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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06-27 10:27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08-06-27
 

濟政辦發〔2008〕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加快文化強市建設,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9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財政扶持政策

  1.2008年起,市財政局每年統籌安排2000萬元,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採取擔保、貼息、獎勵、資助等形式,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2.文化事業單位改企轉制過程所需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委托中介機構實施,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擔。

  3.文化事業單位改企轉制中處理人事勞動關系和銜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及改企轉制後離退休(退養)人員生活待遇、醫療待遇等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即屬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事業單位的,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屬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所需經費按轉制後企業現行的有關規定渠道解決﹔單位確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主管部門難以解決的,經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解決。

  二、稅收優惠政策

  4.2008年12月31日前,經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認可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執行下列稅收優惠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文化產品出口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5.2008年12月31日前,經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認可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執行下列稅收優惠政策:2004年1月1日起,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件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文化產品出口按規定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對列入政府鼓勵范圍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信息服務業的企業,可享受信息服務業有關優惠政策﹔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可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6.對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電子出版物、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7.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8.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全市縣(市)、區及其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市)、區及其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電影制片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免征增值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9.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文化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0.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文物保護單位等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和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市)、區及其以上(包括縣級市、區)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11.文化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科研單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文化產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2.對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機關報紙和刊物,大中小學教科書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三農”圖書,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及相關電子出版物,縣(市)、區及其以下各類企業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

  13.對承辦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文藝、體育等重大節慶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由稅收入庫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三、投融資和工商管理政策

  14.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媒體經營部分剝離轉制為企業,在確保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國有發行集團、轉制為企業的科技類報刊和出版單位,在原國有投資主體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國內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廣播電視傳輸網絡公司在廣電系統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吸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

  15.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股份制、民營等形式,興辦影視制作、放映、演藝、娛樂、發行、會展、中介服務等文化企業,並享受同國有文化企業同等待遇。

  16.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領域和條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產業,具體辦法按《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號)執行。

  17.積極引進外資投資文化產業,對外資投資領域,按《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改委、商務部關於印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文辦發〔2005〕19號)執行。

  18.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通過參股、控股、兼並、重組、收購等方式參與文化企業的改制。

  19.通過股份制改造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

  20.對引進國內外著名文化企業總部、地區總部、採購中心、研發中心等自建、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給予補貼,在規劃區內選址建設的,政府在土地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21.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企業的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一定的利率優惠。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拓展適合文化產業發展特點的貸款融資方式和相關的保險服務。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團體、個人依法發起組建各類文化投資公司。

  22.凡是來我市投資創辦生產性文化企業的,注冊資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投資文化企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其注冊資本在2年內分期注入,首期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允許投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其中,知識產權可佔注冊資本比例的70%。

  23.對在市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獨資或與他人共同開辦工作室、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企業的,可以個人名字作為企業字號辦理登記注冊。注冊資金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業,報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業名稱可以使用“山東”行政區劃。在濟南登記注冊的文化企業,企業名稱可以使用“濟南”行政區劃。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其原單位名稱可作為字號保留。成立文化產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由5000萬元放寬到1000萬元,控股子公司由5個放寬到3個。

  24.實行宣傳和經營分開的新聞單位,可以事業法人作為投資主體興辦企業(按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25.定期編制和發布依據《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濟南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認定的文化產業著名商標名錄,保護和推廣我市文化產業著名商標﹔鼓勵文化產業爭創中國馳名商標。

  26.基礎性公共廣播電視服務的基本收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廣播電視有線網絡提供的其他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企業按照政府規定的基准價及其浮動幅度,根據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台(站)、轉播台(站)、差轉台(站)、監測台(站)、有線廣電網絡統一執行國家規定的非普工業類電價標准,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四、資產管理和經營政策

  27.財政部門履行對國有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黨委宣傳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部門職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文化資產實施具體管理。黨委宣傳部門負責做好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文化體制改革的組織協調和宣傳業務的指導工作,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比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的企業重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資產變動等)的審查把關。財政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黨委宣傳部門等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共同做好國有文化資產管理工作。

  28.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其資產變動事項須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國有文化企業開展投融資活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產評估工作,評估結果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或進行合規性審核﹔變更國有資產產權、國有股權,改變國有資產使用方向等事項,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須報經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同意。

  29.財政部門會同黨委宣傳部門和有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考有關國有資產績效考評的規定,結合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盡快制定國有文化資產績效考評辦法。建立國有文化資產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將績效考評結果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的經費安排、資產配置、國有文化資產經營者的收入分配真正挂鉤。改進和完善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領導人任期審計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管理責任制。

  30.在加強資產管理,搞好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文化企業可依據國家統一的清產核資政策,對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和不良資產,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依次沖減國有權益及國有資本金。

  31.出版、發行單位對庫存出版物的呆滯損失實行分年核價、提取提成差價的辦法。年度商品盤虧數額,在規定范圍內的,允許自行轉帳。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改企轉制時可結合資產評估,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淨資產中扣除。

  五、土地扶持政策

  32.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范圍內,優先提供文化企業用地。文化設施用地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化設施專項規劃應納入城鄉規劃。

  33.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國有文化企業或單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圍內提高土地利用率,並按國家政策規定補交土地收益。

  34.文化事業單位可以依法對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房產、建筑物依法進行經營、租賃、轉讓。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的房產等建筑物進行經營、租賃、轉讓的,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並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文化事業單位轉讓、開發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對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給予積極支持。

  35.文化事業單位改企轉制中,原佔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可參照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依法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凡屬於保留國有獨資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用地,改制後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保留行政劃撥方式﹔凡屬於轉制為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改企轉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進行文化產業項目開發,除依法應當進行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的用地外,可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36.因城鄉建設需要,國有文化單位搬遷時,其原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應依法給予補償。

  37.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新華書店、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廣播電視發射塔、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等文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經批准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應按照規劃要求擇地重建,根據需要保持適度規模。遷建工作應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廣播電視發射塔、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等廣播電視基礎設施的遷建工作應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補償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人員安置、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政策

  38.改企單位應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除職工提出自謀職業外,改制後的企業應依法與留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與其簽訂。職工進入企業後,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合並計算為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後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一並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不願意進入企業的,可按事業單位辭職有關規定辭去公職,領取一次性辭職補助金。符合零就業家庭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再就業優惠證》。辦理個體工商戶執照,憑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免交個體工商戶登記費,獲得《營業執照》之日起按規定免交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39.文化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後,執行企業收入分配制度。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工資確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調整制度,並報同級黨委、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已實現股權多元化的,應在董事會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員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40.改企轉制企業經營者的選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場機制,不允許經營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要與企業效益、規模和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挂鉤,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和水平,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按規定報黨委、政府主管部門備案。除經批准實行年薪制管理的負責人外,企業負責人年度稅前實得工資收入,按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6倍確定。

  41.文化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後,須對現有工資外補貼、津貼、福利等項目進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納入工資分配﹔規范經營者交通、通訊等職務消費,並結合相關制度改革,逐步納入個人收入。原事業編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改企轉制企業所屬集團負擔部分,改企轉制後繼續由集團撥付。

  42.文化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後,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

  七、人才政策

  43.鼓勵、支持高等院校與文化企業創設人才培養、研發等基地,開展國際交流和培訓,大力培養引進高級管理、經紀、創新等人才,聘用海內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門支持文化企業引進國外智力。

  44.設立市級文化產業發展突出貢獻獎,對發展文化產業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45.留學回國人員到我市從事文化產業工作的,出國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可與回國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符合要求條件的,可以報考或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本政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