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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解讀《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06-12-11 14:54 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2006-12-11

    我國網絡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文化部在繼去年聯合信息產業部發布《關於網絡游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之後,近日又發布了《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我國網絡音樂處於發展初期、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意見》的出台,首次向社會表明了國家關於網絡音樂的發展和管理政策。更深遠的意義在於,它是貫徹落實《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的具體舉措。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和市場需求的強勁增長,全球網絡音樂市場得到了快速發展。2005年全球音樂產業止跌回升,增長了1%,貢獻最大的網絡音樂市場年復合增長率達到38.5%。我國網絡音樂發展更為迅猛,據統計,2005年中國網絡音樂市場規模為27.8億元,比上年增長61%,預計2006年增長速度將超過50%。用戶群也十分巨大,其普及率遠遠超過了網絡游戲、網絡視頻、電子商務等互聯網應用服務。

  可以說,伴隨著數字娛樂時代的到來,我國網絡音樂產業正處在一個戰略機遇期,但是,我國網絡音樂市場仍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網絡音樂產品格調不高、比較低俗﹔二是侵權盜版、非法鏈接、非法上傳和下載等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突出﹔三是一些單位擅自傳播未經審查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四是少數網絡音樂產品中出現了一些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影響社會穩定的內容,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的健康發展。

  2006年以來,文化部分別責成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川、湖北等地文化執法機構,對非法經營音樂活動的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掌握了一批查處重點的違法經營證據。為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秩序,打擊網絡音樂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保護合法經營單位權益,文化部於2006年5月開展了查處違法違規經營網絡音樂的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兩類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一是不具備《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網絡音樂經營活動的﹔二是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從事進口網絡音樂節目經營活動的。

  《意見》的出台就是立足於解決上述問題,並體現了文化部對網絡文化市場管理一貫的指導思想,那就是“堅持疏堵結合、發展和管理並重”,不僅體現在《意見》標題上,還體現在全文內容之中。

   二、首次明確網絡音樂的涵蓋范圍和發展目標 

  《意見》首次明確了網絡音樂的內涵,它是音樂產品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各種有線和無線方式傳播的,其主要特點是形成了數字化的音樂產品制作、傳播和消費模式,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通過電信互聯網提供在電腦終端下載或者播放的互聯網在線音樂,二是無線網絡運營商通過無線增值服務提供在手機終端播放的無線音樂,又被稱為移動音樂。網絡音樂中所指的“網絡”,不僅僅包括我們通常所說的計算機國際互聯網,它所指的信息網絡是包括電信網、移動互聯網、有線電視網以及衛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纖通信等各種以IP協議為基礎的能夠實現互動的智能化網絡的互聯。因此,網絡音樂是網絡產業與音樂產業、信息產業與文化產業的融合和跨越發展的產物,為傳統音樂企業的轉型和數字娛樂企業的發展帶來了重大的機遇和挑戰,同時,它對促進我國網絡文化產業的發展,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娛樂生活起到了積極作用。

  《意見》還特別指出,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目標是:鼓勵扶持民族原創、健康向上的網絡音樂產品的創作和傳播,拓展民族網絡文化的發展空間。既要規范網絡音樂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完善監管體系,又要不斷增強網絡音樂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國風格和國際影響的民族原創網絡音樂品牌。

  三、重點支持原創網絡音樂的發展 

  基於當前我國部分網絡音樂產品格調不高,原創網絡音樂產品質量和水平有待提高,境外音樂佔有較大市場份額,原有音樂產品的數字化進程有待加快的現狀,按照《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關於“積極發展網絡文化產業”的要求,文化部提出要大力扶持原創網絡音樂的發展,鼓勵扶持國內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運營商、內容提供商創作、推廣和傳播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體現民族精神、反映時代特點的原創網絡音樂產品。同時,注重利用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改造提升傳統音樂產業,加快推進富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特點的優秀音樂產品的數字化、網絡化。

  《意見》提出,要建立優秀原創網絡音樂產品評選、獎勵和推廣機制,獎勵思想性強、藝術性高、音樂內容和網絡技術完美結合的原創網絡音樂產品,以不斷提升我國原創網絡音樂制作質量和水平。

  四、建立國家網絡文化創新體系 

  自主創新能力是國家綜合國力的決定性因素,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也是我國網絡文化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戰略基點。我國網絡文化產業的發展壯大必須依靠網絡文化企業來實現。為激發社會興辦網絡文化的積極性,文化部對國內提供網絡文化服務的企業取消了所有制、行業、地區、部門等各種壁壘,積極鼓勵國內企業開發具有先進技術水平和自主知識產權、內容健康有益、形式豐富多彩的先進網絡文化產品。

  從我國現有音樂企業大多是中小企業為主的現狀出發,大力支持中小音樂企業的發展,特別是扶持一批創新能力強、經營信譽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絡音樂企業。積極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府積極推動,產學研相結合的國家網絡文化創新體系,努力把我國的音樂資源和市場優勢轉化為企業競爭優勢和產業優勢。

  五、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是網絡音樂經營活動的主體 

  網絡音樂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它既是傳統音樂產業的延伸,更是日益興亡發達的網絡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音樂的管理政策是在我國網絡文化整體管理制度的大框架下擬定。當前,我國網絡文化產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兩個,一是對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市場准入制度,二是對進口網絡文化產品的內容審查制度,這兩項制度均是由《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和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的。

  《意見》重申,從事網絡音樂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必須由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其中包括網絡音樂的進口活動。必須指出的是,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業務范圍應當是網絡音像產品經營,如果《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包括該項內容,如許可從事的是網絡游戲經營活動,那就是屬於超范圍經營了。《意見》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六、明確網絡音樂產品內容審查程序和要求 

  按照國家《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的規定,文化部負責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進行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口、傳播和流通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境外網絡音樂產品。凡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的網絡音樂產品,一律不得在國內運營和傳播。對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產品的,由文化部門依法查處,並提請通信管理部門對相關網站依法予以處理。

  《意見》要求,已經在國內傳播而且至今仍在傳播和運營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應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補辦期間進口單位可以對其網絡音樂產品統一辦理補辦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產品依法查處。未依法正式出版發行的國產音像產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於2007年3月1日以前報送文化部備案,取得備案文號,方可運營。

  《意見》的兩個附件對網絡音樂產品內容審查程序及申報材料進行了具體說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文化部同時負責對進口音像制品和進口網絡音樂產品的內容審查,審查標准也是統一的,對已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含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像制品需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文化部將以簡化程序辦理。

  《意見》附件還規定,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音樂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產品辦理相關手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擁有著作權的網絡音樂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產品辦理相關手續。內地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合資、合作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獨資企業擁有著作權的網絡音樂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產品辦理相關手續。

  七、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知識產權。 

  營造健康良好的市場環境是管理部門的職責所在。《意見》將打擊非法經營,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文化部和各地方文化市場管理和文化執法部門的工作重點和發展網絡音樂的重要舉措。《意見》規定,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音樂等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要依法取締。傳播含有違法違規內容的,應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處罰。

  《意見》要求要整合執法資源、增強協作意識,提高辦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協查制度。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打擊侵權盜版音樂的違法行為。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音樂作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