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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持文化部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訪條例》規定,結合文化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文化部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 文化部辦公廳是負責文化部信訪工作的機構,負責協調有關司局辦理群眾信訪事項,指導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保持同地方文化廳局信訪機構的工作聯系,並協調有關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 辦公廳辦公室為具體辦理文化部信訪事項的部門(以下簡稱文化部信訪部門),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室,向社會公布文化部的信訪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以及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和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為信訪人依法信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文化部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各司局、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部門、本單位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親自抓信訪工作、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和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司局指定專人負責協調辦理群眾信訪事項。
各直屬單位要確定信訪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要求,向社會公布本單位信訪相關信息,方便信訪人依法信訪活動。
第五條 文化部信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相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依法處理信訪問題,嚴守信訪工作紀律。不得遺失信訪材料和信訪檔案,不得向信訪人泄露工作秘密或將檢舉、揭發、控告信件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個人和單位。
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信訪人應當依法到文化部信訪部門指定的場所或直屬單位信訪機構進行信訪活動。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信訪人的信訪費用自理。
第七條 文化部受理信訪事項的范圍
(一)上級組織或領導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
(二)對文化工作或文化政策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的信訪事項﹔
(三)反映、檢舉、揭發文化部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信訪事項﹔
(四)對文化部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求決申訴的信訪事項﹔
(五)其它應由文化部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八條 文化部信訪部門和直屬單位信訪機構應及時將收到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及其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九條 重要的信訪事項,或上級組織和領導直接交辦的信訪事項,以及明顯應由文化部受理的信訪事項,文化部信訪部門可直接作出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信訪人。明顯不屬文化部職能范圍的信訪事項,文化部信訪部門可直接作出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其它信訪事項原則上按職能分工,交到有關司局處理或作為轉辦類信訪事項轉給直屬單位處理。
第十條 文化部信訪部門應在收到信訪事項或收到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材料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信訪人。文化部信訪部門如不能直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的,應及時交給有關司局或轉給直屬單位處理。有關司局收到文化部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後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經文化部信訪部門書面告知信訪人。作出不受理決定的,應向信訪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直屬單位信訪機構應在收到群眾信訪材料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直接書面告知信訪人。直屬單位收到文化部轉送的信訪事項,要在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直接書面告知信訪人,並報文化部信訪部門備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要向信訪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信訪人地址不詳或姓名不清(匿名)的信訪事項可不受理。
第十一條 文化部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材料後,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進行初步分類,分別作出轉送、轉辦、交辦的處理。
(一)對文化工作、文化政策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的一般性的信訪事項,作出轉送處理。
(二)上級有關組織轉辦或領導批示,需請直屬單位或地方文化廳局辦理的一般性信訪事項,應作出轉辦處理。
(三)以下情況,應及時作出交辦處理:
1.需要有關司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的信訪事項﹔
2.文化部信訪部門已經作出受理決定,需由有關司局辦理的信訪事項﹔
3.文化部信訪部門已經作出受理決定,需要請直屬單位或地方文化廳局協助辦理的重要的信訪事項﹔
4.依法應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按屬地管理原則應由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重大信訪事項。
第十二條 轉送類信訪事項,由文化部信訪部門進行登記,填寫《文化部辦公廳群眾信訪事項轉送單》,連同信訪材料原件一起,轉送給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或地方文化廳局酌情處理。
第十三條 轉辦類信訪事項,由文化部信訪部門進行登記,填寫《文化部辦公廳群眾信訪事項轉辦單》,連同信訪材料原件一起,轉給有關直屬單位或有關地方文化廳局研究辦理。
第十四條 交辦類信訪事項,由文化部信訪部門進行登記,填寫《文化部辦公廳群眾信訪事項交辦單》,連同信訪材料原件交給有關司局、直屬單位辦理,或擬發《信訪事項交辦函》,交給地方文化廳局辦理。
第十五條 有關司局收到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後,如信訪部門尚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的,要在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經文化部信訪部門告知信訪人﹔如文化部信訪部門已經作出受理決定的,有關司局應在60 日內辦理完畢,經文化部信訪部門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十六條 有關司局在辦理信訪事項的過程中,如遇到困難或需要有關司局和單位協助辦理,辦理單位應及時向辦公廳提出,辦公廳根據實際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辦理。因客觀條件制約,難以在60日內辦理完畢的比較復雜的信訪事項,辦理部門經辦公廳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但最長不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長辦理時間的情況及辦理進度。
第十七條 直屬單位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收到文化部辦公廳交辦的信訪事項後,應在60日內辦理完畢。在辦理文化部辦公廳交辦的信訪事項的過程中,如遇到困難或問題,應及時報告文化部辦公廳。辦理完畢後,應將辦理結果書面報文化部辦公廳,由文化部辦公廳書面答復信訪人,並報告上級交辦部門或領導。
直屬單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按照《信訪條例》要求的時限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直接書面答復信訪人。
第十八條 接待群眾來訪的操作規程:來訪人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地點上訪。信訪部門或有關人員要及時接待群眾來訪,認真傾聽來訪人陳述,根據來訪人的陳述,整理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根據來訪人反映的情況,作出初步處理的意見。
(一)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明顯不屬文化部職能范圍的,應向信訪人出具不受理告知單,向其進行解釋,耐心勸返。
(二)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屬於文化部職能范圍,但一時難以答復,或需要請有關司局核實情況,提出意見的,可進一步與之詳細交談,做好接談記錄,或留下其自備的文字材料,請信訪人回去等待答復。
(三)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屬文化部職能范圍,但是專業性、政策性較強,信訪部門可根據需要請有關司局和單位派人共同接談。如當場能作出答復或作出受理、不受理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來訪人或書面告之受理或不受理。如當時無法作出答復,或無法作出受理、不受理決定的,可勸其回去等待答復。
(四)來訪人反映的問題屬於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職能范圍,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須由下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其屬地文化廳局或屬地人民政府通報情況,介紹其到屬地有關部門反映問題。
第十九條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要求來訪人員選出5人(含5人)以下代表,填寫《來訪人登記表》﹔如有30人以上集體訪時,應立即向主管廳領導報告,按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條 信訪部門應依照法定職責,按照誰交辦、誰督查的原則,對交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跟蹤督查,及時了解重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直至辦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人對文化部直屬單位處理意見不服,應在收到有關單位書面答復的30日內,向文化部辦公廳提出復查請求。辦公廳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的30日內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
信訪人對地方文化廳局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不服,向當地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查或復核請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26日文化部辦公廳印發的《文化系統信訪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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