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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
內蒙古公布《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條例》
發布時間:2022-12-08 09:23 來源:中國文化報 編輯:馬思偉
信息來源:中國文化報 2022-12-08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條例》,《條例》共6章50條,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革命文物分為可移動革命文物和不可移動革命文物。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革命文物認定工作,認定革命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宣傳、檔案、黨史和地方志等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根據革命史實和文物價值作出書面決定。非國有革命文物的認定,應當聽取其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條例》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革命文物的保護傳承,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革命文物傳承利用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堅定歷史自信,增強歷史主動,弘揚革命文化,堅持守正創新,全面展現中國共產黨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全面展現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國有博物館、檔案館、紀念館、展覽館等相關單位和機構,應當加強革命文物以及相關資料、實物的征集和研究,通過現場展示、網上展館、網絡直播等多種形式推出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具有時代特色的革命文物陳列展覽。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條例》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開展公益宣傳,對損害革命文物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阿勒得爾圖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