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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宣傳和諧社會的法治觀念
發布時間:2006-04-13 09:37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06-04-13

李林

(在司法部法制宣傳司、法制日報主辦的"12.4"法制宣傳教育網上座談會的發言)

我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通過法律引導、規范、調控和保障的法治社會。這種以和諧為內在要求的法治社會,不僅需要有一系列法律規范、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各種法治機制作為其"硬件",也需要有相應配套的法治觀念、法治文化作為其"軟件"。我們已經進行了20年的法律知識普及宣傳教育,"五五"普法即將開始,所有這些努力,都有助於打造法治軟實力、實現法治"軟件"與"硬件"協調發展。

20年的普法工作,我們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公民從1985年開始接受普及法律知識教育,經過四個"五年"的時間,廣大群眾學習了法律知識,培養了法治觀念,提高了法治素質,許多人樹立了自覺學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維權的觀念。20年普法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依法決策、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

新世紀、新階段,我們即將迎來"五五"普法的新任務。

"五五"普法是對中國特色的20年普法工作的有機繼承和必然延續,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20年普法確立的指導思想、價值觀念和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堅持和發揚各地方創造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和實際做法。這是我們開展"五五"普法工作最寶貴的資源和財富。同時,我們也要與時俱進地推進普法工作,在規劃和實施"五五"普法的過程中,努力實現普法觀念、普法思路、普法機制、普法體制、普法方法等多方面的創新。

"五五"普法最大的創新之點,就在於:普法工作要在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的基礎上,按照全面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戰略任務,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民主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們20年法制教育所宣傳的憲法精神和法治觀念,其基本內容和觀點、主要精神和原則等,體現了現代法治的要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將繼續發揮作用。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在開展"五五"普法工作時,還要根據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點和內在要求,進一步發展和創新法治觀念,著力宣傳和諧社會的以下法治觀念:

第一,民主法治的觀念。民主法治應當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觀念。在社會主義民主方面,和諧社會要求堅持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主權原則,保證國家權力始終掌握在人民手中,使這種權力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求發展人民民主,切實做到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證人民的有序參與。在社會主義法治方面,和諧社會要求崇尚社會主義法治,堅持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在良法善治的前提下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法律秩序和法治社會,切實做到監督制約公權力、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二,憲法和法律至上的觀念。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權威,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因為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憲法和法律是我們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所以,憲法和法律至上實際上是黨的權威和領導至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的觀念,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

第三,公平正義的觀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是公平正義的社會,沒有公平和正義,就不可能實現社會的和諧、人際的和睦、民族的團結。作為社會行為准則的公平正義的標准,首要的是指法律所規定和確認的規范准則,道德、習俗等則主要作為法律准則的補充,且不得與法律准則相抵觸。社會主義法治,通過民主立法的方式,公平地分配正義,使法律規范和法律體系最大限度地體現人民所要求的公平正義﹔通過依法行政的方式,高效地實現法律所分配的各種正義,使每一個社會主體依法各得其所﹔通過公正司法和法律監督的方式,對偏離公平正義的行為進行規制,對受到侵害的利益予以救濟,從而實現社會正義。

第四,平等自由的觀念。平等自由是社會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其重要的法治原則,以實現每個人充分而自由的發展為其崇高目標。對於每個公民而言,平等和自由都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但這種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這種自由是法律內的自由﹔謀求憲法和法律之外的平等和自由,必然會導致特權和不自由。因此建設和諧社會,一方面要求人人應當獲得法治內的平等和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求從立法到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的法治的各個環節,根據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訴求,提供真正的、切實有效的平等和自由。法律不應當違背人民意志而任意限制和剝奪公民的自由,不應當成為制造法律上不平等的工具。

第五,保障人權的觀念。充分保障和實現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這是社會主義制度與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載入我國憲法,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國家的責任和義務。宣傳保障人權的法治觀念,一方面是要喚起人民的人權主體意識,充分行使和享有人權的各項權利,認真履行人權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是要進一步明確政府在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責任,促使各級政府和各個國家機關通過改革、發展、建設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努力為實現更充分的人權創造條件、提供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各種保障。

第六,安定有序的觀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主要通過法治來實現的安定有序的社會。在現代社會,法治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法律是社會利益的分配器,與人治的治國理念和方式相比,通過法治的途經和方式最有利於實現社會的安定和秩序。通過法治的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不是沒有糾紛的社會、也不是沒有違法犯罪的社會,而是在這種社會中,法治能夠提供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機制,具有預防、懲罰和矯治違法犯罪的功能,具有補償、救濟和修復權利的制度安排。通過這種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安排,有效發揮法治的機制、功能和制度等多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的長期安定、秩序與和諧。

第七,良法善治的觀念。和諧社會不僅要求有法可依、依法辦事,而且要求"良法善治"。良法是對"惡法"的否定,是善治的前提,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制度淵源。實現良法善治,首先要加強立法工作,從立法工廠生產出"良法"產品,逐步形成與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相適應的"良性"體系。這就要求:立法應當體現良法的價值要求,充分表達和匯集民意,立法程序應當科學化與民主化,立法結果應當具有可實施性(可操作性),立法應當具有整體協調性。其次,法律應當具有足夠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和公正執法司法等途經,使法治成為人們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再次,切實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依法辦事,真正實現"良法之治"。

第八,共同富裕的觀念。我國立法對於正義的分配,也就意味著是對於權利和利益的分配。按照什麼原則來分配權利和利益,才是符合社會主義法治與和諧社會所要求的公平正義,這是問題的關鍵。鄧小平曾經指出,社會主義就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實現共同富裕。據此,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人民共同富裕的社會,是消滅兩極分化、盡量縮小貧富差距的社會。法治不僅應當避免成為制造貧富差距的合法化淵源,而且應當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在未來的"五五"普法過程中,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弘揚憲法精神和法治觀念,確立以上八個方面的觀念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