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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文物”的范圍到底如何定
發布時間:2007-01-23 11:25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07-01-23

吳坤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今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 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對這一草案中有關“文物”的范圍作出詳細匯報。

  楊景宇說,本次常委會會議25日下午對解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表示贊成。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個法律解釋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時的立法原意,也有利於統一執法,草案的內容可行,建議本次會議通過。

  楊景宇還匯報了兩個問題:一是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還應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非脊椎動物化石、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以及動物標本、礦物標本、隕石、自然遺產、基因資源等。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認為:上述標本、資源都很重要,需要切實加以保護。但是,這次對刑法有關文物規定的適用解釋,是根據文物保護法關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的規定作出的。至於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標本、資源的保護范圍、方式和力度是否都按文物辦理,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規定為宜。二是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如何認定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是否具有科學價值,難以把握,有的建議界定為“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有的建議界定為“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有的建議界定為“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法律委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認定受保護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的問題,還是採取文物保護法關於“具有科學價值的”界定為妥,具體名錄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轉載自文化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