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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行政許可項目申報指南
發布時間:2006-01-10 14:19 來源: 編輯:信息中心
信息來源: 2006-01-1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方便當事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現就文化部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條  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由文化部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除第二條規定的情況外,統一由文化部辦公廳受理。

申請人可以到文化部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但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提交委托書。

申請人到文化部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請在工作日9:00-11:30,14:00-16:00的時間內到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辦公大樓209室提交申請文件和材料。

申請人通過信函提出申請的,請按下述地址寄送申請文件和材料: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文化部辦公廳  郵政編碼100020。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由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受理:

(一)已經文化部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需要變更或者增加演出地點、更換或者增加演員、變更或者延長演出時間的﹔

(二)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審查.

申請人就上述事項到文化部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請在工作日9:00-11:30,14:00-16:00的時間內到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部辦公大樓1130室提交申請文件和材料。

申請人通過信函提出申請的,請按下述地址寄送申請文件和材料: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綜合處  郵政編碼100020。

第三條  辦公廳或者文化市場司在接收申請文件和材料後,發現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申請許可事項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限要求的,可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如發現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辦公廳在接收申請文件和材料後,應當及時分辦、注辦給有關業務主管司(局)辦理(下稱“許可承辦司局”)。許可承辦司局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自文化部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受理的,填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單﹔不受理的,填寫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單﹔通知單上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行政許可文書收發專用章後,送達申請人。

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文化部在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部長批准,可以延長10日,由許可承辦司局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文化部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由許可承辦司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及相關證件。

文化部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由許可承辦司局送達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  文化部將採取積極措施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創造條件,條件具備時將及時公告。

第七條  本公告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