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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10 15:47 來源: 編輯:藝術司
信息來源: 2015-07-10

文藝發〔2015〕13號

  

  

  

  

  

  文化部關於印發《國家美術作品收藏

   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美術館、中國國家畫院: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辦法(暫行)》已經文化部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5年7月3日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藝術家、收藏家和社會各界向國家捐贈優秀美術作品,推動各地政府和有關單位增加美術收藏經費投入,加強國家對優秀美術作品的收藏,保護和弘揚優秀民族文化,發展和繁榮我國美術事業,文化部設立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用於支持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為加強對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及資金的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是指經文化部審批確定並予以一定資金支持的、通過相關單位具體實施的捐贈性美術作品收藏項目。

  第三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的實施,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藝術質量第一的標准。

  第四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列入文化部年度部門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收藏范圍和資金使用

   

  第五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單位包括:中國美術館、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國家畫院,以及文化部評定出的國家重點美術館。

  第六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支持的捐贈性收藏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近現代以來,特別是二十世紀以來我國具有代表性的、杰出的美術家的代表作品、重要作品和相關文獻資料﹔

  (二)近現代以來我國各地域性流派中有代表性的、藝術成就突出的美術家的優秀作品和相關文獻資料﹔

  (三)瀕於失傳的近現代以來我國民族民間美術精品和著名民間藝術家的代表作品﹔

  (四)其他優秀美術作品。

  第七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用於對捐贈行為的獎勵,使用范圍包括如下方面:

  (一)向捐贈者頒發捐贈獎勵金。該獎勵金作為國家頒發的捐贈獎勵,依法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舉辦捐贈收藏作品展覽以及相關的宣傳出版等活動。

  (三)基於捐贈收藏作品開展的課題研究、學術研討、公共教育和推廣等研究、推廣活動。

   

  第三章    工作機構

   

  第八條  文化部設立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評審專家庫,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從中抽取專家,負責對各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並對項目實施給予業務指導。評審專家庫由美術界、收藏界專業人士文化和財政行政部門人員構成。

  第九條  各單位分別設立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專家小組,負責本單位項目的策劃、論證,並指導項目相關的研究、推廣等工作。專家小組成員應包括美術界、收藏界專業人士及本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員等。專家小組名單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條  文化部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評審專家、各單位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專家小組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本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嚴格保守收藏和捐贈獎勵工作秘密。如有違反本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章    項目申報、評審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於每年年初向文化部申報本年度計劃實施的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方案和預算。申報項目應具有可行性,納入本單位年度收藏經費使用計劃,並有配套經費保證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  文化部委托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評審專家對各單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依據捐贈作品的質量、數量,結合所涉及藝術家的藝術地位和學術成就、社會影響及其作品的市場價格具體情況,並結合申報項目預算,向文化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文化部根據評審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結合當年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預算額度,審批當年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名單並核定扶持資金額度。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實行分期撥付。

  文化部根據審批的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名單及資金額度,原則上按核定資金額度的60%於上半年將第一期資金撥付至實施單位。

  實施單位於當年9月30日前向文化部報送本單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執行情況,文化部委托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評審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剩余資金的撥付方案。

  對於項目實施不力的單位,將根據具體情況減少安排或不再安排剩余資金的撥付﹔對於未能按計劃實施項目的單位,將追回第一期資金並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資格。剩余資金的撥付工作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五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單位,每年年底向文化部報送當年項目實施和資金執行情況,資金執行完畢的要報送決算報告。各單位的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需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六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執行單位,如確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按時完成當年資金執行計劃的,應及時向文化部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可推遲執行時間,原則上推遲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文化部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的,將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追回已撥付資金,並取消相關單位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第五章   捐贈作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實施單位代表國家對接受的捐贈作品進行妥善收藏、保管和維護。

  第二十條  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相關活動開展過程中,各單位必須明確標識該項目獲得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認真做好捐贈作品的研究、展示和推廣工作:

  (一)舉辦捐贈作品展覽,出版捐贈作品圖錄,做好宣傳推廣及公共教育等工作﹔

  (二)在具備安全措施和保障的條件下,將捐贈作品以多種方式和途徑(固定陳列、巡展、借展等)用於展示和研究,提高捐贈作品利用率,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實施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收藏工作、財務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家美術作品收藏和捐贈獎勵項目工作細則,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各有關美術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