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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精神,把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以下簡稱“示范區(項目)”]建設成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先行區、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改革的創新實踐區,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以點帶面推進全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擬進一步推進第一、二批示范區(項目)建設,開展第三批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現將《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方案(2015年修訂)》、《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准》、《第三批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申報方案》等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組織本地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
聯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監督管理處 朱渤 朱春雷
聯系電話:010-59881727 59881734
傳 真:010-59881776
電子郵箱:ggsjgc@126.com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1號友誼賓館迎賓樓文化部公共文化司(100876)
特此通知。
附件:1. 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方案(2015年修訂)
2. 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准
3. 第三批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申報方案
4. 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申報書
5. 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申報書
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
創建工作領導小組
(文化部代章)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方案
(2015年修訂)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精神,深化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改革,率先在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文化部、財政部對《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方案》進行了修訂,著力推進第一、二批示范區(項目)建設工作,並啟動第三批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具體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部署,充分發揮示范區城市黨委政府的主導作用,深化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改革,率先在示范區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發展,把示范區建設成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先行區、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改革的創新實踐區,為全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探索路徑、積累經驗、提供示范。
二、目標任務
推動第一批示范區和第二、三批創建示范區有效落實中央關於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決策部署,全面完成創建標准規定的各項任務,率先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建設的典型經驗,推動全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科學發展。
三、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示范區及創建示范區城市黨委政府的主導作用,有效落實政府主體責任,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創建工作格局,協同推進示范區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科學規劃、突出重點。按照中央要求,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既有長遠發展目標又有近期實施方案,既有整體規劃又有重點攻關,集中力量解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難點問題。
改革創新、示范引領。創新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體制機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文化自身發展規律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模式,形成具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持續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統籌協調、共建共享。按“政府組織、專家指導、公眾參與、多方興辦”的方式,實行多部門協調聯動和政策配套,統籌推進不同批次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促進聯動和交流,實現共建共享。
四、主要做法
(一)按照創建標准要求,培育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地區和項目,推動解決制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探索不同類型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模式,以及文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和模式。
(二)依托示范區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協調機制建設、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建設、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等工作,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改革,把第一批示范區建設與第二、三批示范區創建工作有機銜接,統一工作標准,強化督查指導,提供具有普遍示范價值的做法和經驗。
(三)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度設計工作相結合,把制度設計研究作為創建示范區驗收的前置條件,鼓勵示范區針對突出矛盾和問題開展制度設計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和工作方案,形成長效機制,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供理論指導和政策支持。
(四)充分發揮示范區(項目)引領帶動作用,促進示范區(項目)之間的聯動和交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通過互看互學互評、召開經驗交流會和工作研討會、加強宣傳報道、形成政策文件等方式予以推廣。
五、重點內容
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重點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和《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要求,建立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機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升服務效能,探索典型經驗,引領科學發展。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立足本地實際,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管理、部門協同、權責明確、統籌推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制度。建立由黨政主要領導牽頭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准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發揮基層黨委政府作用,建立統一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平台,統籌實施各類重大文化項目,實現共建共享。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中心推進總分館制建設,加強對農家書屋的統籌管理,實現農村、城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
(二)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健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成場館服務設施、流動服務設施和數字服務設施有機結合、互為補充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達到本省先進水平。充分利用現有城鄉公共設施,統籌建設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設群眾文體活動場地。
(三)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體系。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實施標准,明確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種類、數量和水平,以及應具備的公共文化服務基本條件和政府保障責任。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和落實機制,適時調整提高具體指標,以縣為單位落實,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
(四)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城鄉均等、區域均衡、人群均等。把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資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資源。根據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明確貧困地區服務和資源缺口,按照精准扶貧的要求,集中實施文化扶貧項目。將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群眾作為公共文化服務的重點對象,實施公共文化服務項目,保障基本文化權益。將農民工文化建設納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公共文化機構、社區和用工企業為實施主體,滿足農民工群體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五)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水平。探索公共文化服務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的途徑和方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出台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管理辦法和具體購買目錄,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本地財政預算。制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或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應用,促進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探索開展公共文化設施社會化運營試點,提高管理、運行和服務效率。建立文化志願者注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發展文化志願服務。培育和規范文化類社會組織,將文化類社會組織納入本地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引導文化類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六)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提高公共數字文化服務水平。結合本地實施的“寬帶中國”、“智慧城市”等重大信息工程建設,加快推進本地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建設。靈活運用寬帶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等手段,拓寬公共文化資源傳輸渠道。統籌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數字圖書館博物館建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農村數字電影放映、數字農家書屋、城鄉電子閱報屏建設等項目,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網絡,在基層實現共建共享。
(七)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體系,提升服務效能。堅持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並重,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標准體系,規范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研究制定本地公眾滿意度指標,完善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第三方評價機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目錄,開展“菜單式”、“訂單式”服務。制定本地縣鄉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地科學發展考核體系。建立公共文化機構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收入分配與負責人獎懲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機制
(一)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及職責
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指導示范區(項目)創建和後續建設工作。主要職責是:
1. 制定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方案和創建標准﹔
2. 確定示范區(項目)創建資格名單﹔
3. 指導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協調解決創建和後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4. 對示范區(項目)創建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決定有關獎懲。
(二)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負責示范區(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 匯總各地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對各創建示范區(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創建示范區(項目)建議名單﹔
2. 受領導小組委托,指導和督促各地示范區(項目)建設工作,組織創建示范區(項目)中期督查、驗收以及示范區後續建設督查、復查工作﹔
3. 組織開展示范區(項目)創建相關培訓工作﹔
4. 推動各地區之間、各示范區(項目)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5. 研究總結、宣傳推廣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經驗。
(三)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
1.負責審訂創建示范區(項目)評審、驗收標准和課題研究體系﹔
2.受領導小組的委托,參與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創建示范區(項目),提出意見﹔
3.對各地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提供咨詢和指導﹔
4.協助推進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參與創建示范區(項目)督查和驗收,以及示范區後續建設督查和復查工作。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財政廳(局)
1. 負責組織開展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
2. 負責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創建示范區(項目)的初審,主要包括資格審定、實地考察、制度設計方案審核、推薦等環節﹔指導本地示范區城市制定示范區後續建設方案和規劃﹔
3. 確定推薦名單和排序,並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向文化部、財政部統一申報﹔
4. 對本地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進行指導、監管﹔
5.組織本地示范區(項目)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推廣本地示范區(項目)創建的典型做法和經驗。
七、激勵措施
(一)通過驗收的創建城市和單位,分別命名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並授牌。
(二)中央財政對通過驗收的示范區(項目)創建城市和單位給予補助和獎勵。
(三)對在中期督查和復查中表現優秀的示范區予以表揚﹔按年度對創建及後續建設成績突出的示范區(項目)予以表揚。
八、工作要求
2015年,文化部、財政部將制訂《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驗收標准》,組織對第二批創建示范區(項目)進行驗收。2016年,組織對第三批創建示范區(項目)進行中期督查,同時對第一、二批示范區建設進行督查。2017年,組織對第三批創建示范區(項目)進行驗收,並按照《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准》對第一、二批示范區進行復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要建立黨政主要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機制完善、運行高效的示范區建設長效工作機制,把示范區建設納入政府日常工作﹔
(二)第一批示范區要按照中央最新要求,修訂本地示范區建設規劃,完善工作方案,經省文化、財政廳(局)審核後,於2015年6月30日前報送國家創建辦公室(電子版發送郵箱)﹔第二批創建示范區在驗收後制訂後續建設規劃,經省文化、財政廳(局)審核後,於2016年3月31日前報送國家創建辦公室(電子版發送郵箱)﹔
(三)要按照《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過程管理規定》要求,做好過程管理工作﹔
(四)要結合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試點工作,持續開展制度設計研究,推進制度創新,形成具有普遍示范價值的經驗。同時,加強與其他示范區城市之間的交流,互相學習借鑒經驗。
附件2
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准
示范區創建標准
東 部
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加強改革創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長效機制,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發展,率先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一、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設
1.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完善,布局合理,網絡健全,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准,每千人佔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面積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先進水平。實現市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劇院、非遺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縣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有綜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建有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有文化廣場)。
2. 公共圖書館建設。市、縣兩級公共圖書館達到部頒二級以上標准﹔人均佔有藏書1冊以上﹔平均每冊藏書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年增新書0.06冊以上﹔人均到館0.5次以上。
3. 文化館(群眾藝術館)建設。市、縣兩級文化館(群眾藝術館)達到部頒二級以上標准。
4.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鄉鎮(街道)建有獨立設置的綜合文化站,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管理服務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准》和文化部制定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要求。
5. 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廣場)建設。80%的村(社區)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統籌建有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於200平米,配套建設群眾文化活動廣場。
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6. 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有地域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要高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水平,以縣為基本單位推進落實標准,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
7.提升農村和貧困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優化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根據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明確城鄉基層和貧困地區服務和資源缺口,按照精准扶貧的要求,集中實施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8. 保障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設有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群眾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將農民工文化建設納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公共文化機構、社區和用工企業為實施主體,滿足農民工群體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9. 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制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規范和服務標准,規范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及時准確了解和掌握群眾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目錄,開展“菜單式”、“訂單式”服務。開展館際合作,推進本地公共文化機構互聯互通,開展文化服務“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講巡演等服務,實現區域文化共建共享。
10.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免費開放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科技館、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有向社會免費開放的項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11.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館各配備1台以上流動服務車。圖書館每年下基層的流動服務次數不低於50次,文化館每年組織流動演出12場以上,流動展覽10場以上。市、縣圖書館以總分館等多種形式形成服務體系,實現通借通還。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館具有數字資源提供能力和遠程服務能力。
12. 基本實現每個行政村每月看1場以上電影、每年看5場以上戲劇或文藝演出。
三、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
13.結合本地實施的“寬帶中國”、“智慧城市”等國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設,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建設。
14. 市級公共圖書館建設3個以上地方特色數字資源庫,市級文化館建設2個、博物館建設1個以上地方特色資源數據庫。市級圖書館可用數字資源不低於30TB,縣級圖書館可用數字資源不低於4TB。
15. 鄉(鎮)、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備數字文化設施,具備數字文化服務能力,基層群眾可以通過固定上網終端、網絡電視、手機等多種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數字服務產品,以及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的數字服務資源。
16.統籌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數字圖書館博物館建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農村數字電影放映、數字農家書屋、城鄉電子閱報屏建設等項目,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在基層實現共建共享。
四、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建設
17.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制定出台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本地財政預算,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制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或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
18.發展文化志願服務。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文化志願者注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創新服務內容、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探索具有地方或行業特色的文化志願服務模式。
19.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出台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的相關政策,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通過票價補貼、劇場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藝術表演團體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
20. 培育和發展文化類社會組織,實施群眾文化團隊扶持項目,形成群眾文化團隊建設運行長效機制,建立群眾文化活動交流平台。
五、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建設
21. 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管理、部門協同、權責明確、統籌推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制度。建立由黨政主要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准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發揮本地基層黨委政府作用,建立統一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平台,加強各類重大文化項目的統籌實施,實現共建共享,提升綜合效益。
22.堅持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並重,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標准體系,規范本地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探索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組建理事會,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群眾參與管理,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23.以效能為導向,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作為考核評價本地縣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納入科學發展考核體系。建立公共文化機構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收入分配與負責人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重大文化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等實行監督和評估。研究制定公眾滿意度指標,建立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探索引進公共文化服務第三方評價機制。
六、公共文化服務保障
24. 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測算、落實當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資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公共財政文化事業費投入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公共文化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穩步提高。設立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人均文化事業費(按常住人口計算)處於本省領先水平。
25.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人員編制3名以上,設立城鄉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崗位,行政村和社區至少配置1名公共財政補貼的工作人員。
26. 市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佔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70%,縣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佔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80%。
27. 加強業余文化骨干、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每個社區、村業余文藝團隊不少於3支。
28.把公共文化服務內容納入干部培訓計劃和當地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教學體系。縣級公益性文化單位在職員工參加脫產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15天,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集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5天。縣、鄉、村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全國基層文化隊伍遠程網絡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50課時。
七、其他方面
29. 創新公共文化體制機制、服務方式和手段,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國產生較大影響,具有典型示范價值。
30. 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度設計研究工作,針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展開研究,在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形成具有普遍示范價值的制度成果,並通過驗收。
31. 涉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按照部門要求達到相應標准。
32. 涉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教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達到中央關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要求。
示范區創建標准
中 部
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加強改革創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長效機制,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發展,率先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一、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設
1.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完善,布局合理,網絡健全,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准,每千人佔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面積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先進水平。實現市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劇院、非遺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縣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有綜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建有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有文化廣場)。
2. 公共圖書館建設。市、縣兩級公共圖書館達到部頒三級以上標准﹔人均佔有藏書0.8冊以上﹔平均每冊藏書年流通率0.8次以上﹔人均年增新書0.05冊以上﹔人均到館0.4次以上。
3. 文化館(群眾藝術館)建設。市、縣兩級文化館(群眾藝術館)達到部頒三級以上標准。
4.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鄉鎮(街道)建有獨立設置的綜合文化站,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管理服務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准》和文化部制定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要求。
5. 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廣場)建設。70%的村(社區)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統籌建有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於200平米,配套建設群眾文化活動廣場。
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6. 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有地域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要高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水平,以縣為基本單位推進落實標准,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
7.提升農村和貧困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優化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根據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明確城鄉基層和貧困地區服務和資源缺口,按照精准扶貧的要求,集中實施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8. 保障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設有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群眾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將農民工文化建設納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公共文化機構、社區和用工企業為實施主體,滿足農民工群體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9. 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制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規范和服務標准,規范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及時准確了解和掌握群眾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目錄,開展“菜單式”、“訂單式”服務。開展館際合作,推進本地公共文化機構互聯互通,開展文化服務“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講巡演等服務,實現區域文化共建共享。
10.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免費開放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科技館、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有向社會免費開放的項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11.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館各配備1台以上流動服務車。圖書館每年下基層的流動服務次數不低於40次,文化館每年組織流動演出10場以上,流動展覽8場以上。市、縣圖書館以總分館等多種形式形成服務體系,實現通借通還。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館具有數字資源提供能力和遠程服務能力。
12. 基本實現每個行政村每月看1場以上電影、每年看4場以上戲劇或文藝演出。
三、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
13.結合本地實施的“寬帶中國”、“智慧城市”等國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設,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建設。
14. 市級公共圖書館建設3個以上地方特色數字資源庫,市級文化館建設2個、博物館建設1個以上地方特色資源數據庫。市級圖書館可用數字資源不低於25TB,縣級圖書館可用數字資源不低於3TB。
15. 鄉(鎮)、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備數字文化設施,具備數字文化服務能力,基層群眾可以通過固定上網終端、網絡電視、手機等多種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數字服務產品,以及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的數字服務資源。
16.統籌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數字圖書館博物館建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農村數字電影放映、數字農家書屋、城鄉電子閱報屏建設等項目,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在基層實現共建共享。
四、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建設
17.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制定出台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本地財政預算,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制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或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
18.發展文化志願服務。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文化志願者注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創新服務內容、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探索具有地方或行業特色的文化志願服務模式。
19.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出台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的相關政策,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通過票價補貼、劇場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藝術表演團體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
20. 培育和發展文化類社會組織,實施群眾文化團隊扶持項目,形成群眾文化團隊建設運行長效機制,建立群眾文化活動交流平台。
五、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建設
21. 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管理、部門協同、權責明確、統籌推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制度。建立由黨政主要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准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發揮本地基層黨委政府作用,建立統一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平台,加強各類重大文化項目的統籌實施,實現共建共享,提升綜合效益。
22.堅持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並重,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標准體系,規范本地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探索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組建理事會,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群眾參與管理,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23.以效能為導向,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作為考核評價本地縣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納入科學發展考核體系。建立公共文化機構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收入分配與負責人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重大文化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等實行監督和評估。研究制定公眾滿意度指標,建立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探索引進公共文化服務第三方評價機制。
六、公共文化服務保障
24. 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測算、落實當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資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公共財政文化事業費投入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公共文化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穩步提高。設立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人均文化事業費(按常住人口計算)處於本省領先水平。
25.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人員編制3名以上,設立城鄉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崗位,行政村和社區至少配置1名公共財政補貼的工作人員。
26. 市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佔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70%,縣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佔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80%。
27. 加強業余文化骨干、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每個社區、村業余文藝團隊不少於2支。
28.把公共文化服務內容納入干部培訓計劃和當地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教學體系。縣級公益性文化單位在職員工參加脫產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15天,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集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5天。縣、鄉、村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全國基層文化隊伍遠程網絡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50課時。
七、其他方面
29. 創新公共文化體制機制、服務方式和手段,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國產生較大影響,具有典型示范價值。
30. 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度設計研究工作,針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展開研究,在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形成具有普遍示范價值的制度成果,並通過驗收。
31. 涉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按照部門要求達到相應標准。
32. 涉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教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達到中央關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要求。
示范區創建標准
西 部
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加強改革創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長效機制,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發展,率先建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
一、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建設
1.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完善,布局合理,網絡健全,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准,每千人佔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面積達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先進水平。實現市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劇院、非遺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縣有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鄉鎮(街道)有綜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區)建有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配套建有文化廣場)。
2. 公共圖書館建設。80%的市、縣兩級公共圖書館達到部頒三級以上標准﹔人均佔有藏書0.6冊以上﹔平均每冊藏書年流通率0.6次以上﹔人均年增新書0.04冊以上﹔人均到館0.4次以上。
3. 文化館(群眾藝術館)建設。80%的市、縣兩級文化館(群眾藝術館)達到部頒三級以上標准。
4.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建設。鄉鎮(街道)建有獨立設置的綜合文化站,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管理服務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准》和文化部制定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要求。
5. 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廣場)建設。60%的村(社區)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統籌建有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筑面積不低於200平米,配套建設群眾文化活動廣場。
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6. 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有地域特色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要高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水平,以縣為基本單位推進落實標准,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
7.提升農村和貧困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優化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根據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准,明確城鄉基層和貧困地區服務和資源缺口,按照精准扶貧的要求,集中實施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8. 保障特殊群體公共文化服務。設有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農民工、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群眾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將農民工文化建設納入本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以公共文化機構、社區和用工企業為實施主體,滿足農民工群體尤其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
9. 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制定各類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規范和服務標准,規范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建立群眾文化需求反饋機制,及時准確了解和掌握群眾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務提供目錄,開展“菜單式”、“訂單式”服務。開展館際合作,推進本地公共文化機構互聯互通,開展文化服務“一卡通”、公共文化巡展巡講巡演等服務,實現區域文化共建共享。
10.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免費開放符合國家政策要求。科技館、工人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有向社會免費開放的項目,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11.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館各配備1台以上流動服務車。圖書館每年下基層的流動服務次數不低於30次,文化館每年組織流動演出8場以上,流動展覽6場以上。市、縣圖書館以總分館等多種形式形成服務體系,實現通借通還。市、縣兩級圖書館、文化館具有數字資源提供能力和遠程服務能力。
12. 基本實現每個行政村每月看1場以上電影、每年看3場以上戲劇或文藝演出。
三、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
13.結合本地實施的“寬帶中國”、“智慧城市”等國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設,推進公共文化機構數字化建設。
14. 市級公共圖書館建設3個以上地方特色數字資源庫,市級文化館建設2個、博物館建設1個以上地方特色資源數據庫。市級圖書館可用數字資源不低於20TB,縣級圖書館可用數字資源不低於2TB。
15. 鄉(鎮)、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配備數字文化設施,具備數字文化服務能力,基層群眾可以通過固定上網終端、網絡電視、手機等多種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數字服務產品,以及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的數字服務資源。
16.統籌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數字圖書館博物館建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農村數字電影放映、數字農家書屋、城鄉電子閱報屏建設等項目,構建標准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在基層實現共建共享。
四、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建設
17.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制定出台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納入本地財政預算,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制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或捐助設施設備、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
18.發展文化志願服務。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文化志願者注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創新服務內容、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探索具有地方或行業特色的文化志願服務模式。
19.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出台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的相關政策,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通過票價補貼、劇場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藝術表演團體提供公益性演出。鼓勵在商業演出和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
20. 培育和發展文化類社會組織,實施群眾文化團隊扶持項目,形成群眾文化團隊建設運行長效機制,建立群眾文化活動交流平台。
五、公共文化服務體制機制建設
21. 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管理、部門協同、權責明確、統籌推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制度。建立由黨政主要領導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准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發揮本地基層黨委政府作用,建立統一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平台,加強各類重大文化項目的統籌實施,實現共建共享,提升綜合效益。
22.堅持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並重,健全公共文化設施運行管理和服務標准體系,規范本地公共文化機構服務項目和服務流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探索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組建理事會,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群眾參與管理,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
23.以效能為導向,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考核指標,作為考核評價本地縣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納入科學發展考核體系。建立公共文化機構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收入分配與負責人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重大文化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等實行監督和評估。研究制定公眾滿意度指標,建立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探索引進公共文化服務第三方評價機制。
六、公共文化服務保障
24. 按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測算、落實當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資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公共財政文化事業費投入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公共文化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穩步提高。設立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人均文化事業費(按常住人口計算)處於本省領先水平。
25.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人員編制3名以上,設立城鄉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崗位,行政村和社區至少配置1名公共財政補貼的工作人員。
26. 市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佔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70%,縣級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佔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80%。
27. 加強業余文化骨干、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每個社區、村業余文藝團隊不少於1支。
28.把公共文化服務內容納入干部培訓計劃和當地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教學體系。縣級公益性文化單位在職員工參加脫產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15天,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集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5天。縣、鄉、村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全國基層文化隊伍遠程網絡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50課時。
七、其他方面
29. 創新公共文化體制機制、服務方式和手段,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國產生較大影響,具有典型示范價值。
30. 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度設計研究工作,針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展開研究,在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形成具有普遍示范價值的制度成果,並通過驗收。
31. 涉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按照部門要求達到相應標准。
32. 涉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教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達到中央關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要求。
示范項目創建標准
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完善,經費投入穩定,隊伍健全,活動豐富,服務效果顯著,具有較好的工作基礎。此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創新性。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體制和機制、內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創新性成果。
2. 導向性。符合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發展趨勢,在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社會化、數字化發展的某些方面具有導向作用。
3. 帶動性。地方特色鮮明,形成了好的做法和經驗,典型性較強,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產生廣泛影響,有較高的推廣價值。
4. 科學性。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符合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要求,符合文化發展規律,形成了具有科學性和示范價值的制度成果。
附件3
第三批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
申 報 方 案
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是中央關於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決策部署,是推進全國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工作安排,2015年至2017年擬開展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具體申報方案如下:
一、創建類型和申報條件
(一)創建類型
1.“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結合當地實際,探索建立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實現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高效能,為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供實踐示范和制度建設經驗。
2.“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就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某一方面進行探索和實踐,形成典型經驗,為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構成要素、組成方面提供實踐示范和制度建設經驗。
(二)申報主體
示范區的申報主體:地級市(區)人民政府、省直轄的縣級人民政府、副省級城市下轄區人民政府。
示范項目的申報主體:地級市(區)城市文化行政部門、省直轄的縣(市)文化行政部門。
(三)申報條件
申報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的基本條件為:地方政府積極性高﹔文化工作基礎較好﹔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取得突出成績﹔制度建設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具有較強的綜合示范帶動作用。
申報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的基本條件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基礎較好﹔在某一方面積極探索並取得顯著成效,對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產生較大影響﹔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較為成功的經驗和做法。
二、創建標准
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及《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准》精神,依據國家文化改革發展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系列規劃,以及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標准、用地指標、評估定級標准等,制定具體創建標准。
根據《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准》制訂《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驗收標准》,對各創建單位進行驗收。
三、創建周期
創建周期為2年。2015年至2017年,進行示范區(項目)申報、創建、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命名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並頒牌。
四、評定程序
創建示范區評定採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動申報的辦法,經省級文化、財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經專家委員會評審,由文化部、財政部批准確定。
創建示范項目評定採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門主動申報的辦法,經省級文化、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經專家委員會評審,由文化部、財政部批准確定。
(一)申報。根據創建示范區(項目)申報條件,參照《第三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標准》,制定申報方案,採取逐級上報的方式申報創建示范區(項目)。
(二)資格評審。文化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各地申報創建示范區(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提出創建資格建議名單。
(三)資格確定。文化部、財政部根據評審結果,考慮區域、結構、代表性等綜合因素,確定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資格名單並公示。
(四)驗收和公示。創建周期結束後,文化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委員按照《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驗收辦法》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驗收標准》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名單公示七天。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過驗收和公示的創建示范區(項目),經文化部、財政部審定,命名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和“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並授牌。
(六)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文化部、財政部定期對示范區(項目)進行復查,對後續工作不力、有明顯退步、整改達不到要求的示范區(項目)予以摘牌,撤消示范區(項目)資格。
五、相關要求
(一)時間安排
第三批示范區(項目)創建申報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2015年5月15日結束,逾期將視為主動放棄,不再受理。文化部、財政部於2015年5月下旬組織對第三批創建示范區(項目)申報單位進行評審。
(二)申報數額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創建示范區申報名額為1個,創建示范項目申報名額為2個。
(三)所需材料
各創建示范區申報單位需報送以下材料:1.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申報創建示范區的推薦函﹔2.創建示范區申報書﹔3.示范區創建規劃﹔4.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度設計研究方案﹔5.介紹申報創建示范區情況的光盤(限15分鐘以內)﹔6.創建示范區申報單位負責人介紹申報創建示范區情況的報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限15分鐘以內)﹔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財政廳(局)對申報創建示范區意見的陳述報告。
各創建示范項目申報單位需報送以下材料:1.創建示范項目申報書﹔2.示范項目創建規劃﹔3.介紹申報創建示范項目情況的光盤(限15分鐘以內)。
以上申報材料紙質件報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監督管理處,電子版發送至郵箱。
附件4
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
申 報 書
申報地區:
填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財政部制
填 寫 說 明
一、第1項“創建示范區負責人”應填寫當地黨委或政府的主要領導﹔“創建示范區管理機構”應填寫當地創建示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門﹔“創建示范區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填寫當地創建示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門主要領導。
二、第2項“有關工作成績”包括申報創建示范區所在地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上取得的由省級以上部門命名的“先進單位”、“試點單位”等稱號﹔召開過省級以上會議進行典型經驗宣傳推廣,或在省(部)級以上會議做過典型經驗發言等方面內容。
三、第3項“申報理由”主要填寫申報地區近年來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取得的基本經驗和做法特點、相關政策及保障措施和下一步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思路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四、第5項“申報地上級人民政府意見”指申報主體為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所轄縣(區)人民政府,需填寫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意見。如申報地上級人民政府為省級人民政府,則此欄不填,填寫第7項即可。
五、第6項“省文化廳、財政廳意見”應寫明申報地區申報成為創建示范區,在本省范圍內與同類地區比較,其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示范性。
六、第8項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組織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填寫。
七、此申報書可在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www.ccnt.gov.cn)下載,表格各項欄目可根據內容自由擴展版面。本表一式5份,各單位蓋章後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八、表格一律用電腦填寫,准確無誤,不得弄虛作假。凡填寫內容不實、有虛假成分者,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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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本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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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示范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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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示范區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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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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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建 示 范 區 管 理 機 構 |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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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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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詳細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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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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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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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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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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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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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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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 關 工 作 成 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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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稱號或專項工作名稱 |
批准機關及文號 或會議名稱 |
命名或會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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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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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 報 理 由
負責人簽字: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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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設計研究主要內容和預期成果
(省級文化部門公章 )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5.申報地上級人民政府意見:
負責人簽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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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區、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推薦意見:
文化廳(局)(公章) 財政廳(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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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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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專家委員會審查意見:
專家委員會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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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公 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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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化部、財政部審批意見:
文化部(章) 財政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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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
申 報 書
項目名稱:
申報地區:
填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財政部制
填 寫 說 明
一、第1項“項目管理機構”應填寫當地文化行政部門﹔“項目負責人”應填寫當地文化行政部門主要領導。
二、第2項 “有關工作成績”包括申報創建示范項目所在地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上取得的由省級以上部門命名的“先進單位”、“試點單位”等稱號﹔所申報項目是否獲得過文化部創新獎、群星獎等獎項﹔召開過省級以上會議進行典型經驗宣傳推廣,或在省(部)級以上會議做過典型經驗發言等方面內容。
三、第3項“申報理由”主要填寫申報地區文化行政部門近年來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整體情況,重點是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某一個方面取得的基本經驗(是否具備創新性、導向性、帶動性、科學性)、相關政策及保障措施和下一步開展項目建設的主要思路及政策保障措施。
四、第4項“省文化廳、財政廳推薦意見”應寫明所申報創建示范項目的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示范性。
五、第5項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組織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填寫。
六、此申報書可在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www.ccnt.gov.cn)下載,表格各項欄目可根據內容自由擴展版面。本表一式5份,各單位蓋章後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七、表格一律用電腦填寫,准確無誤,不得弄虛作假。凡填寫內容不實、有虛假成分者,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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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本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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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示范項目 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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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管 理 機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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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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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管理機構 詳細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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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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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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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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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聯 系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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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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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子 郵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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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 關 工 作 成 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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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稱號或專項工作名稱 |
批准機關及文號 或會議名稱 |
命名或會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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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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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 報 理 由
負責人簽字: (申報地區文化行政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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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區、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推薦意見:
文化廳(局)(公章) 財政廳(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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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家委員會審查意見:
專家委員會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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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公 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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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化部、財政部審批意見:
文化部(章) 財政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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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第一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城市人民政府、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城市人民政府。
文化部辦公廳 2015年4月29日印發
初校:劉 劍 終校:朱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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