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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正式頒布
發布時間:2012-09-13 08:58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全悅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12-09-13

    中國文化報記者劉修兵報道:記者日前從相關部門獲悉,《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8月14日文化部部長蔡武簽發第54號文化部令給予公布,並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這一《辦法》的公布施行,為大運河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根據《辦法》,大運河遺產包括隋唐運河、京杭大運河、浙東運河的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歷史街區村鎮,以及相關聯的環境景觀等。近代以來興建的大運河水工設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屬於大運河遺產。
    《辦法》規定,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主管大運河遺產的整體保護工作,並與國務院國土、環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依法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合作開展工作,並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根據《辦法》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大運河遺產保護基金,用於大運河遺產保護。大運河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大運河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辦法》要求,大運河沿線省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屬於大運河遺產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認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大運河遺產中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辦法》還規定,國家實行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制度。大運河遺產保護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經大運河保護和申遺省部際會商小組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大運河遺產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水利、航運、環境等規劃相協調。
    《辦法》規定,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並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受到損害的大運河遺產,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列入《大運河遺產保護警示名單》予以公布。違反規定,造成大運河遺產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