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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饅頭》之爭議——評論與滑稽模彷
發布時間:2006-03-31 16:01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06-03-31

金磊  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胡戈 無極 著作權利人 評論作品 滑稽模彷

 

胡戈利用電影、電視、音樂、網絡等多種媒體資源和素材,制作《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以下簡稱《饅頭》),引起電影《無極》導演陳凱歌的不滿,相關爭議情況已被各種媒體反復報道,具體前因後果不在此贅述。以下我將主要在著作權糾紛范圍內對此問題給予闡述。

 

1)當事人的訴訟資格。

 

根據現有的媒體報道,相關爭議主要是在陳凱歌與胡戈之間產生——陳凱歌導演對胡戈的短片表示不滿,准備聘請律師提起訴訟。對此,我想提出的一個很重要的先決問題是:陳凱歌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嗎?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導演享有的僅是署名權和按合同取得報酬權。

 

對照法條,細心的人們難免不產生疑惑:陳凱歌導演是著作權法所認可的作品著作權的享有者嗎?或更具體而言:陳凱歌導演是電影《無極》的著作權利人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已經規定了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無極》的制片人是陳紅而非陳凱歌。在未曾聽說陳紅向陳凱歌轉移權利的情況下,隻能認定,陳凱歌導演在此有關著作權的訴訟中並不是訴訟程序上所要求的合適主體。當然,如果陳凱歌導演認為胡戈的短片侵犯其名譽權等,或可提起有關名譽的訴訟,這是另一問題了。

 

簡言之,如果陳導演認為胡戈短片對《無極》作品造成負面影響,或抄襲了電影內容,由此產生的是否要提起訴訟的問題也隻是電影制片人來操作的。很多人混淆了或者說是忽視了著作權的權利人資格問題——在陳凱歌本人看來大概更是如此——即《無極》就等於陳凱歌,冒犯了無極就是冒犯了陳凱歌,卻沒有仔細去區分作為著作權人與作品完成參與人之間的差別。

 

2.胡戈的短片的本質是什麼。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有人認為《饅頭》是一個有關《無極》的演繹作品,《饅頭》的內容歪曲了《無極》的原意,甚或構成一種污蔑,侵犯了《無極》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當然,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種抄襲行為。

 

在對這種觀點評述前,我想強調指出,知識產權之所以發展壯大的生命力在於它對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恰當平衡與協調,而人們認同這樣一種權利存在的著眼點也正在於此。著作權的相關法律制度許可著作權人能為自己的勞動獲得回報,收取利益,同時,又要求這種利益獲取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保證公眾的正當利益,諸如:以合理價格方便地閱讀作品,自由發表個人的意見與看法,為人類文明的更大進步而恰當使用等等。

 

當一名讀者閱讀一本小說後,他可能會在報刊雜志或評論刊物上發表或專業性或大眾化的評論文章,表達自己憎惡、喜愛之類的看法,而文章也會引用相當數量的被評論作品的原文。或者,一名觀眾看了一部電影後,會在電影評論雜志如《看電影》或《電影世界》等媒體上發文予以評價,經常性地,編輯或作者本人也會為這篇評論文章配發或多或少的電影靜態圖片。

 

類似這樣的舉動,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而人們並沒有認為這種對原作品的引用是一種抄襲或對原作的評論是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權。為什麼?答案很簡單,因為引用、評論之類的行為是人們對人之精神權利的正當行使,而且這種行為也是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終極需求的。如果一個作者發表一個作品後,不准別人發表任何意見或是隻准發表吹捧、表揚的話,那麼該作品的生命也就走到了盡頭。尤其要注意的是,當某一種勢力利用媒體優勢或社會資源進行類似的壓制之時,言論自由的權利就被踐踏一空。

 

實際上,在外國不乏對類似《饅頭》這樣的利用影視作品原有素材制作另一作品的先例,美國稱之為“滑稽模彷”,即指以已經存在的作品為基礎,創作出有自己特征的作品,且該特征與原有作品形成較強烈的對比,使讀者能認識到兩者之間的差異,從而認識到在新作者看來存在於原作者作品中的某些不當之處或其他。其要求條件包括:

 

1、改變了原作的某些情節、元素﹔

 

2、使用了公眾所熟知的作品﹔

 

3、新作品能讓讀者了解到其中智慧的火花(所以可比普通的引用作品更多的引用原作,若隻能讓讀者想到原作,而沒有其他的對比和批判的智慧,則不構成滑稽模彷)﹔

 

4、不能對原作品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5、不能完全和原作造成混淆。

 

聯系本案而言:

 

其一,如果認為《饅頭》是演繹作品,那麼可以看到這一作品包含了《無極》、《中國法治報導》等許多作品的內容,以舊有素材作了全新創造,有自己的獨創性在其中,沒看過《無極》的觀眾甚至看不出電影《無極》的情節或結構。亦即是說,《饅頭》成為一個新的作品,自然與原作著作權無擾。(另插一句題外話:中央電視台《中國法治報導》欄目組的負責人在接受採訪,回答記者關於《饅頭》使用了該節目的素材資源、主持形式的問題時說,這是公眾發表言論的自由,也是老百姓對該節目的關注,不會對此產生爭議或者訴訟。)

 

其二,如果認為《饅頭》不是演繹作品,如前所說,它完全可以看作是胡戈作為一名觀眾觀看《無極》後對電影發表的評論,隻是具有了一些獨特之處:這種評論應用了新的媒體技術進行了創作,應用了新的網絡平台進行了傳播,應用的是情緒化或隨意性或解構主義的方式,從而造成這一評論作品與以往人們所常見的評論大不相同!

 

但這種區別並不能抹殺《饅頭》作為評論的本質。人們需要注意的是,評論可以是電影學院教授所作的學術性論文,也可以是專欄作者發表的比較專業的點評與介紹,它當然也可以是老百姓發發牢騷的街談巷議,也可以是不同領域的人們以自己的方式表達看法的新生事物。

 

而且,從上述對“滑稽模彷”的分析來看,《饅頭》作為胡戈的作品,通過改變人們熟知的已有的影視作品資源,進行自己的二度創作,體現了其觀看《無極》後的評論思想,包含了其批判的智慧,且有自己獨到的特點,並引起了人們不同於看被評論作品《無極》的感想,而且從觀眾實際反映來看,對《無極》的市場推廣作用起到了促進而非抑制的作用,滿足“滑稽模彷”的條件,而不為侵權。

 

總體而言,《饅頭》雖然使用了新的制作形式,新的傳播渠道,但其本質仍然是一種評論,其創造也是作者的正當權利,作品的產生是基於作者批判的智慧而非簡單抄襲與漫罵詆毀,並沒有構成對《無極》的侵權。

 

                                                                     (本文轉載自中國民商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