要求,也是實現有效信用監管的重要基礎。《指南》要求,對於失信行為的修復,首先要滿足《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中關於信用修復的實體條件,並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文化和旅游部門的信用修復包括由信用監管部門主動實施的信用修復、失信主體依法申請信用修復兩種情形。對這兩種情形下的信用修復,《指南》均進一步強化了實體要件和程序約束。

  對於主動實施信用修復的情形,根據《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及《指南》的要求,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屆滿的,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將自動檢索、標記並進行信用修復,無須人工操作。對於認定為失信主體的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不符合認定為失信主體標准的、因為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認定為失信主體等情形,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及時上傳認定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政策變化或者法律法規修訂等相關證明材料,主動實施信用修復。

  對於依法申請信用修復的情形,則要求失信主體提交符合規定的相關材料,尤其是可以反映失信主體履行義務、配合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方面等方面的證明材料,並提交信用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諾責任。

  三是規范權力運行。在信用修復工作中,信用監管部門實際上扮演著信用修復管理者、信用修復監督者和信用修復服務者三重角色。對於這三重角色、三種職能,《指南》都提出了明確要求,集中體現在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分類指導、明確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規范信用修復文書格式、積極開展信用修復培訓等方面。《指南》對公權力行使進行嚴格規范,有利於將信用修復納入嚴格法治軌道,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指南》要求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由相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信用修復工作。根據信用修復的類型,《指南》對主動信用修復、依法申請信用修復的相關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進行了規定。《指南》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文書格式,要求信用監管部門依法行權。《指南》還強調文化和旅游部門要規范信用信息管理,依法依規將信用修復情況及時記入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記錄,維護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堅持合法、必要、安全的原則,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數據准確,更新及時。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指南》強調要通過信用修復培訓,加強對失信行為人的警示教育。在信用修復工作中,開展信用修復培訓工作,能夠使失信主體有機會受到誠信教育,強化誠實守信意識,這是文化和旅游部門踐行“善意文明”監管理念的重要措施。

  【作者為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