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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豐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高服務效能,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根據《煙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煙台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煙台市財政局、煙台市體育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本著堅持正確導向,發揮引領作用﹔明確政府主導,完善政策體系﹔培育市場主體,豐富服務供給﹔立足群眾需求,創新購買方式﹔規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務實效的原則,《意見》提出,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
《意見》指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治理結構健全,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3、具備提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4、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意見》還明確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並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公共文化體育規劃和政策研究、宣傳服務,公共文化體育資訊收集與統計分析,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運營和維護服務,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政府組織的文化交流合作與推廣,政府組織的體育職業技能再培訓和國民體質測試及指導服務,文物保護的輔助性工作等內容。
《意見》還就如何制定指導性目錄、完善購買機制、提供資金保障、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績效評價,以及如何營造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良好環境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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