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暫退范圍為全省所有已依法繳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准為現有繳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暫退的質量保證金周轉使用期限為兩年,應於2022年2月5日前如數繳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於2020年3月5日前完成暫退保證金工作,建立工作台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台及時完成保證金依法變更和備案工作。加強監管,對未按期繳還保證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規查處,並記入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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