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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
申 報 書
申報地區:
填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財政部制
填 寫 說 明
一、第1項“創建示范區負責人”應填寫當地黨委或政府的主要領導﹔“創建示范區管理機構”應填寫當地創建示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門﹔“創建示范區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填寫當地創建示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門主要領導。
二、第2項“有關工作成績”包括申報創建示范區所在地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上取得的由省級以上部門命名的“先進單位”、“試點單位”等稱號﹔召開過省級以上會議進行典型經驗宣傳推廣,或在省(部)級以上會議做過典型經驗發言等方面內容。
三、第3項“申報理由”主要填寫申報地區近年來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取得的基本經驗和做法特點、相關政策及保障措施和下一步開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主要思路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四、第5項“申報地上級人民政府意見”指申報主體為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所轄縣(區)人民政府,需填寫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意見。如申報地上級人民政府為省級人民政府,則此欄不填,填寫第7項即可。
五、第6項“省文化廳、財政廳意見”應寫明申報地區申報成為創建示范區,在本省范圍內與同類地區比較,其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示范性。
六、第8項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組織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填寫。
七、此申報書可在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www.ccnt.gov.cn)下載,表格各項欄目可根據內容自由擴展版面。本表一式5份,各單位蓋章後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八、表格一律用電腦填寫,准確無誤,不得弄虛作假。凡填寫內容不實、有虛假成分者,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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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本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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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示范區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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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示范區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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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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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 建 示 范 區 管 理 機 構 |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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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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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詳細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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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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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構 負 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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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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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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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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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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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 關 工 作 成 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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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稱號或專項工作名稱 |
批准機關及文號 或會議名稱 |
命名或會議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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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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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 報 理 由
負責人簽字: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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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設計研究主要內容和預期成果
(省級文化部門公章 ) (申報地區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5.申報地上級人民政府意見:
負責人簽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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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區、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推薦意見:
文化廳(局)(公章) 財政廳(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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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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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專家委員會審查意見:
專家委員會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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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公 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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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化部、財政部審批意見:
文化部(章) 財政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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