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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連台 謝魯
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普法教育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它是貫徹依法治國戰略,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去年,“五五”普法教育已正式啟動,如何著眼於文化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的搞好“五五”普法教育,是提高文化系統從業人員法治意識,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依法行政,構建和諧文化的關鍵。為此,本文進行了初步的探索,現將主要內容闡述如下:
一、著眼文化職業對從業人員法律素質要求嚴的特點,在確定普法教育指導思想上要標“高”意“新”
文化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法律素質。一是文化職業涉及的法律法規多,根據我局2006年整理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版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目前僅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就有100多部。要建設文化大省、構建和諧文化、堅持依法治業,文化系統的從業人員對此必須進行認真學習和掌握﹔二是文化職業承擔著保障人民群眾文化權利的特殊使命,在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要做到不負使命,這就要求文化系統人員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公共文化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務。文化系統人員能否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首先取決於我們能否在普法教育指導思想上高標准、嚴要求,在普法教育理念上善於突破舊觀念的束縛,並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造就大批法律素質過硬並能獻身文化事業的從業人員。為此,我們在確定普法教育指導思想和理念上要做到標“高”意“新”。一是要樹立“服務於工作大局”的指導思想,實踐告訴我們,普法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須服從文化中心工作,服務於文化工作大局,突出一個“高”字,高服務、高標准、高要求,把普法教育宣傳融入到繁榮發展文化事業產業和建設文化大市的全過程,融入到社會關心的法治熱點、難點問題,營造一個和諧的社會文化環境。二是要倡導“以人為本”和“法制文化”普法教育新理念,使普法教育成為文化職業內在的需求,普法宣傳教育的思想理念要體現人文精神,實現“四個轉變”即從重知識的灌輸向重素質培養的轉變,從重義務宣傳向重權利和義務並重轉變,從管理向服務轉變,從單向灌輸轉為雙向互動。同時,要樹立“法制文化”理念,法制文化是社會文化重要組成部分,在普法宣傳教育中要善於發揮文化職業優勢,把文化與法律融合起來,運用一般的、高雅的法制文化引導系統從業人員理解和樹立“法治理念”,指導系統從業人員學好用好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
二、著眼文化系統從業人員知識結構的特點,在安排普法教育內容上要重“專”求“深”
文化系統從業人員在知識結構方面具有明顯的特點,一方面專業文化層次比較高,一般都接受過高等教育或繼續教育和培訓,另一方面知識面又相對比較窄,僅局限於本專業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為此,在普法教育內容安排上應具有針對性。但是,從以往的普法教育來看,其內容設置及安排與文化系統人員的要求和期望未能很好適應。一是普法內容重復多、共性多,新內容少,個性內容少,大部分教育內容都是“一刀切”,脫離文化系統實際情況,專業內容不強,深度不夠﹔二是普法內容缺乏系統、缺乏規劃,往往是今年搞這個教育,明年搞那個教育,有突擊普法的弊端,沒有完整的系統性和連貫性。這種狀況直接影響普法教育的效果。為此,普法教育內容的設置和安排必須打破內容多而雜、淺而老的局面,把普法教育內容共性的要求和文化系統隊伍的特殊性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加強對文化系統人員基本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更要提高文化系統人員在專業法律上的素養和造詣,應著重在普法教育內容重“專”求“深”上下功夫。首先要精簡內容,突出重點。本著保證重點和壓縮一般的原則,除了保證必須搞的基礎性重大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外,對那些內容重復、實際意義不大的教育要堅決砍掉,重點要突出文化系統的專業法律內容,特別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5.18國際博物館日”、“音像市場法制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時機,把專業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抓的更專更深。其次要調整結構,注重實效。根據文化系統特點,可把教育內容分為三大塊:一是基本法律教育,主要是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如《物權法》等﹔二是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是《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三是發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規范文化市場的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是有關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市場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再次要立足於“專”,向深拓展。在進行以上學習教育的基礎上,可邀請有關專家、教授定期組織專業法律知識講座。同時,也可根據人員的不同文化程度組織自學自考,比如可組織大專文化程度的人員自學自考行政法學本科學,組織全日制本科文化程度的人員在職攻讀行政法學碩士,單位應在自學的時間和學費上給予保障和鼓勵。
三、著眼文化系統從業人員受教育品位高的特點,在設計普法教育形式上要破“舊”求“效”
由於其職業和知識結構的影響,文化系統從業人員對普法教育方式、方法的要求具有明顯特點:一方面其接受教育品位比較高,另一方面其作為受教育者,雖本質上對法有渴望和需求,但實際上往往不喜歡枯燥的說教與老一套的做法。這個特點決定了我們在普法教育中必須提高教育品位和質量。但是,目前生硬呆板的普法教育形式,“灌述式”、“填鴨式”老套套的教育方法,如“眾多的文件、繁復的會議、千篇一律的說法、官氣十足的號令”等等,都與文化系統從業人員對普法教育的要求很不適應,不可能獲得很好的普法效果。為此,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在設計普法教育形式上破除舊的做法,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做到寓教於樂,生動活潑,務求實效,尤其在“趣味性”、“娛樂性”和“藝術性”等方面動腦筋。首先,在普法手段上要充分發揮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現代傳播媒體的作用,利用現代傳播媒體傳播迅速、覆蓋面廣的優勢,增強普法教育的娛樂性。可在電視台、電台開辦《文化法制視點》、《法律伴你行》等欄目和法律知識搶答競賽,在寧波日報、東南商報、寧波晚報的文化版面上開辟“文化執法手記”、文化專業法規學習教育專題和普法知識競賽,也可在寧波文化網上舉辦文化法制動漫有獎征集、網民與專業法律人員的法律知識問答活動等,通過“電視上有影、電台上有聲、報刊上有欄、網絡上有頁”,使普法教育融入文化人的休閑娛樂生活中,一定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在普法方式上,要大力開展法制文藝活動,增強普法教育的藝術性。法制文藝是個很大概念,它包含著許多內容,比如法制小說、報告文學、圖片、攝影、書法、繪畫、文藝表演、影視劇等。應當充分發揮文化工作的職業優勢,利用文化系統各類文藝人才,發展壯大法制文藝創作隊伍,以多種法制文藝形式宣傳法制,宣傳專業文化法規。特別要普及法制文藝演出、法制電視短劇、法制卡通片等方面探索努力,把普法教育融入到文化人的文化藝術生活中去。
四、著眼文化系統從業人員結構復雜特點,在實施普法教育的方法上要因“人”施“教”
文化系統從業人員從廣義上來講,包括在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博物館等領域的人員,在這些行業的人員既有領導干部、公務人員,也有事業單位干部、文化企業經營人員等,行業的廣泛性決定了這些人員具有結構復雜的特點。為此,必須根據教育對象的不同特點和要求,因人施教,分類指導,在“深”“嚴”“難”“實”四個字方面下功夫。一是對領導干部和機關公務員的普法教育,要突出一個“深”字。按照“圍繞重點,抓住要點”的學習原則,認真落實“四項基本制度”,即:局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領導干部法制專題講座制度、公務員通用法律知識的培訓和統一考試制度。通過普法教育的制度落實,從深度上把握法律精神和內涵,以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理念和能力﹔二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要突出一個“嚴”字。行政執法人員的學法、用法,可採取集中學習教育、法律專業知識自學、法規應用技能培訓、法律講座、法律知識競賽、執法資格考試等多種形式,開展依法行政法律知識教育,嚴格要求行政執法人員不斷提高法律素養,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水平﹔三是對文化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普法教育,要解決一個“難”字。針對部分企業單位存在的“思想不重視、時間難保障、效果難落實”的問題,組織企業單位的領導和負責普法教育的領導進行培訓,通過培訓使他們明確普法的任務、方法和要求,同時建立嚴格的考評機制,並把此納入年度工作綜合考核的范圍,以此推動企業經營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規范運作,例如可嘗試以電影公司為試點,開展依法治企工作調研,並結合企業的法制需求,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舉辦以現代企業制度、合同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為內容的法制系列講座﹔四是對文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普法教育,要注重一個“實”字。結合職業實際,以“職業滲透法制教育”為切入點,可通過編印本專業法制教育讀本、法律學習融入崗位技能等措施,以自學為主,崗位培訓和專題講座為輔,注重教育實效。
五、著眼文化系統從業人員集中教育落實難的特點,在完善普法教育機制上要善“動”求“活”
文化系統從業人員工種的多樣性、分散性以及工作環境、作息時間的差別性,帶來普法集中教育的落實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工作場所的區別大。文化系統人員中一部分工作場所較為固定,如機關工作人員、圖書館管理人員等,一般在辦公室作業,但相當部分從業人員工作場所並不固定,如記者、演員、文化市場一線檢查人員以及文物考查人員等,經常在外作業﹔二是工作作息時間區別大。文化系統工作人員作息時間差別很大,大部分從業人員工作作息時間是沒有規律的,如廣電、出版領域的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常常是白天黑夜的工作,天一閣、保國寺、圖書館等公益性的文化單位往往越是節假日越是工作繁忙的時間,正常工作時間還要補休。這些客觀原因的存在,不僅使普法集中教育難以“集中”,而且即便要組織籌劃一次集中的普法教育,往往由於人員到課率較低,難以取得較好效果。為此,要克服上述困難,在完善普法教育機制上要做文章,做到善“動”求“活”。一是在普法教育組織上做到有“分”有“合”。所謂“合”,即對比較重要的法律知識講座,為了充分利用專家、教授的資源,由系統統一組織,通知各單位組織人員參加。所謂的“分”,就是對一般性、日常性的普法宣傳教育和特別的、專業性的教育由各單位自行分開組織﹔二是在普法教育安排上做到“大課”和“小課”相結合。為了確保人人受教育,不留教育死角和“盲區”,對正常時間能夠到課的人員上大課,對少數因工作需要不能參加大課的人員進行開“小灶”補課,有的甚至是根據需要可開兩之三次“小灶”﹔三是在普法教育的實施上做到靈活機動,見縫插針。比如對考古隊野外作業人員,文藝團隊外出演出期間,既可採取回來進行集中教育的方法,也可利用在外休息時間見縫插針安排教育,對極個別人難以參加集中教育的,可向他布置任務,要求其自學和完成作業,以確保教育內容,時間和人員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