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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各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情況評估報告
發布時間:2017-02-10 15:01 來源:非遺司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非遺司 2017-02-10

  編者按:201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實施。為掌握法律實施5年來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總結有效做法和經驗,發現和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各方切實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責任,文化部於2016年組織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貫徹落實情況檢查,並委托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為便於社會公眾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貫徹落實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促進不同地區的交流學習,現將《各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情況評估報告》予以公布。以下為報告全文:

    201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正式實施。為進一步掌握法律實施五年來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文化部開展了《非遺法》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工作,於2016年6月向各地印發了《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貫徹落實情況檢查工作的通知》(辦非遺函〔2016〕224號),並委托我中心開展評估工作。根據《通知》要求,我中心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於2016年9月至12月開展了材料評估、實地評估、評估總結工作。 

  一、評估背景及目的 

  中華民族世代傳承的、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我們共同的精神家園。保護和傳承好這些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歷史發展的需要,也是歷史賦予我們的重任,對於維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促進人類社會共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11年2月25日,《非遺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作為文化領域具有裡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該法首次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同時,也對提升文化立法的層次和水平,豐富我國法律體系的內容,具有重要意義。 

  督促各方切實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責任,進一步掌握法律實施以來各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總結有效做法和經驗,發現和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文化部在全國范圍內對《非遺法》實施年來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印發了《通知》。根據《通知》要求,受文化部委托,我中心承擔了此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貫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二、評估內容及方法 

    本次評估以《非遺法》為准則,以《通知》為主要依據。 

  根據《通知》要求,本次評估的重點內容為:學習、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情況﹔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配套法規情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情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及開展保護情況﹔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情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情況﹔《非遺法》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在各省(區、市)文化主管部門自查的基礎上,我中心於2016年9月至12月開展了《非遺法》貫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該項評估工作分為4個階段:准備階段、材料評估階段、實地評估階段、評估總結階段。 

  三、評估情況 

  (一)學習、宣傳《非遺法》情況 

    2011年《非遺法》頒布實施後,各省重視非遺法》的學習宣傳工作,級文化主管部門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習與宣傳。 

  1.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 

  各省文化主管部門均以不同形式組織了《非遺法》培訓班,對包括縣級文化局長、鄉鎮綜合文化站長在內的各級文化系統干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專題培訓。一些省份還編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及文件選編》,供本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學習使用。部分少數民族地區還使用本民族文字印制了相關學習材料,如西藏自治區印制了藏文版《非遺法》、內蒙古自治區印制了蒙文版《非遺法》、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也印制了藏文、蒙文版《非遺法》。 

  2.舉辦《非遺法》宣傳活動 

    多地通過制作專題展板、懸挂張貼宣傳橫幅和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在文化中心(館)、圖書館、影劇院、街道社區、學校、企業等場所進行《非遺法》普法宣傳。通過組織系列活動,提高《非遺法》的社會關注度,營造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例如,上海市推出“依法保護、重在傳承”為主題的《非遺法》宣傳海報設計作品征集活動;陝西省寶雞市舉辦慶祝《非遺法》實施非遺攝影展、銅川市舉辦《非遺法》知識競賽等。 

  3.加大非遺法》的媒體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大對《非遺法》的宣傳,強化公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例如,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網站,或在文化部門相關網站上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欄﹔開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微博和微信公眾號﹔在報刊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欄﹔制作播放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電視節目等。 

  在評估中,我們發現各地重視《非遺法》的學習宣傳工作,積極拓展領域,創新形式,增強實效。不僅採取專家集中授課的方式,還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自學討論的形式,並注重對代表性傳承人及項目保護單位開展《非遺法》培訓。各地宣傳的形式也豐富多樣,不僅利用傳統的宣傳陣地,還拓展了微信、微博等新的宣傳平台,這有利於營造非遺保護人人有責,非遺保護有法可依的社會氛圍。 

  (二)出台《非遺法》配套法規情況 

  《非遺法》頒布實施後,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推進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出台,為保護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地方性法規出台情況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國共頒布72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雲南省共制定了20部相關地方性法規,立法數量居全國之首。目前,已有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4個省(區、市)制定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其中,17個省(區、市)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是在《非遺法》實施後制定的﹔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7省(區)在《非遺法》出台前已出台了相關地方性法規(《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在《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出台後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雖未出台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但已實施省級以下的相關地方性法規。 

    省級地方性法規制定多採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形式,如《山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湖南省、西藏自治區採用“辦法”形式,如《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部分省市在《非遺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符合本省工作實際的內容。例如《安徽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傳承義務及保護職責的,經調查核實,將按照程序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資格等。 

  省級以下地方性法規,有針對民族自治地區開展整體性保護的條例,例如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也有針對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條例,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江蘇省《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花兒保護條例》等。 

  2.配套規章制度頒布情況 

  為了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資金的規范使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多省(區、市)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例如,《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 

  有的省(區、市)還採取創新形式加強資金的使用,如:北京市以“以獎代補”的方式獎勵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福建省泉州市也採取了“以獎代補”方式,每年獎勵各傳習所2至5萬元,市級傳承人每培養1名徒弟獎勵0.5萬元。 

  為加強規范管理,多個省(區、市)制定了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專家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管理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例如,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年度審核認證實施細則》、重慶市制定了《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評審辦法》、貴州省制定了《貴州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三)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情況 

  《非遺法》以法律形式加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保障。《非遺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國所有省份均已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傳播活動,組織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傳承人評審工作等。 

  1.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國各省級財政累計投入163731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省級財政平均累計投入5117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累積投入5000萬元以上的省(市)有北京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和陝西省10省(市)。其中,四川省以23652萬元、浙江省以18740萬元、北京市以13550萬元位列前三。 

  2015年,全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38719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省級財政平均投入1210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15年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有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甘肅省15省(區、市)。其中,浙江省以4720萬元北京市以3719萬元貴州省以2616萬元位列前三。 

  部分省份在專項資金中設定了定向項目。如浙江省專項資金中含昆曲定向保護經費500萬元、古籍定向保護經費300萬元。一些地區還設立“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資金,專門用於保障“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 

  2.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國各市級財政累計投入101909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平均每省市級財政累計投入3185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累積投入3000萬元以上的有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區共11個省(區、市),其中,四川省以14651萬元、浙江省以12627萬元、廣東省以7018萬元位列前三。 

  2015年,全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30931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每省市級財政平均投入967萬元(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15年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1000萬元以上有北京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區共11個省(區、市),其中,福建省以5903萬元、四川省以3736萬元、浙江省以2622萬元位列前三。 

  3.在縣級財政專項資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國各縣級財政專項資金累計投入123656萬元。2015年,全國縣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32122萬元。 

  《非遺法》頒布以來,專項資金規模不斷加大,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不斷前進的有力保障。在實地評估中,一些沒有建立專項資金的縣,在公共文化項目資金中設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經費。 

  相對來說,經濟發達地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投入資金較多。值得一提的是,貴州省在2015年GDP排名相對靠後的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投入卻位於全國前列,為該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堅實的資金保障。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情況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可以了解和掌握本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深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奠定基礎。《非遺法》第十一條至十六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做了明確規定。 

  《非遺法》實施以來,各地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並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主要有:    

  1.編輯出版相關書籍資料 

    例如,北京市編輯出版了《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叢書》(共47冊)、《北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口述史》(共10冊)。吉林省出版了《延邊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典》。廣西壯族自治區出版了《廣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叢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翻譯出版《江格爾》、《瑪納斯》、《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等專著,以及《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典(一)》等叢書。 

    2.制作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型紀錄片 

    這些紀錄片通過傳承人口述、跟蹤拍攝、情景再現等形式,記錄、保存並向廣大民眾展現本地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並在當地電視台播放。例如,北京市攝制播出188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型紀錄片《守望》重慶市攝制播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紀錄片《巴渝尋寶》安徽省與中央電視台合作拍攝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紀錄片《徽之韻》 

  3.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 

  各省穩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數據庫建設工作。其中,浙江省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數據庫的新應用方式,嘗試通過平台報送年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數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指數(試行),由主觀判定轉向客觀數據評測。  

  (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及開展保護情況 

  《非遺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在工作實踐中,我國已經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並日臻完善。截至2016年,已公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1372項(不含子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13087項。 

  1.依托傳統節日、“文化遺產日”等,組織大型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 

    各地以傳統節日、“文化遺產日”為契機,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例如,浙江省於2013至2016年在春節期間舉辦浙江非物質文化遺產電視春晚,大年初一晚在浙江電視台教育科技頻道播出。湖南省舉辦多彩瀟湘--文化遺產日湖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活動。天津市先後舉辦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會、京津冀非物質文化遺產聯展、“薪火相傳”天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師徒同台演出、“記憶天津—我們的非遺”舞台劇等宣傳展示活動。安徽省舉辦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 

  2.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 

  各地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青少年人群中的傳播,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例如,河南省的河南大學、河南師范大學等29所高校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福建省的晉江燈謎進校園活動至今已舉辦了3屆。重慶市在中小學、中專院校命名了55個非遺傳承教育基地。 

  3.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 

  《非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截至2016年,我國已16個省(區、市)設立18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多省建立了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4.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 

  截至2016年,全國已設立第一、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共100家。多省建立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這些示范基地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 

  5.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 

  各地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全面記錄、整理和保存傳承人掌握的知識和精湛技藝。例如,內蒙古自治區實施瀕危項目搶救性保護“雙百工程”,已完成70多個項目的實踐過程與207位傳承人的搶救性記錄。安徽省自2012年啟動瀕危項目搶救工程以來,已完成全部72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50余項瀕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採錄工作,撰寫了約35萬字腳本,形成數據資料10TB,整理發表田野調查筆記6萬余字。 

  (六)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情況 

    《非遺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做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截至2016年,文化部命名了四批共1986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各省(區、市)批准公布了14928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評估中,傳承人普遍反映《非遺法》施行以後,自身的社會地位得以提高、社會認可度得以增強、傳承的責任感得以提升。 

  各地為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1.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 

    除中央財政每年向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發放傳習補助外,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再發放0.3至2萬元不等的傳習補助。如:北京市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發放2萬元傳習補助,廣東省為每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發放1萬元傳習補助。此外,寧夏回族自治區對60歲以上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給予60%養老保險補貼。    

  截至2015年,除黑龍江省外,已有31個省(市、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發放傳習補助,金額為0.1至2萬元不等。如:北京市、廣東省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發放2萬元傳習補助天津市、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發放0.6萬元傳習補助﹔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江蘇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13個省(區)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發放0.5萬元傳習補助 

  還有一些省份縣級代表性傳承人發放傳習補助。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24個縣(市、區)設立了縣級代表性傳承人傳習補助金。 

  2.支持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等活動 

  部分省份為一些後繼乏人的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徒,並舉行收徒儀式。例如,陝西省為陝北民歌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王向榮、秦腔省級代表性傳承人李東橋等傳承人舉辦收徒儀式,增加社會關注。湖北省為保護採茶戲項目,實行名家傳承人傳幫帶,採取“一帶一”收徒拜師學藝模式,“以老帶新”地傳承技藝 

  3.支持傳承人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多地組織並支持傳承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例如,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與福建交通廣播電台舉辦了“聽﹒見——用聲音遇見非遺”活動,收集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的聲音和圖片,並在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苑制成圖文並茂的“聲音牆”,供參觀民眾用手機掃碼了解。天津市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講座,為公眾講述與傳承人學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故事,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4.積極參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 

  各地積極組織傳承人群參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該計劃有利於提高傳承人群的文化素養、學習能力以及傳統工藝設計、制作水平。文化部通過中央財政累計撥付經費1.1億元,支持各地舉辦研修、研習、培訓160期,培訓8700人次,包括各地延伸培訓,2016年有近萬人參加了培訓。本次評估中,傳承人普遍反映,通過該計劃,既學習到新知識、開闊了眼界,又增強了對所持手藝和自身創造力的自信,提高了傳承優秀傳統文化的積極性。部分學員成為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領頭人,出現了培訓一人,帶動一片的現象。 

  5.試行傳承人動態管理制度 

  《非遺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評估中,我們發現多地已開展了傳承人動態管理工作。2012年,河北省文化廳制定了《河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年度審核認證實施細則》,嘗試實行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設立代表性傳承人評審答辯與有效期限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了退出機制。安徽省、雲南省、山東省、海南省等也相繼對傳承人實行了動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代表性傳承人的退出機制。重慶市依據《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規定,撤消了6名不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健全非遺保護機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情況 

  根據《非遺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有利於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科學、有序的開展。十余年來,隨著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和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成立,各省陸續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和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截至2016年8月31日,北京市、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1個省(區、市)已成立獨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天津市、河北省、內蒙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海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挂牌於社會文化處或公共文化處。截至2016年8月31日,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31個省(區、市)全部成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其中14家為獨立事業單位,擁有獨立編制﹔17家採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方式,挂靠在省藝術研究院、省文化館、省群眾藝術館等機構,無獨立編制,保護工作靠兼職或者抽調人員完成,離專業化、規范化的管理和保護還有一定差距。市、縣的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與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設置情況相彷。由於人員編制緊張,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都存在臨時抽調人員的情況。專職人員不足、人員流動性較大、專業基礎相對薄弱,成為保護機構發揮作用的掣肘。 

  四、問題及建議 

  (一)問題 

  《非遺法》實施五年來,各地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成顯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1.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五年來,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推進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建立,為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京市、天津市、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青海省7省(區、市)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尚未出台,應加緊推進立法工作。 

  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投入不足,來源單一 

  五年來,各省財政投入逐年增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金保障力度逐年加大,但依然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各省普遍存在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來源比較單一,主要來自政府投入。除中央財政投入外,主要依賴地方財政投入。各地經濟發展不同,保護經費投入也不同,但普遍存在地方財政保護經費投入不足的問題,尤其是一些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保護經費更是捉襟見肘。 

  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尚未健全,人員不足,缺乏獎勵機制 

  五年來,各地逐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但尚未健全。各地文化主管部門普遍面臨人員編制少、工作量大、人員流動性大的困難,存在兼職人員責任意識和專業基礎薄弱,難以勝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工作的問題。一些省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成立後,工作人員為分流而來,文化水平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性。此外,還缺乏對工作人員的獎勵機制,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調動不足。 

  4.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支持不足 

  對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支持方式單一,力度不足。部分藝術院團改制後,面臨著經營壓力,有的傳承人待遇因此受到影響,出現了無人肯學、後繼乏人的狀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隊伍老齡化問題較為突出,在世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中超過70周歲的已達50%以上,開展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作迫在眉睫。評估中,我們了解到有些傳承人在搶救性記錄過程中,就已經離開人世﹔一些傳承人年事已高,無法完全展現技藝。 

    (二)建議 

    綜合自查報告和評估中各省反饋的意見,本報告提出以下建議: 

    1.繼續加強宣傳工作,提升《非遺法》的認知度 

    一方面,要把宣傳《非遺法》作為一項長期的工作,擴大《非遺法》宣傳面。除了在文化系統、傳承人和項目保護單位中宣傳,還應在全社會進行宣傳。加強與媒體的合作,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尤其是網絡傳媒等渠道,加大《非遺法》宣傳,增強民眾依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營造依法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爭取吸引更多人,尤其是年輕人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來。另一方面,要在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中宣傳《非遺法》,加大《非遺法》的宣傳縱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離不開各級政府的重視,要讓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深入學習《非遺法》,了解各級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2.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完善政策法規制度 

  尚未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省份,應加快推進立法進程。對近年來出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區、生產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等相關政策文件進行修訂和完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層次制度體系。此外,建議出台傳承人動態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考核要求及相關行政程序。 

  3.加大資金投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保障 

  整體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財政資金投入逐年增加,但依然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各級政府應依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由於各地財政情況不同,財政資金投入不能採取“一刀切”模式,應適當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同時,依照《非遺法》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拓寬資金來源渠道,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資金保障。 

  4.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加強工作隊伍建設 

  推進各省(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建設,設立獨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處及獨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增加人員編制,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管理保護機構。要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提高人員專業水平,增強人員穩定性,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法行政、依法保護提供堅實的隊伍保證。建議照《非遺法》第十條關於表彰、獎勵的規定,定期表彰、獎勵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營造良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氛圍。 

  5.拓展傳承、傳播路徑,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 

  照《非遺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的規定採取多種支持與資助方式(如貼息貸款、國家課題社科資金項目等),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創造條件。鼓勵將傳統的以師帶徒、家族傳承與現代職業培養相結合的傳承方式。建議堅持實施“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讓傳承成為人群的傳承,而不僅是單個傳承人的傳承。建議進一步加強搶救性記錄工作,擴大所記錄的傳承人范圍,在傳承人狀態最佳時期進行記錄。進一步落實代表性傳承人動態管理機制,就傳承人履行義務與責任的情況實行審核,逐步形成常態監督制度。同時,要充分利用公共文化空間,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 

  6.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法保護、合理利用     

    依照《非遺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關於瀕臨消失的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與重點保護,第二十六條關於區域性整體保護,第二十七條關於保護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規定,各地在工作中,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城鎮化建設的關系,應認真總結整體性保護和搶救性保護的工作經驗,探索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模式。應處理好申報與保護的關系,避免“重申報、輕保護”等現象。照《非遺法》第五條關於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十七條關於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 

  綜上所述,法律實施五年來,《非遺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在文化部的有力指導下,各地積極貫徹落實《非遺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得到大力推進,成效顯著。在《非遺法》指導下,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將更加科學、規范、持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將再上新台階。 

  附件: 

  1.各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配套法規情況統計表     

    2.各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投入情況匯總表  

  3.各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情況匯總表     

    4.各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機構情況統計表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2016年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