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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日前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近期出台的《北京市文化市場初次違法後果輕微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有關情況。
辦法由五部分構成,明確了開展不予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確定了“初次違法後果輕微行為”的認定標准,從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監管的八大領域中列舉了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視、電影、旅游五大領域中經常出現、後果輕微、易於改正的20項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並規定了具體實施程序和要求。辦法明確,“違反《北京市旅游條例》第二十六條,導游未按照規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換發導游證而在本市執業”,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
據介紹,總隊制定出台該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建立“剛柔相濟”的包容審慎執法模式,引導、促進文化市場從業者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健康發展。不予處罰的行為本質上仍是違法行為,相較於守法經營主體,對這類主體要進行區別管控。對此,總隊配套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分級分類監管管理辦法(試行)》,將企業輕微違法行為納入信用檔案,實施“紅黃藍綠”四色監管,對於曾因初次違法後果輕微不予處罰的企業,降低其風險信用評價分值、增加檢查頻次,保證了不予處罰制度風險可控、公正公平,對相關違法行為做到“放得開、管得住”。(沈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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