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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報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試點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1-06 11:48 來源: 編輯:藝術司
信息來源: 2013-11-06

美術普查函〔201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各國家重點美術館: 

  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是《“十二五”時期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施綱要》(文公共發〔20133號)確定的“十二五”時期重點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項目,也是“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組成部分之一。為做好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前期准備工作,科學估算普查工作的業務量和數據量,合理設計普查技術路線,根據文化部批准的《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方案》,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辦公室定於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4年第二季度,在部分美術館開展普查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試點的目的 

  檢驗和完善普查工作標准及規范,試用普查軟件系統,探索普查組織方式、技術路線和工作機制,為開展全國范圍的美術館藏品普查積累經驗。 

  二、普查試點項目類型及內容 

  (一)國家級美術館普查試點1個:主要內容是試用普查軟件和普查標准,完成本館1-2個主要收藏門類不少於3000件藏品的信息採集工作,探索建立數據審核組,獨立完成數據審核和報送,編寫並呈報試點工作報告。 

  (二)省級美術館普查試點2個:主要內容是試用普查軟件和普查標准,完成本館全部藏品(不少於3000件)的信息採集工作,探索建立數據審核員,完成數據初審和報送,編寫並呈報試點工作報告。 

  (三)地市級美術館普查試點2個:主要內容是試用普查軟件和普查標准,完成本館全部藏品的信息採集工作,完成數據初審和報送,編寫並呈報試點工作報告。 

  (四)非文化系統國有美術館試點1個:主要內容是試用普查軟件和普查標准,完成本館全部藏品(不少於3000件)的信息採集工作,探索建立數據審核員,完成數據初審和報送,編寫並呈報試點工作報告。 

  三、普查試點時間:201312月至20145月。 

  四、普查試點申報的條件和程序 

  (一)普查試點單位面向全國范圍內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的各級各類國有美術館(含書畫名家紀念館、藝術館以及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納入普查范圍的系統外美術館)公開征集,凡符合普查要求的美術館均可自願申報。 

  (二)申報普查試點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收藏基礎良好,省級以上美術館藏品不得少於3000件,地市級以下美術館藏品不得少於1000件。 

  2.藏品管理規范,建有藏品賬目和藏品檔案,藏品建檔率達到100%,建有藏品數據庫,藏品數據採集比例達到50%以上。 

  3.有專職的藏品管理部門或藏品管理人員,能夠獨立完成藏品信息採集(含影像拍攝)和數據審核工作。能夠承諾為試點工作提供配套經費的單位優先考慮。 

  (三)申報普查試點的單位應當編制試點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藏品管理工作情況(應包括藏品數量、類型、建帳建檔情況、保管人員隊伍情況)、工作目標、任務和預期成果、進度計劃、經費保障(應包含明細經費預算)、組織機構、實施方法等。 

  五、普查試點的遴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匯總本轄區內美術館的試點方案,並於1115日前上報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辦公室,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辦公室將組織專家對各美術館呈報方案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優選收藏基礎良好,藏品管理規范、實施方案編制合理單位作為普查試點。 

  六、普查試點工作的組織 

  本次普查試點由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辦公室組織協調。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確定專職聯絡員,負責協調聯絡和督促進度。試點單位應組建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確定專職普查員和數據審核員,組織開展本單位普查工作。 

  七、試點工作經費 

  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辦公室根據試點單位的工作量情況,結合試點單位編制的經費預算,向每個試點單位補助工作經費20-30萬元,用於普查經費數據採集工作,其余經費由試點單位自籌。補助的工作經費應根據《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特此通知。 

    

    聯 系 人: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工作辦公室  李晨  付瀛瑩 

    聯系電話: 010-6401838018612729989(李)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五四大街1 

    郵 編:100010 

    

    

    

                      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       全國美術館藏品普查 

                                  領導小組秘書處            工作辦公室 

                        (文化部藝術司代章)       (中國美術館代章) 

                                20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