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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國家文物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保持文化部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文化部工作實際,制定了《文化部信訪工作暫行辦法》。經部領導同意,現將《文化部信訪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化部辦公廳在辦理信訪事項文書時,使用新啟用的“文化部辦公廳信訪專用章”(章樣見附件7),原“文化部信訪專用章”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