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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平衡各方利益
發布時間:2006-05-30 15:19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06-05-30

   法制網記者 李立
  

 

       隨著通過互聯網傳播權利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以下統稱作品)的現象日益普遍,如何調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5月18日,國務院頒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這一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條例,對權利保護、權利限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免除等作了規定,努力保持各方的利益平衡,有利於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有利於大眾使用作品的要求。

  不禁止臨時復制

  就條例記者採訪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了解到,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有人提出,條例應當對臨時復制作出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後認為,禁止臨時復制的症結是制止終端用戶在線使用作品,而禁止終端用戶非營業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國際上對禁止臨時復制有很大爭議,在互聯網條約制定過程中,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明確反對禁止臨時復制,由於各方爭執不下,互聯網條約沒有規定禁止臨時復制﹔而且,作為授權立法,條例也不宜對著作權法未授權的臨時復制作出規定。因此,條例對臨時復制未作規定。

  建立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點,條例對保護權利人權益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是保護為保護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採取的技術措施。條例不僅禁止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而且還禁止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部件或者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

  三是保護用來說明作品權利歸屬或者使用條件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條例不僅禁止故意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

  四是建立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考慮到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糾紛往往涉及金額很小,在現實中缺乏通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決的必要性,因此,權利人認為網絡上的作品侵犯其權利或者刪除、改變了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可以書面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權利人書面通知,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並轉告服務對象﹔服務對象認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權利,提出書面說明要求恢復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還可以恢復與該作品的鏈接,同時轉告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此外,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條例還規定,因權利人濫用通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合理限制

  在不低於相關國際公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合理限制:

  合理使用。條例結合網絡環境的特點,將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網絡環境,規定為課堂教學、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目的在內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作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此外,考慮到我國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已購置了一批數字作品,對一些損毀、丟失或者存儲格式已過時的作品進行了合法數字化,為了借助信息網絡發揮這些數字作品的作用,條例還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等機構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向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這些作品。

  兩種法定許可。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條例規定可以使用權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法定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支付報酬。另外,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征詢權利人的意見,並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4種免責情形

  條例借鑒一些國家的有效做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規定了4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隻要按照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服務,不對傳輸的作品進行修改,不向規定對象以外的人傳輸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信息向服務對象提供的,隻要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影響提供該作品網站對使用該作品的監控、並根據該網站對作品的處置而做相應的處置,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隻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存儲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刪除侵權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仍鏈接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注:轉載自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