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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全國性社會組織辦理
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1-10 15:33 來源: 編輯:社會組織和節慶管理辦公室
信息來源: 2018-01-10

  民辦函〔2017〕336號

各全國性社會組織: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規定,各全國性社會組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注銷清算,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注銷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據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國性社會組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由我部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承擔費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我部一次性提交《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和《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我部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後,根據審計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決定。 

  二、申請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我部一次性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注銷申請表》、債權債務公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清算報告書,社會組織履行內部程序有關文件﹔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注銷登記的文件。我部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注銷清算審計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注銷的決定。 

  三、我部目前正在開展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工作,待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確定後,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發布中標名單,並明確申請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注銷清算審計的辦理流程和要求。全國性社會組織在此期間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可待中標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名單發布後,再進行相關審計工作。 

    

                                                                                民政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