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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文化部新聞發言人就《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0號)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06-11-17 14:55 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2006-11-17

    我國根據加入世貿組織有關國際承諾於2001年12月修訂發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2002年3月文化部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發布了《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日前,文化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40號),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計五章五十二條。 

    文化部新聞發言人就修訂《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修訂旨在適應變化、減少干預、提高效率、鼓勵正版 

    問:為什麼要修訂《辦法》? 

    答: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第一,音像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有關管理政策需要進行調整,以適應這種變化,進一步推動音像市場現代流通網絡建設﹔第二,政府對音像市場的管理方式發生了許多變革,下放、減少了許多行政審批項目,需要以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和固定﹔第三,新發布的一些法律法規如《行政許可法》對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音像制品流通領域管理需要與這些法律法規進行對接﹔第四,一些地區開展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需要確定新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 

    問:修訂《辦法》的意義何在? 

    答:調整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宏觀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減少對音像企業的直接管理和對經營活動的行政干預。 

    問:希望新《辦法》的實施達到怎樣的效果? 

    答:希望大家能從《辦法》中讀出這樣的立法精神,就是處處為正版提供便利,處處為盜版設置障礙。 

當前,由於多種原因,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終端呈現萎縮趨勢。我們希望各級文化部門高度重視音像市場建設、發展和繁榮工作,通過政策調整、管理革新和良好服務,引導社會資本積極進入音像制品現代流通領域,促進合法經營門店、攤點和櫃台的發展,擴大正版的銷售終端,疏通正版的流通渠道。如果在(網上)商場、超市、便利店、書店,甚至報亭、社區、茶館、咖啡吧、加油站等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場所都能買到價廉物美的正版,而盜版經營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我們認為,這個《辦法》就起到了我們期望的效果了。 

    二、新《辦法》在四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問:修訂《辦法》主要在那幾個方面發生了變化? 

    答:放寬了音像制品經營門店的市場准入標准,簡化了審批程序﹔鼓勵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創新連鎖經營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經營成本﹔進一步明確了各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細化處罰規定﹔提高了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開所有審批事項,公示、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問:在降低和取消音像經營准入門檻方面有哪些調整? 

    答:原《辦法》是在2002年頒布實施的。當時音像市場一片紅火,社會資本爭相進入,為防止小散濫差狀況出現,提升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檔次,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設置了注冊資本、營業面積及從業人員的要求。但是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普及,音像制品的在線銷售快速大幅增長﹔電影、電視劇尤其是音樂基於國際互聯網的數字化發行及網絡下載日益成為許多傳統音像制品消費者的新選擇,音像制品的傳統發行銷售網絡受到巨大沖擊。其次是無證經營和游商小販對合法經營門店的包圍蠶食,壓減了合法門店的生存空間。合法門店既要負擔營業場地等方面費用和繳納稅金,還要在版權費高、出品時間遲的前提下與盜版商爭奪市場,生存較為艱難。廣州市一年前有音像零售門店2000多家,目前僅存700多家。上海市內環線以內的音像門店已經很難看到。根據新的形勢變化,《辦法》取消了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對注冊資本、營業面積及專業從業人員的限制。 

    考慮到發行國產音像制品,發展民族文化和繁榮農村文化市場,建立和諧社會的需要,增加了鼓勵和支持音像經營單位發行國產音像制品和在農村發行音像制品的條款。 

    問:《辦法》對發展音像連鎖經營有什麼新的規定? 

    答:近年來,文化部一直鼓勵發展音像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經過幾年的發展,深圳、山東、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音像連鎖經營取得一定的成功,甚至佔到50%以上的市場銷售份額。但目前大多數城市的音像連鎖經營還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這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更有觀念方面的原因。 

    《辦法》進一步降低了連鎖經營准入門檻,降低了對注冊資本的要求,一般連鎖公司注冊資本從500萬元降至100萬元,全國連鎖公司注冊資本從3000萬元降至500萬元。《辦法》允許連鎖總部設立連鎖經營櫃台,不對營業面積作出限制性規定,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連鎖經營的成本。同時,《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直營連鎖門店和直營連鎖櫃台不需要辦理《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憑連鎖總部許可證復印件報文化部門備案並辦理工商執照後即可經營。 

    問:在行政處罰方面有哪些變化? 

    答:對行政處罰規定的修訂,主要是進一步明確處罰標准,提高行政處罰的操作性。同時進一步明確音像制品經營各個環節的行政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了處以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如兩年內受到文化行政部門兩次處罰,再次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或《辦法》規定的﹔如經營違法音像制品100盤(張)以上的等等。二是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未保存經營單據、未加貼音像制品防偽標識、未懸挂證件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標准,使執法機構有法可依。三是進一步明確音像制品各個經營環節的行政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音像制品經營單位能提供其所經營違法音像制品的合法來源,經查證屬實,即可減輕或免除該經營單位的行政處罰,但要沒收違法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 

    問:《辦法》在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行政許可法》要求必須將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開發布。《辦法》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連鎖經營單位或者通過互聯網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業務的單位,或者批准個人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公開批准文件,公眾有權查閱。為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公正,增加了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的條款。《辦法》規定,文化行政部門或經依法授權的執法機構應建立行政處罰公示制度,方便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