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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農村文化禮堂建設啟動三年來,我市各地逐漸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禮堂管理形式。其中,黃岩區試點農村文化禮堂理事會制度,由村民公選直選產生文化禮堂理事會成員,負責對該村文化禮堂的日常管理和運行。這一制度探索得到了廣泛認同,被省委宣傳部發文試點推廣。2015年8月3日,該課題的相關信息發表在全省《公共政策內參》上,並得到了省委常委、宣傳部長葛慧君同志的批示和高度肯定。
農村文化禮堂建設是一項重要的文化工程和民生工程,也是我市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工作的基礎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為更好介紹黃岩區農村文化禮堂理事會制度的經驗和做法 ,進一步發揮試點單位的示范帶動作用,特將《建立和健全理事會制度 推進文化禮堂管理科學化》全文刊發,以供工作參考。
建立和健全理事會制度
推進文化禮堂管理科學化
台州學院調研組
一、摸石過河,找准定位——探索文化禮堂法人治理的實現形式
2013年8月,我省首家文化禮堂理事會在黃岩區院橋鎮繁榮村挂牌。作為理事會制度的發源地,主要緣於歷史上該村集體企業比較發達,企業生活的傳統孕育了村民組織化生活的基因﹔其次,此前的農民學習會館會員制開了農村文化組織管理創新之先河,為文化禮堂理事會制度的推出做了必要准備。理事會制度的實行改變了由村兩委直接管理文化禮堂的局面,探索出村民自己管理文化禮堂的新模式。在各方合力推動下,理事會制度逐漸成為黃岩區63家農村文化禮堂的標准配置,實現了全覆蓋。
但是,草創時期的理事會並不是真正意義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此,在民政部門大力支持下,通過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方式解決了文化禮堂的法人身份問題,這在全省可能還是首例。
二、因地制宜,多樣嘗試——挖掘具有典型和標本意義的理事會模式
根據黃岩區東西部經濟差異大,外來人口眾多,農業工業商業犬牙交錯,農村城鎮化進程不一的特點,黃岩區在引導農村文化禮堂建立理事會時,鼓勵各村結合自身實際探索適應本村文化禮堂發展需要的理事會制度,目前呈現出四種比較成熟的類型:
一是村兩委主導型。村兩委成員往往在這些文化禮堂的理事會中佔據重要位置。即便書記或村委會主任不擔任理事長,人選也由村兩委決定委任。
二是志願者主導型。即以熱心文化公益事業的志願者作為理事會的骨干。他們多為原籍本村的回鄉退休公務人員或文藝活動積極分子。如嶺下村文化禮堂是留守婦女當家,她們成了理事會的主體。但也有例外,如新黃岩人文化禮堂主要是為外來人口服務的場所,其執行理事長就是來自安徽的新黃岩人。
三是社會合作型。即村和企業及社會各界人士共同主導。如布袋坑村文化禮堂由村兩委和旅游公司相結合,村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公司負責人分別擔任理事會的正副理事長。
四是政府主導型。這往往出現在多村共享的文化禮堂中,它需要政府委派具有威信的理事居中協調。如寧溪鎮政府以老區公所作為文化禮堂所在地,以服務周圍六個村居為主旨,兼具區域中心禮堂的特質,並聘請了一名老區長作為理事會領導者。
除此之外,繁榮村的文化禮堂理事會制度則實現了以上幾種類型的融合,政府、村“兩委”、積極分子、流動人口、周圍企業等各方都能在理事會中找到自己的定位並發揮作用。新黃岩人文化禮堂由於兼具服務本地村民的功能,因此吸收了村民代表進入理事會,促進了本地村民和流動人口的融通和諧。而澄江街道的村村合作、鄉鎮文化員聯系制也表現出綜合型的特點。
三、“四民”原則,孵化民主——以理事會運作為契機涵養村民的理性民主
1、“民選產生”,理事會成員除了少量委派理事,必須通過公推直接選舉、公推間接選舉或公開招募通過的方式產生。公推直接選舉理事經由民眾醞釀推薦產生候選人,交由全體村民投票選舉產生。公推間接選舉理事經由民眾醞釀推薦產生候選人,交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開招募理事經由特定領域內的人自願報名,交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過半數)後產生。
2、“民需導向”,理事會討論文化禮堂發展規劃和活動計劃時必須充分考慮到老百姓的現實需求。通過調查研究、面對面詢問、網絡征求意見、來信來電反映等多種途徑,深入了解群眾精神文化發展存在的問題及需求所在,策劃貼近當地實際、貼近農民需求、貼近主流價值的系列活動,以提高群眾文化意識,增強群眾文化自覺,提高群眾自覺參與、組織活動的積極性。
3、“民主決策”,理事會運作時的過程民主原則,在就主要議題充分辯論和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理事會要實現健康運行,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必要的程序。一般而言,文化禮堂一般性事務,由理事會成員共同商議決定,而重大議題還須交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會議討論和表決要存有記錄。
4、“民眾監督”,理事會議召開後必須以堂務公開的方式,將重大決策和決議、工作計劃和報告、經費收支情況等告知村民,接受監督。理事會決定開展的活動也應接受群眾監督和評議,方式包括網上征詢、設立意見箱、召開座談會。此外還設立監事會,作為民眾監督的延伸和補充。
四、理事搭台,多方引資——開拓文化禮堂資金籌措的多元渠道
當前,農村文化禮堂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村集體經濟、區財政專項資金以及鄉鎮街道的配套資金。隨著活動數量的增加以及活動品質的提升,文化禮堂對資金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理事會作為村裡權威、社會賢達、文化骨干等先進分子的集聚地,掌握著很多的社會資源,這些社會資源可以為文化禮堂創造很多引入社會資金的機會:
一是借助企業界理事或企業團體理事單位開展堂企合作。理事會主動與周邊企業接洽,吸納其作為團體理事單位。企業作為團體理事可以在文化禮堂所在場所布置廣告,其員工也可以享受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回報,企業定期或不定期地贊助公益演出,並為禮堂提供更多的活動資金。
二是通過政府委派理事的聯系管道獲得政府對口部門的補助。如新黃岩人文化禮堂理事會吸收了黃岩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局、黃岩區司法局、黃岩區慈善總會、黃岩區工會的委派理事,有助於加強其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並在組織對口文化服務的活動中獲得相應的補助。
三是發動普通理事積極自籌資金。這往往發生在經費比較緊缺的文化禮堂。
四是以理事會架構強化文化禮堂建設的項目化合作。在社會合作型的文化禮堂中,理事會往往是由村兩委和第三方共同主導的。以布袋坑村文化禮堂為例,村兩委與旅游開發公司共同主導了該村文化禮堂的建設,實現了旅游資源和文化資源、禮堂場地和公司場地的共享。村裡的旅游公司為文化禮堂的開辦提供了場地,而文化禮堂的建設又豐富了旅游的項目和內容,有效地實現了雙贏,並為文化禮堂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節省了大量的成本。
五、頂層設計,科學謀劃——推進我省文化禮堂理事會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是提供多元樣本。黃岩文化禮堂根據村裡的經濟發展狀況、人口構成、文化特點,因地制宜,採取了不同的理事會組成方式和運行機制,使理事會制度更具適應性,為在全省推廣理事會制度提供樣本。二是為文化禮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組織保障。它有助於厘清村兩委和文化禮堂的邊界,使得文化禮堂的發展不因村兩委的變動而波動。三是為文化禮堂的經費保障提供條件。特別是經過法人化治理後,它就有條件接受社會資助,也便於經費管理。四是有助於理性民主的發育。由於文化禮堂更少利益的羈絆,也就更有可能推行民主治理的方式,從而為“村民自治”提供新的一種實現方式。
1.穩步推進文化禮堂法人化改造的試點工作
推動公共文化機構組建理事會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點任務。黃岩區文化禮堂理事會制度的實踐為文化禮堂的法人化改造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但法人化改造仍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可以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選擇若干具有典型意義的文化禮堂進行試點。這些試點單位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能體現不同類型的特色﹔二是理事會制度運行比較規范。非試點的其他禮堂則積極探索非法人治理結構下的理事會制度的多樣實現方式。
第二步,邊做邊完善,不斷總結理事會制度的成功經驗。鼓勵試點單位大膽創新,經常開展試點單位之間的交流活動,並組織非試點單位進行觀摩學習。如果個別非試點文化禮堂條件成熟且又有意願,可以動態增加試點單位。同時也要總結非試點單位的理事會制度運行的新經驗。
第三步,從便民性、利民性和管理水平諸方面全面評估試點工作的成效。如果認為切實可行,則在其他文化禮堂全面推開這項工作。如果效果並無顯著優勢,不應強制對其他禮堂進行法人化改造。
2.進一步強化村民自主管理權,完善社會參與合作機制
理事會制度是保障文化禮堂村民自主權、擴大文化禮堂社會參與的制度基礎。理事會制度的發展應更多的體現基礎民意,並將各種社會力量凝聚在一起,共同做好文化禮堂的建設工作。
首先,要擴大“民選”產生理事會的范圍和程度。要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理事的比重。條件成熟的文化禮堂可以逐步嘗試理事或理事長直接選舉,凸顯其作為農村文化治理組織的獨立性。理事直選要與村委會選舉有所區別和側重,創制出一種讓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以避免擾民和打破原有農村的政治生態,引發禮堂自治和村民自治間的矛盾。
第二,要處理好文化禮堂理事會的外部聯系。進一步理順文化禮堂理事會與政府、村兩委、社會賢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系,明確主管關系、指導關系、伙伴關系或者合約關系的權責邊界。
第三,要建立文化禮堂理事長聯席會。推進文化禮堂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建設,促進理事會決策科學化﹔共建“文化禮堂基金會”,要有物質文明助力精神文明、城市反哺農村的整體視野,實現活動資金在不同文化禮堂間的調配﹔設立區域文化名人庫,更好地推動文化資源的共享和文化走親的開展。
3.繼續推進文化禮堂的制度建設
要圍繞可持續發展這一主題,以修訂完善文化禮堂章程為核心,從運行機制、保障機制、監督機制和考核機制等入手,進一步制定或完善理事會各項規章制度,為文化禮堂發展保駕護航。
鑒於資金保障問題的普遍性,尤其要出台比較完整的經費管理制度。在經費來源方面,明確政府的建設資金和扶持獎勵向欠發達的農村傾斜的規則,明確文化禮堂服務創收的項目和形式,明確村集體經濟收入用於文化禮堂建設的細則,明確社會贊助的制度等。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上,設立文化禮堂獨立賬戶,來自不同渠道的資金都應劃入該賬戶,實現專款專用,統一管理。在此基礎上,賦予理事會對文化禮堂經費的支配自主權,以規避村兩委對經費使用的不當干預或挪作他用。同時,還應建立和健全文化禮堂的財會和審計制度。
(台州學院調研組成員:高飛,台州學院思政部教授﹔盛躍明,台州學院思政部副教授,博士﹔王清,台州學院思政部博士﹔周曉琳,台州學院外國語學院副教授。另有部分思政專業學生參與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