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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興強 來源:《美國研究》總第86期
在20世紀90年代,中美兩國曾經因為知識產權問題發生了三次激烈爭端,每次都到了貿易戰的邊緣。知識產權問題成為1990年代中美經貿關系中的一大突出問題。隨著1992年中美《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的簽訂,以及1995年2月、1996年6月兩個中美雙邊知識產權協議的簽署,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得到了緩和。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大大促進了中美經貿關系的發展。2003年中國成為美國第三大貿易伙伴,美國則是中國的最大貿易伙伴。2005年雙邊貿易總額中方統計為2116億美元,美方統計數字為2853億美元。在經貿關系發展的同時,貿易不平衡、人民幣匯率、反傾銷以及知識產權等新老問題也隨之出現。其中,沉寂數年的中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逐漸突出,成為美國政府和商界在兩國經貿關系上意見最大的問題,持續影響著中美關系的發展。
本文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後中美兩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爭端進行了闡述,並在此基礎上著重分析了2004年以來這一爭端加劇的具體原因和深刻背景,以及這一問題的解決前景。
一、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根據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定義,知識產權指的是“智力創造: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知識產權分為兩類: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及原產地地理標志﹔另一類是版權,包括文學作品,諸如小說、詩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雕塑以及建筑設計。美國對知識產權的定義與此大同小異,並將知識產權分為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四類。
美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著良好傳統。早在1789年,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保障著作者和發明者在限定時間內對其著作和發明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這一條款成為美國專利和版權立法的憲法授權條款。從歷史上看,知識產權是美國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的重要部分,對美國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20世紀80年代以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領域急劇擴大,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貿易越來越多。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涉及各國企業的發展,關系各國的重大利益。80年代中後期,面臨經濟衰退,美國將其國際競爭力下降的主要原因歸咎於其知識產權沒能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保護,認為其在經濟競爭中最大的資源和優勢在於科技和發明,有效保護海外知識產權對美國經濟至關重要。
因此,美國不遺余力地在1986年發起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稱之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隨著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簽署,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與國際貿易多邊機制——世界貿易組織緊密結合起來。在國內,1988年裡根總統簽署了《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在對不公正的貿易行為進行報復的301條款上增加了一條“特別301條款”,把知識產權單獨列為一項,對不保護美國知識產權或者阻礙美國知識產權企業進入其市場的國家進行調查並實施貿易制裁。這樣,知識產權保護便成為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基本組成部分。
進入2l世紀,隨著新技術革命推動下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知識產權更是被視為美國保持世界經濟領先地位的最後希望。知識產權產業佔2003年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7.3%,佔美國出口總額的一半以上,經濟增長的40%,就業人數達1800萬。除商標之外的知識財產佔美國企業全部價值的33%,價值5萬億美元。其中,版權業是過去20多年美國發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產業之一,也是對美國對外貿易貢獻最大的行業,佔2005年美國企業全部價值的13%。此外,專利和商業秘密作為美國知識產權的組成部分,分別佔美國企業全部價值的11%和9%。商標價值很難從一個品牌的其他價值中分離出來,根據美國2006年總統經濟報告,商標和品牌價值大概相當於美國企業全部價值的14%。
美國認為,盜版和假冒對美國經濟造成了巨大損害。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2003年的“特別301報告”估計,知識產權犯罪對美國經濟造成的損失每年在2000億到2500億美元之間﹔美國商會估計,每年的知識產權侵犯使美國丟失75萬份工作。保護知識產權成為美國政府及商業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美國政府甚至還將假冒產品的貿易與有組織犯罪及恐怖襲擊聯系起來,以提高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更高關注。
美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工作由兩個基本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與企業合作促使美國的貿易伙伴保護美國海外知識產權。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領導下,以“特別301條款”為核心,以美國商會為支持的體系是美國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除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外,行政部門還包括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1TA),專利商標局(USPTO),版權局(U.S.Copyright Office)及國務院。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運用廣泛的雙邊和多邊貿易工具促進國際知識產權立法和有效的執法,主要工具包括與美國貿易伙伴的雙邊協定,年度“特別301條款”評估,以及世貿組織的多邊貿易協定。第二個部分是阻止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這由兩種機制構成。其一是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及移民和海關執行局(ICE)兩個機構﹔其二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的審查機制。國際貿易委員會是擁有准司法權的聯邦獨立機構,負責對可能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國外進口商品進行審查。它可以應國內企業的申請,根據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授權發起調查,調查核實後可以向海關發出排除令阻止知識產權侵權產品進口。
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中美兩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聯系是隨著1979年兩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開始的。在1979年7月正式簽署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中,在美方的要求下,把雙方互相保護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列為正式條款。這樣,中國開始接觸並了解知識產權概念及其保護,並於1979年5月開始起草著作權法,開始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1982年頒布實施了第一部《商標法》,1984年通過了《專利法》,1990年9月通過《著作權法》並於1991年6月正式實施。由此,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和管理機制得到了迅速發展,初步建立了一套知識產權保護系統。
1989年以來,隨著中美經貿關系更為迅速的發展,兩國開始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爭端。1989年5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了其第一份“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1989年和1990年均將中國列在“重點觀察國家”名單上,開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施加壓力。在1991年4月發布的“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中,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指責中國在知識產權法律、做法和政策中均有不足和缺陷,首次將中國升格為最高級別“重點國家”,並在6個月的調查期限後宣布了對中國對美出口的106件商品的加稅清單。中國隨即提出反報復清單,貿易戰一觸即發。為解決這個爭端,中美於1992年1月簽署了兩國間第一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即《關於保護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當年又將中國放回“觀察國家”名單上。1994年6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以中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不力,侵權行為失控為理由,再次將中國升格為“重點國家”,發起對中國6個月的“特別301調查”,雙方又一次面臨貿易戰。後來兩國各自做出讓步,於1995年2月簽署了第二個知識產權協議,即《中美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結束了兩國間長達20個月的知識產權談判。此後,以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為代表的美國知識產權業界認為中國沒有認真執行協議,建議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重新考慮對中國進行制裁。1996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當年度“特別301條款”審查報告,指責中國沒有認真執行1995年知識產權協議,第三次將中國確定為“重點國家”。5月15日,根據貿易法第306條款,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建議對來自中國的紡織品、服裝和電子產品等價值30億美元的中國商品征收懲罰性關稅,除非中國令人滿意地執行1995年知識產權協議,從而引發了中美關於知識產權新一輪的爭端。經過努力,雙方最終於1996年6月簽署了中美第三個知識產權協議。自此,中國政府不斷加強打擊盜版侵權行為的力度,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緩和下來。
從1997年到2002年,雖然美國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是相當不滿,但也對同期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的進展表示了一些積極的看法,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這幾年中沒有一年將中國升格為最高級別的“重點國家”或次之的“重點觀察國家”名單,開始通過鼓勵而不是施壓來促使中國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際知識產權聯盟視之為確保中國繼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好途徑,該聯盟各成員協會聯合其他一些協會曾於2000年2月發出公開信,強烈支持對華永久正常貿易法案(PNTR),敦促國會通過該法案。
為加入世貿組織,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國2000年再次修改專利法,2001年修改了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並承諾打擊網絡盜版。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分別於2001年7月1日、12月1日和10月27日起實施。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注重點轉向監督中國遵守世貿組織協議的情況。從2002年到2004年,美國國會監督中國履行世貿組織協議的一些委員會如“國會經濟與安全評估委員會”,“國會——行政部門委員會”等對中國遵守世貿組織情況舉行了多次聽證會。美國認為,從立法角度看,中國已經基本達到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執法方面。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頭兩年,基於中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不斷取得的進展,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年度“特別301條款”報告雖然提到中國存在的問題,但基本上較為籠統,篇幅也短到不到兩頁。中美知識產權問題一時平靜下來。
三、2004年以來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加劇的原因分析
然而,這種平靜狀況並未持續多久。從2004年開始,美國商業界對中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情況開始流露出更多的不滿。在美國商業界的推動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2005年的特別301報告中國部分(“非常規評估報告”)中決定將中國升格為“重點觀察國家”,這是自1996年以來的第一次,同時保持中國“306條款監察國家”的地位。同年的“中國履行世貿組織義務報告”則稱,美國政府准備採取一切必要、適當的措施,確保中國制訂並實施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非常規評估報告”還稱,2004年查獲的進入美國市場的中國假冒商品價值達1.34億美元,比1993年上升了47%,佔到美國海關當年查獲的知識產權侵權商品數量的67%。“非常規評估報告”的出台表明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施壓力度開始增加,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在沉寂幾年之後再次激烈起來。
比起1995∼1996年兩國的知識產權爭端,此次的焦點仍然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問題,如透明度不夠、執法不嚴、刑法保護的力度不夠、行政處罰的額度太低,不足以威懾盜版者,以及市場准入等問題。新出現的問題隻有網絡盜版問題(美國人認為它已經迅速成為美國在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大威脅)。盡管如此,此次爭端加劇的原因卻是不一樣的。美國在評估入世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時,除了根據兩國間三個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之外,主要是根據中國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及中國政府履行2004年第15屆商貿聯委會(JCCT)相關承諾的情況,此次爭端加劇與這一情況息息相關。
首先,從時間上來看,2004年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第三個年頭,加入世貿組織文件中的許多過渡期已經結束,美國也結束了“等等看”的心理,開始全面評估中國履行世貿組織承諾的情況,爭端於是在2004年開始加劇。
中國入世的前三年,美國對中國能否認真履行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義務持觀望態度,希望能夠看到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得到改善。到2004年下半年,中國入世即將滿三年,美方認為,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承諾的到2005年之前顯著降低彷冒和盜版的水平沒有能夠兌現,三年來中國的假冒、盜版現象反而越來越嚴重,在侵犯知識產權方面,中國仍然是“頭號公敵”。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這幾年的年度報告認為中國各行業的所謂“盜版率”仍然保持在90%。中國美國商會2004年《美國企業在中國》的年度報告中也認為,三年來,中國在履行世貿組織承諾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相比其他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唯一的例外。中國美國商會對其成員的一項調查顯示,90%的公司認為中國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無效的,超過3�4的成員認為它們受到知識產權侵犯的危害。這樣,入世三年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美方對中國履行入世承諾中最不滿意的一個問題。
因此,2004年下半年以來,美國對於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指責開始多了起來,美國商務部高層此後的歷次訪華均提及知識產權問題。美國34個行業協會在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的關於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報告中,多數均稱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沒有明顯進展。美國商會負責亞洲事務的副主席薄邁倫(Myron Brilliant)表示,到2004年,美商對於敦促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發生了巨大變化,以前這隻是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的美國商人的問題,但現在,主要大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們(CEO)都在抱怨。美國商會領導層認為不能再容忍這個問題了,聲稱“我們一直視自己為中國人的朋友,但我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2005年2月,美國商會以中國未能很好履行其2004年所作的打擊盜版的承諾為由,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遞交請求,建議美國政府立即啟動世貿組織的磋商機制,以停止“嚴重的盜版和偽造”對美國商界造成的損害。這是美國商會第一次採取此類行動。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唱片工業協會等響應美國商會的行動,也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出了同樣的請求。
對於美國在華商界來說,2004年中國政府對兩起知識產權事件的態度造成了他們的恐慌,進一步促成了美國商會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對中國的施壓。2004年7月5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國內廠商組成的“偉哥”聯盟的無效宣告請求做出審查決定,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2001年以公告授予美國輝瑞公司的萬艾可(“偉哥”)專利無效,理由是其專利違反了《專利法》第26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不夠清晰、完整。“偉哥”專利在中國被否決的案例在西方各國,特別在美國,引起強烈反響。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言人米爾斯(Richard Mills)表示此事件是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美國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深表關切。《金融時報》稱“許多在華制藥企業將這起事件看作是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試金石。”同年9月,對於中國奇瑞汽車公司生產的QQ車型是否對美國老牌汽車公司通用的斯巴克(Spark)車型外觀設計構成侵權的糾紛,中國國家主管部門認為依照法律和外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奇瑞公司侵權,建議雙方通過司法途徑和調解機制解決糾紛。美國商會在2005,年2月遞交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請求中提到了這兩個事件,認為中國應該解決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中的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例,如輝瑞和通用公司的問題。
第二,2004年以來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加劇是在美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背景下發生的。
在國際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盜版和假冒商品的貿易已經發展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水平,美國對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協調下,2004年10月布什政府發起了一項名為“針對有組織盜版戰略”(STOP,Strategy Targeting Organized Piracy)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在白宮領導下,這個行動聯合了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司法部、國土安全部、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和國務院等部門和機構,旨在阻斷假冒產品進入美國並幫助美國企業在全球保護其知識產權,是美國政府打擊全球知識產權侵權最為全面的一個行動。
“針對有組織盜版戰略”行動不是根據法令設立的,沒有常設機構。成立於1999年,作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司法部、海關、商務部、專利商標局、國務院等部門之間協調機制的全國知識產權執法協調委員會(NIPLECC),是國會依據2000財年財政部郵政撥款法案(Treasury�Postal Appropriation Bill)成立的,有常設機構,有國會撥款的活動經費。布什總統發起“針對有組織盜版戰略”行動後,將全國知識產權執法協調委員會的組織機構與“針對有組織盜版戰略”的目標結合起來,任命伊斯雷爾(Chris Israel)為首任美國國際知識產權執行協調員,作為行政部門知識產權執法的先鋒,以便更好地協調和組織美國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在“針對有組織盜版戰略”協調下,美國政府加強了各聯邦機構間的內部協調,加強了與企業界的聯絡,強化了美國在華知識產權保護。2004年秋天,美國專利商標局向美國駐北京使館派駐了一名知識產權專員科恩(Mark Cohen),以協助知識產權執法,並計劃向駐上海和廣州總領館再各派駐一名知識產權專員。該局還在美國各地舉辦了一系列關於中國知識產權系列宣傳活動,向中小企業介紹如何在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伊斯雷爾上任不久就將中國作為其工作重心,提出美國解決中美知識產權問題的戰略建立在四大支柱上,即通過中美商貿聯委會(JCTT)這一雙邊磋商機制進行接觸﹔充分運用各種貿易機制,如特別301審議程序、《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爭端解決程序﹔擴大與中國政府的執法合作﹔與民間企業進行合作。美國商務部則積極為美企業界提供許多關於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幫助,如啟動“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咨詢項目”,聯合美國律師協會、全美制造商協會和美國中國商會等向企業提供免費服務,幫助美國公司應對與中國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並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三,2004年以來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加劇的背後是美國主要的相關利益集團長期游說的成果。
國際知識產權聯盟是美國版權業的代表組織。它由七個行業協會組成,每個協會分別代表著美國經濟的一個重要部分。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共代表著1500多家公司,其中許多是聲名顯赫的大公司。所屬各協會和公司經濟實力強大,它們的支持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聯盟作為一個利益集團的影響力基礎。從1989年開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每年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出“特別301建議報告”,評估有關各國保護美國知識產權的情況,推薦政策建議。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報告的專業性使其成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了解海外知識產權立法、執行情況,以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官方“特別301報告”的重要基礎。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還經常在國會各委員會作證,提供信息並教育議員,促使國會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這些工作卓有成效,“在涉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世貿組織或者是知識產權海外保護的執行情況等有關的美國貿易法修改方面,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對國會的工作是最有效的,”議員們甚至主動詢問是否需要他們在國會提出什麼法案來支持知識產權的保護。
在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中,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一直是力壓中國保護美國在華知識產權的首要利益集團。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將關注重點轉向世貿組織框架下的美國在華知識產權保護。早在2002年,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在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的“特別301條款”建議報告中,就首次提出了中國知識產權執法措施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41條、第50條和第61條,認為中國的主要依靠版權局等部門採取行政執法措施,不足以威懾進一步的盜版,而刑事處罰的“門檻”過高,很少被援用,使得刑事救濟形同虛設,實際上使得降低盜版率根本不可能。2004年,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進一步提出了要求中國修改《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建議,以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1條規定。2005年初,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建議將中國升格到“重點監察名單”並第一次提出美國政府應立即與中國進行磋商。按照世貿組織“爭端解決諒解協議”的規定,提出磋商,意味著啟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即起訴中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國際知識產權聯盟還提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當年對中國的知識產權狀況“非常規評估”結束後,應當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包括請求設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專家組進行審理。從2005年的“非常規評估報告”開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行動基本上遵循了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的以上建議,並在2007年4月將中國起訴到了世貿組織。
比起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專業的政策建議,美國商會作用更多體現在其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對美國政府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廣泛支持上。擁有近百年歷史的美國商會代表著300多萬家大大小小的企業,包括幾千個地方商會以及分布於91個國家的100多個海外商會,是美國最有權勢的商業組織之一。美國商會運用其強大而廣泛的影響力,從各方面推動美國海外知識產權保護。2004年,商會發起並領導了“反對偽造和盜版聯盟”(CACP),目的在於加強公眾、媒體、輿論領袖、國會議員對於偽造和盜版危害的認識,促進政府以更大的努力來解決這個問題。從2004年開始,美國商會連續三年舉辦大型“年度反假冒盜版峰會”,邀請美國貿易代表、商務部長、司法部長等政府高官到會講話,並同來自政府和企業的各界人士就一些重要問題進行研討,影響很大。同年,美國商會專門成立了“中國知識產權工作組”,協調統一對中國的態度,向美國和中國政府提出政策建議。在施加壓力的同時,商會也主動與中國政府和企業合作,進行培訓和宣傳活動。商會還積極參加布什政府當年發起的“針對有組織盜版戰略”行動,參與了美國政府對中國各省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的調查工作,評估中國地方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這樣,美國商會在華活動深入到了中國的地方政府,其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影響力也得以滲透到基層。
此外,包括制藥協會、國際商標協會、國際反假冒聯盟,以及知識產權所有人協會等在內的其他美國商業集團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很活躍。
第四,在入世後中美經貿關系迅速發展、中美貿易摩擦加大的背景下,中美知識產權爭端成為了美國國內愈演愈烈的對華負面貿易政治氣氛的一部分,進而變得更加激烈。
入世以來,美國國會舉行了多次關於中國知識產權的聽證會。從這些聽證會傳遞出來的信息看,一方面,美國認為,同人民幣匯率、反傾銷問題一樣,知識產權侵權給美國版權產業造成很大損失,成為兩國貿易逆差加劇的一個重要原因。據“非常規評估報告”估計,每年美國在華因盜版一項所遭受的損失在25∼38億美元之間。美國商界還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各行各業,涉及面廣,中國市場上大量充斥著的假冒產品,商標侵權、專利侵犯等情況,給版權業之外的其他行業也造成了很大損失。例如,美國汽車行業由於冒牌配件而造成的損失每年達120億美元,而中國是一個主要的侵犯者。此外,美國錄音工業協會和美國電影協會等抱怨嚴格的市場准入政策使得美國合法的版權相關產品無法進入中國市場,這為盜版蔓延提供空間的同時,大大加劇了美中貿易逆差。
另一方面,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還被認為是關系到美國經濟全球競爭力、工人就業,以及消費者健康和公共安全的問題。這種看法的邏輯是這樣的:執法不力導致在與美國企業的競爭中,中國企業通過盜版和彷冒獲取關鍵技術和設計,大大降低了成本,帶來了競爭優勢﹔假冒盜版搶走了工人的工作,偷竊了企業和政府的收入,損害了美國發明創造的競爭優勢,威脅著美國的經濟安全﹔如果不能阻止中國盜版和假冒產品的出口,將會損害美國公司的利潤,減少美國公司品牌的價值,損害消費者的健康,威脅公共安全。更進一步,有些美國人甚至認為中國知識產權執法不嚴是其產業政策的一部分,懷疑中國的發展、創新以及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有賴於商業和產業的盜版等對知識產權的侵權。這種認識大大加劇了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第五,中美雙方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上存在的認識和觀念上一系列的偏差成為爭端加劇的深層原因。
對取得知識產權保護成果的預期偏差。美方希望能在短期內看到明顯的效果。2004年第15屆商貿聯委會於4月舉行,當年9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就要求各商業組織和企業就中國履行商貿聯委會承諾的情況提供報告,但此時中國全國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才剛剛開始。到2005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非常規評估報告”,留給中方的時間也不過一年。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面臨的問題較為復雜。國民知識產權意識較為淡漠,保護制度實施的社會基礎較差﹔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立法有待完善。而協調知識產權保護各執法部門間的關系,相應執法隊伍的建設和執法能力的提高,處理經濟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也都是較為困難的問題,需要時間。美國想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看到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全面顯著好轉,顯然不切實際。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三年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雖取得了很大進步,但與美國這種過高的期望相比,巨大的落差還是讓美國方面比較失望,繼而採取行動,加劇了兩國知識產權爭端。
另外,美國對中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意願的認識有很大偏差。美國一直認為中國政府不是缺乏能力,而是缺乏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刑事起訴和施加震懾性懲罰的“政治意願”。美國電影協會主席格利克曼(Dan Glickman)就公開提過這一論調。事實上,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視之為中國擴大開放、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2005年更是將保護知識產權確立為國家戰略。當年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在刑事和民事司法受理和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大幅上升,並通過日常監督與專項治理相結合,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力度。同年,在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牽頭下,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山鷹”行動、打擊盜版音像制品夏季行動、保護商標專用權行動和網絡盜版專項治理行動,取得了重大進展。中國海關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查獲的侵權案件數量年均增長30%。美國對於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隻看到不足,看不到成績,片面指責中國政府所謂缺乏意願不利於雙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
美國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司法保護條款也有認識上的偏差。美方對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進行評估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成為最為重要的依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1款要求一個有威懾效果的知識產權刑事執法系統。美國方面一直認為中國缺乏對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對盜版者沒有威懾作用,知識產權執法中移交刑法處理的案子太少,對於知識產權侵權的刑事處罰門檻定得過高。其實,中國政府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遵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公開以及刑事司法保護方面的工作正在取得進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末聯合公布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降低了對於知識產權侵權的刑事處罰標准。2005年全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增長迅速,全年受理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的一審犯罪案件3567起,同比上升28.36%,超過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增長速度。但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認同上述進步的同時,認為中國目前的刑事保護還是遠不能夠對盜版者產生威懾力,要求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美國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透明度條款理解上也存在偏差。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3.3條款的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最終司法判決以及行政裁決都要求對知識產權持有人公開,此即所謂“透明度條款”。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003年“特別301報告”開始關注此問題。對於2004年9月開始的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美國方面要求中國提供執法工作和起訴罪犯的情況的詳細資料。他們抱怨中國不願意公開打擊盜版的一些行政執行的具體信息,以至於他們無法評估這些行動的效果。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005年“非常規評估報告”對2004年以來的中國知識產權執法透明度問題提出批評。2005年10月,雙方還為此再次發生摩擦,美國貿易代表波特曼正式要求中國就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具體更詳盡的數據和資料,但中國認為中方沒有義務這樣做。
第六,如果從全球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歷史過程以及發展趨勢來看,2004年以來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反映了新形勢下發展中國家同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觀念、制度方面的沖突,這是由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不同決定的。
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完成了從知識產權低水平保護向高水平保護的轉變。作為世界上科技領先的國家,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竭力將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的美國標准推行為國際標准。進入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時代,美國更是依賴締約方的國家強制力和世貿組織的國際強制力,促使締約方實現其所承諾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而事實上,美國和西方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歷程已經表明,任何一個國家,在其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史上,都有一個從“選擇性”保護到“全部保護”,從“弱保護”到“強保護”的過渡期。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高的情況下,這種低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的過渡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隨著新的國際貿易體制的形成,知識產權立法呈現一體化,趨同化的發展態勢,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下的發展中國家,已經失去了發達國家所經歷的緩慢“過渡期”和“准備期”。中國則早在1998年為了爭取盡快加入世貿組織,就宣布不要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過渡期的優惠。
四、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發展及其解決前景
在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005年4月將中國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後的一年多的時間裡,以國際知識產權聯盟、美國商會等為代表的美國產業界通過密集的國會作證、發表聲明、出席相關會議,使中美知識產權問題在美國國會和行政部門之中迅速升溫。2005年末以來,美國商務部長古鐵雷斯、貿易談判代表波特曼以及司法部長岡薩雷斯等各內閣級官員在訪華時,繼續敦促中國關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多次聲稱要到世貿組織起訴中國。2006年10月,美國國會眾議院籌款委員會13名民主黨議員,在眾議院民主黨領袖佩洛西的帶領下,給美國總統寫了一封聯名信,要求布什政府針對中國“公然違反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行為”,立即提起世貿組織訴訟。
在產業界、行政部門和國會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美國從2005年就開始醞釀的利用世貿組織機制來起訴中國的威脅終於變成了現實。2007年4月9日,美國貿易代表施瓦布宣布就“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出版物市場准入”兩個與中國有關的貿易議題向世貿組織提起啟動爭端解決機制,這是2004年以來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加劇以來的最高潮。最大的發達國家與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間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首次國際貿易訴訟掀起了軒然大波,引起了巨大的關注。
但是,與1990年代雙方知識產權沖突相比,中美本次關於知識產權的爭端的激烈程度要小得多。2005年美國將中國列入“重點觀察國”名單更多地是雙方沖突升級的象征。按照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規定,這並不意味著中國會面臨報復措施,雙方並沒有爆發貿易戰的危險。出現這樣的結果是因為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美雙方有了更多的雙邊和多邊磋商機制來協商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如2003年開始的中美知識產權圓桌會議、2004年以來升格了的商貿聯委會、2006年開始的戰略經濟對話以及世貿組織貿易爭端多邊機制等。另一方面,還得益於近年來中國政府採取非常積極的措施來促進知識產權保護。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知識產權行動綱要,2006∼2007年》。同年4月,中美第17屆商貿聯委會磋商達成多項共識,胡錦濤主席訪問美國,在微軟公司總部參觀時表示中國將認真兌現保護知識產權的諾言。中美雙方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上正在取得成功。
因此,盡管由於中美兩大國的地位以及中美關系的敏感性,在美國國內的貿易保護主義和兩國國內都在上升的經濟民族主義的氣氛下,此次知識產權世貿組織訴訟在雙方媒體的渲染下引起了巨大關注,似乎又將成為影響中美關系的又一次重大貿易糾紛。但是,根據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規則,這是兩個有著緊密貿易關系的國家之間的正常爭執。從歷史上看,自從1996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發達國家生效以來,美國對歐盟、葡萄牙、希臘、愛爾蘭、瑞典以及丹麥都發起過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從2004年以來中美的知識產權爭端來看,應該將其看作是世貿組織框架下中美兩個“成熟貿易伙伴之間解決問題的正常方式”,以平常心來對待它。盡管2007年4月美國到世貿組織起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但整個訴訟過程,從成立專家組到最後結果出來,需要一年半的時間。隨著訴訟進入既定程序,爭端不再引人關注。況且,美國並沒有勝訴的把握,最終的結果還沒有定論。
最終,保護美國在華知識產權還得通過中國國內的法律程序來進行,依靠中國政府,加強執法來實現。美方也應該了解中國的實際情況,清楚問題的解決將會是個長期的過程。因此,就美國方面來說,將更多的精力轉移到與中國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交流上來,共同打擊盜版和侵權,減少雙方在此問題上的理解偏差,合作而不是一味的施壓必將取得更好的成果,近些年的許多事例也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歸根結底,知識產權保護最終的解決辦法還隻能是雙方加強合作,本著相互體諒的原則,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相互妥協,以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具體解決辦法。
作者簡介 何興強: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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