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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3-09-13 11:46 來源: 編輯:人事司
信息來源: 2013-09-13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大精神,推進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工作科學發展,搭建文化干部培訓交流合作平台,為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按照《全國文化系統2011-2015年教育培訓規劃》要求,結合文化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指導思想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培養造就“規模宏大、結構優化、布局合理、素質優良”人才隊伍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的平台載體作用和輻射帶動效應,通過開展文化干部培訓,提升全國文化干部隊伍的綜合素質、業務水平和創新能力,推動文化事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三、工作原則

  第三條 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建設管理工作按照分期建設、分步實施、分階段推進、動態管理的原則進行,注重基礎,提升質量,優中選優。

  四、目標任務

  第四條 按照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工作整體部署,結合實際,明確建設和發展方向,在全國遴選評審確定一定數量的工作基礎較好、教學特色鮮明、專業優勢明顯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逐步形成以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學院為主、以各培訓基地為輔,優勢互補、分布合理、資源豐富、運轉協調的文化部干部培訓網絡。

  第五條 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以黨政領導干部、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培訓為主要任務,具體包括:

  (一)完成文化部委托的培訓任務。

  (二)完成本省的培訓工作。

  (三)完成周邊省區相應數量和規模的文化人才培訓工作。

  (四)在完成好以上任務基礎上,充分發揮各自在師資、硬件、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創造條件,以多種形式為其他行業相關人員提供教育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

  五、基地申報

  第六條 申報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培訓資質,能夠獨立開展文化人才培訓工作。

  (二)能為基地基本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保障。

  (三)有健全的培訓組織、教學科研、培訓登記、培訓經費、後勤保障以及培訓實施過程中的師資管理、學員考核、效果評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專門培訓工作機構和一支能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的專職培訓管理隊伍。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六) 有較高的知名度。申報機構辦學辦班在本省、區、市有影響,學員和教師在省部級以上業務評比中多次獲獎。

  第七條 申報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環境條件:

  (一)培訓資源豐富。具有穩定、優質的現場教學和參觀考察聯系點,方便現場教學和參觀考察。

  (二)區位優勢明顯。一般處於所在區域的中心地帶,交通方便,能帶動周邊省(區、市)的文化干部培訓工作。

  (三)所在省(區、市)文化廳(局)大力支持,給予經費補助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申報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設施設備條件:

  (一)具備與所承擔的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固定教室、教學設備、專業圖書資料及相應硬件設施。專業性強的培訓科目,還要建立實訓場所或有實訓合作單位。

  (二)具備現代化遠程教育條件,具有滿足大規模網絡培訓所需的教學設備和基礎設施,建立網絡化培訓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實現網上培訓和交流。

  (三)有獨立網站,能及時宣傳展示基地最新發展狀況和人才培訓情況。

  (四)有一定數量的文體設施,能滿足培訓學員課余活動需要。

  第九條 申報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師資條件:

  (一)有穩定的文化干部培訓專兼職教師隊伍﹔師資結構應以高級職稱為主﹔多數教師承擔過省級或省級以上干部培訓工作,培訓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講課效果好,學員滿意度高。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訓師資遴選、管理使用、評價評估體系。

  六、基地評審

  第十條 組織推薦。文化部人事司印發評審通知,請各省(區、市)文化廳(局)按照要求擇優推薦,將相關申報材料報文化部人事司。

  第十一條 遴選考察。文化部人事司按照統籌兼顧、均衡發展的原則,從各地推薦的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候選單位中遴選出考察對象。

  第十二條 考察評估。文化部人事司組織考察組,對考察對象進行實地考察,撰寫考察報告,提出擬定名單報部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授牌。文化部人事司與有關省(區、市)文化廳(局)向入選基地授牌,舉行授牌儀式。

  七、基地管理

  第十四條 文化部人事司負責對全國文化干部培訓基地的業務指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干部培訓計劃,印發各基地執行。每個基地每年承擔的文化部干部培訓班次不少於5個。同時,對各基地培訓師資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 各基地所在省(市、區)文化廳(局)作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地的扶持和管理,為基地開展干部培訓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每年有計劃安排本省(區、市)文化干部到基地培訓

  第十六條 各基地須編制年度培訓計劃,在完成文化部干部培訓任務的基礎上,重點開展區域性文化干部培訓。年度計劃於每年3月報文化部人事司審核。

  第十七條 各基地須加強培訓管理,重點做好組織聯絡、教學實施、培訓情況建檔登記、教學考核和效果評估等工作。

  第十八條 文化部人事司每年年終組織對各基地的考核評估,幫助各基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組織整改。對於不能完成好培訓任務的基地,取消命名。

  第十九條 各基地開展培訓工作要實事求是,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勤儉辦班、科學辦班、規范辦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亂收費。

  八、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基地的機構名稱、領導班子成員、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文化部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