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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解讀新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06-11-13 14:57 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2006-11-13

    近日,新修訂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0號)(以下稱《辦法》)正式發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2002年3月5日發布,2004年6月2日修訂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有《辦法》自2002年發布實施以來,對於規范音像市場秩序起到了明顯作用。但是,音像市場形勢發生的巨大變化使得《辦法》的修訂迫在眉睫。今年5月底,剛從美國進修回來的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音像電影處處長陳通,著手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組織起草新《辦法》。一個多月的時間,新《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已初具模型。經過專業的律師和機構進行評估,吸取與採納各方對《辦法》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新《辦法》得以最終施行。

  11月9日,陳通接受記者的採訪,詳細解讀了《辦法》。陳通提到的幾個詞“二方便”、“五進”、“三公平”給記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二方便”即方便想進入音像行業的人經營,方便消費者購買音像制品,“五進”即音像制品進商場、進超市、進書店、進報亭、進社區,“三公平”即公開、公平、公正。

  據介紹,《辦法》在征求意見期間,受到了國際組織和機構(如美國電影協會、國際唱片協會等)的高度關注,在修訂的時候,也充分吸收和採納了他們的意見。

 

  記者:《辦法》的修訂是在什麼背景下進行的?此次對《辦法》進行修訂主要希望對音像市場收到什麼樣的積極作用?

  陳通:近年來,由於高密度壓縮技術及互聯網在音像領域的廣泛應用,電影、電視劇尤其是音樂基於國際互聯網的數字化發行及網絡下載日益成為許多傳統音像制品消費者的新選擇,音像制品的傳統發行銷售網絡受到巨大沖擊。這在客觀上給以銷售音像制品為生的零售店極大的沖擊。原有的零售店是建立在原有的產業規模和基礎上的,而今那些產業規模和基礎都變了,我們順應市場,就應因變而變。

  另外,無證經營和游商小販對合法經營門店的包圍蠶食,壓減了合法門店的生存空間。合法門店既要負擔規定場地等方面的有關費用,還要在高價格、出品時間遲緩的前提下與盜版商爭奪市場,生存極為艱難。廣州市一年前有音像零售門店2000多家,目前僅存700多家。

  我們希望《辦法》的修訂能對當前的音像市場起到一個調節作用,方便想進入音像行業合法經營的人都能進入,進而推動行業正版陣地的建設,推動正版流通網絡的建設,特別是連鎖經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我們也希望有更多的資金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們這個行業,大幅度降低市場准入門坎也就勢在必行。

 

  記者:新修訂的《辦法》和原來的《辦法》相比有哪些改動?

  陳通:第一,是對市場准入條件的調整,降低市場准入門坎,取消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對注冊資本、營業面積及專業從業人員的限制。

  原《辦法》第9條“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四)有不低於100萬元的注冊資本﹔(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5人以上的專職從業人員”。

  而相應的新《辦法》第10條“申請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材料:(三)注冊資本數額及其證明文件﹔(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六)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證明材料”。

  顯然,新《辦法》的規定對於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注冊資本及專職從業人員沒有數額上的限定,批發單位也不需要有正規的門面房。

  原《辦法》第11條規定的“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市區內營業的,營業面積不得低於40平方米”的條件在新《辦法》中也取消。

  顯然,新《辦法》對於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也不做限制了。

  原《辦法》第14條“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不低於500萬元的注冊資本,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 (四)有10個以上音像制品連鎖門店﹔(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15人以上的專職從業人員”。

  而相應的新《辦法》第13條“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 注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四)規劃發展5個以上音像制品直營連鎖門店或者10個以上連鎖專設經營櫃台”。

  顯然,新《辦法》對於注冊資本的限制已經大大降低,同時,對於原《辦法》中硬性的需要有10個以上音像制品連鎖門店的相關規定,在新《辦法》則變為有規劃發展5個以上音像制品直營連鎖門店或者10個以上連鎖專設經營櫃台的設想即可。

    第二,是鼓勵連鎖化經營。

  新《辦法》第16條“經批准設立的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開辦直營連鎖門店或者設立連鎖經營櫃台不需單獨辦理《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可以憑連鎖經營單位總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門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經批准設立的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開辦特許連鎖門店,連鎖門店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已具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為鼓勵連鎖公司發展直營連鎖店和櫃台,這其中減少行政審批環節,新《辦法》明確規定直營連鎖門店和櫃台不需要再次辦理行政許可,直接到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即可。取消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注冊資本和營業面積的限制,取消對直營連鎖單位和櫃台的行政許可,讓音像制品的銷售進商場、進超市、進書店、進報亭、進社區,為擴大音像制品銷售終端,繁榮發展音像制品營銷網絡奠定了法律基礎。

  連鎖經營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經營業態,是經營單位做大做強的有效模式。我們要盡最大可能方便消費者購買,盡一切可能拓展音像市場的末梢,盡一切可能推動音像制品流通網絡的建設,盡一切可能推動正版音像制品正版陣地建設。

    第三,是在處罰標准方面做了改動,細化一些處罰規定。

  原《辦法》第38條中有“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哪些情況屬於情節嚴重的,並沒有做具體的規定。

  而新《辦法》第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辦法第34條、第35條、第36條所稱的情節嚴重:(一)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兩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兩次行政處罰,再次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的﹔(二)停業整頓期間擅自營業的﹔(三)經營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四條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四)經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100張(盤)以上的﹔(五)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

    第四,是明確了公開事項及處罰條款。

    其中明確經營單位能提供其音像制品合法來源,即可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新《辦法》第46條“批發、零售、出租含有本辦法第4條規定禁止經營的和第21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音像制品的,當事人對違法音像制品的來源作出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沒收違法音像制品、違法所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原《辦法》要求音像制品經營單位保存相關經營單據、加貼防偽標識、懸挂相關證件,但在罰則中沒有制裁措施。《辦法》增加了明確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未履行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依據的條款。新《辦法》第40、41、42條分別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未保存經營單據、未加貼防偽標識、未懸挂證件的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使執法機構有法可依。

    明確規定很多項目要公開、透明化。

    新《辦法》第20條“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連鎖經營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批准個人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公開批准文件,公眾有權查閱”。

  比如文化部審批的全國連鎖店、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必須在互聯網上公開,各地審批的事項、處罰結果在媒體上進行公告。在行政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