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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試 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文化建設中的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文化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部政府信息,是指文化部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全面真實、及時便民、信息共享、對外公開先對內公開﹔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文化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議相關重要文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相關機制,明確公開內容,組織、協調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聯系。文化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第五條 各司局按職能分工做好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司局主要負責人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既對信息公開負責,又對公開信息的安全負責。
各司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司局分管領導具體進行協調,布置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各司局辦公室主任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
第六條 文化部信息中心負責配合協調各司局維護和更新在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的政府信息,並逐步完善網上查詢功能,加強政府門戶網站建設。
二、主動公開
第七條 文化部各司局應當按職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並及時更新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相關內容:
(一)機構職能,包括機構概況、領導介紹、內設機構和職責。
(二)文化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三)文化業務,包括:
1.文化行政許可事項。
2.文化行政執法項目設置及依據。
3.重大文化項目。
4.重大文化活動。
5.重大文化設施建設工程。
6.文化行業標准。
7.文化展會。
8.其他應該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建立全員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從文件形成初始,起草人就要明確其公開屬性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還是不予公開,在運轉審核過程中,核稿人、審核人、簽發人等每一個環節的經手人都要對文件的公開屬性進行確認。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文件,經領導審簽印發後,即由起草文件的司局辦公室按時公開,最晚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各司局辦公室負責對本司局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檢查督辦,確保應該公開的信息及時公開,同時,對不應該公開的信息嚴格把關。
第九條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對外公開先對內公開制度。在機關辦公網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欄,凡是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先由司局辦公室在機關辦公網政府信息公開欄公開,再通過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對於隻涉及特定主體權利義務,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請向申請人公開。但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採用書面形式向文化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由相關司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於公開范圍的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公開范圍的但尚未公開的,立即公開並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可部分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信息內容。
(四)屬於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依法不屬於文化部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三條 文化部辦公廳統一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能分工分送到相關司局辦理。相關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經文化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但要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文化部可以不重復答復。
第十五條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四、保密審查
第十六條 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成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小組。由辦公廳一位負責同志牽頭,辦公廳機要檔案處及相關處室和各司局辦公室主任參加。審查小組負責對擬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小組要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前產生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集中進行審查,並報辦公廳和部領導批准後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新形成的政府信息,原則上由相關司局主要負責人審定,認為可以公開,即由司局辦公室負責公開。司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由司局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送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小組研究審定或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領導審定。
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小組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經部領導同意後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五、公開渠道、途徑
第二十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新聞採訪、向新聞媒體供稿、召開專題會議、印發相關資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為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台。凡是適合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的文化部政府信息都應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第二十二條 出台有關文化政策法規、文化部舉辦的適合對外宣傳的重大活動、召開的重要會議、做出的重大決定、實施的重要舉措和突發事件等應及時組織宣傳報道。
六、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制度。辦公廳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對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主要是各司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全面、准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和考核制度。通過開設網上投訴信箱,聘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員,組織網上評議問卷調查,同時結合文化部信息中心的信息報送評比結果,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同時,人事司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機關各司局領導干部年終考核指標。
第二十五條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廳、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司局負責同志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按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沒有及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和不良後果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職責的﹔
(八)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文化部各司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文化部辦公廳、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舉報。辦公廳、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收到舉報後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文化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各司局要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送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編制文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3月底前公布。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七、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機關各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文化部直屬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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