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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關於廣泛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2-01 15:17 來源:民政部門戶網站 編輯:社會組織和節慶管理辦公室
信息來源:民政部門戶網站 2018-02-01

國開發〔2017〕12號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大扶貧格局,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現就廣泛引導和動員社會組織(指的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下同)積極參與脫貧攻堅工作通知如下。

  一、參與脫貧攻堅是社會組織的重要責任

  確保我國現行標准下農村貧困人口如期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和底線目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庄嚴承諾。現在距2020年實現全面脫貧目標還有三年時間,全國仍有4300多萬貧困人口沒有擺脫貧困,脫貧攻堅任務十分艱巨。

  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聯系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社會幫扶資源與農村貧困人口的重要紐帶,是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的重要載體,是構建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三位一體”大扶貧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脫貧攻堅,既是社會組織的重要責任,又是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重要體現,更是社會組織發展壯大的重要舞台和現實途徑。要按照黨的十九大關於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參與脫貧攻堅的要求,積極引導各級各類社會組織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扶貧開發的重要戰略思想,領會精髓實質,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同心同德、同向同行,發揮自身專長和優勢,從幫助貧困人口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促進社會幫扶資源進一步向貧困地區、貧困人口匯聚,在承擔公共服務、提供智力支持、實施幫扶項目、協助科學決策等方面主動作為,在打贏脫貧攻堅戰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重點領域

  (一)參與產業扶貧。支持有條件的社會組織特別是行業協會商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參與落實貧困地區特色產業發展規劃,圍繞市場需求踴躍參與貧困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引進龍頭企業、搭建產銷平台、推廣應用中國社會扶貧網、推進電商扶貧工程、促進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開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等。鼓勵社會組織組織專業人才為貧困地區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提高貧困人口脫貧增收能力,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參與教育扶貧。鼓勵社會組織特別是基金會參與《教育脫貧攻堅“十三五”規劃》、《職業教育東西協作行動計劃(2016-2020年)》等政策的落實工作,參與實施教育扶貧結對幫扶、扶貧助學助困項目。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增強貧困地區教育培訓機構能力和師資水平,開展科學普及,提升貧困地區教育水平,幫助扶貧對象(含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學習掌握職業技能、致富技術,提供職業指導,增強就業能力。鼓勵社會組織有序組織大學生、退休教師、社會人士到貧困地區開展扶貧支教。鼓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加大對貧困學生資助力度。

  (三)參與健康扶貧。鼓勵社會組織通過提供醫療技術支持、衛生人才培訓和緊缺設備援助等,幫助貧困地區提高醫療水平,改善服務設施。支持社會組織針對貧困人口實施兒童營養改善、新生兒疾病篩查、小兒先心病治療、婦女兩癌篩查、優生優育、白內障治療、失能失智老人照護等健康項目,幫助解決大病、地方病、慢性病等問題,做好疾病預防宣傳、早發現、早治療等工作。動員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對貧困人口開展義診、免費體檢等公益活動。鼓勵支持相關公益慈善組織通過設立專項基金等形式,開展貧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專項救助。依托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眾進行募捐,加大慈善醫療救助力度,精准對接特殊困難家庭,減輕貧困人口醫療費用負擔。鼓勵非營利性民辦醫院對貧困人口開展一對一幫扶和義診等活動。

  (四)參與易地扶貧搬遷。鼓勵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易地扶貧搬遷,促進幫扶資源與建檔立卡搬遷戶精准對接,幫助搬遷群眾發展生產、充分就業。支持社會組織發揮專項建設規劃、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方面的優勢,促進搬遷群眾融合適應,形成現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為“搬得進、穩得住、能脫貧”創造條件。

  (五)倡導志願扶貧。支持貧困地區培育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到貧困地區開展扶貧志願服務。推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貧困人口提供心理疏導、生活幫扶、能力提升、權益保障等專業服務,為貧困婦女、青年提供技能培訓、能力提升、就業援助、生計發展等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貧困村農村社區服務體系建設,開展貧困村老人、殘疾人、留守兒童、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等關愛保障工作,幫助化解其生活、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六)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其他扶貧行動。發揮產業信息匯集、行業資源聚集、專業人才密集等優勢,助推勞務輸出就業扶貧﹔發揮服務專業、成本低廉、運作高效等優勢,助力貧困地區水利交通建設、電力能源開發、危房改造、文化建設等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對脫貧攻堅工作提出政策建議、參與第三方評估、反映貧困人口需求等。支持社會組織在貧困地區宣傳現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開展科技助力精准扶貧活動,參與環境綜合治理整治,保護和修復生態,改善貧困鄉村生產生活條件。

  三、發揮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示范帶頭作用

  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是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主力軍。要倡導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專長、優勢和活動地域,每年至少面向貧困地區開展一次扶貧活動﹔主辦、承辦的博覽會、展銷會、年會、專題會等,優先選擇在貧困地區舉行,積極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招商引資、扶貧開發等相結合,並對貧困地區參展參會給予費用減免等優惠。要支持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通過設立慈善信托、實施扶貧項目、結對幫扶、捐贈款物、消費扶貧、資助貧困地區公益慈善組織等方式,參與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工作。要鼓勵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科技類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商會和民辦教育、培訓、養老、衛生等社會服務機構,進一步提高業務活動成本中用於脫貧攻堅的比例。

  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按照管理權限,引導實行雙重管理的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脫鉤後的全國性和省級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試點的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主動對接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和扶貧工作部署,按要求定期上報參與脫貧攻堅的情況,配合做好工作檢查和信息統計,並通過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全面地公開“在哪裡扶貧”、“扶了誰”、“扶了多少”、“扶貧效果怎麼樣”等情況,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引導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按照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結合上述要求制定2020年前參與脫貧攻堅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細化任務措施。工作規劃和實施情況於本通知下發後兩個月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扶貧部門備案。2018年至2020年年度工作計劃和上一年度參與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隨當年年檢年報工作相關材料一同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扶貧部門。

  四、創造條件,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有關單位、各省(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通過思想動員、政策支持、典型宣傳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脫貧攻堅。要推動社會組織資源供給和扶貧需求實現有效對接,努力為社會組織提供信息服務。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扶貧服務制度,細化落實社會組織參與扶貧濟困活動的稅收減免、信貸支持、行政事業性費用減免等政策,努力為社會組織提供優惠政策服務。要定期開展相關扶貧政策和業務知識培訓,努力為社會組織提供能力建設服務。民政部門、扶貧部門要建設共享合作平台和信息服務網絡,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信息核對和抽查機制,確保“真扶貧”、“扶真貧”。

  扶貧部門要將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相應機制,積極協調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提供方便、創造條件。定期與社會組織溝通工作,切實加強業務指導,通過合理方式對到貧困地區參與脫貧攻堅的社會組織給予必要的資金和項目支持。

  民政部門要做好社會組織依法登記、年檢年報、評估、慈善組織認定、公募資格審定、慈善信托的備案和監督等工作,支持、規范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要會同同級扶貧部門牽頭建立協調服務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服務工作,及時解決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創新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大力表彰在脫貧攻堅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加大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先進事跡、先進人物宣傳力度,營造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濃厚氛圍。

  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工作的情況,每年12月底前,統計並公布本單位、本部門、本系統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的情況,並將檢查情況和統計信息通報給同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扶貧部門。

  行業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要依法對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中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公開曝光批評﹔對挪用、截流扶貧資金或擅自改變用途,以及假借扶貧開發名義,違法募集、套取資金的,對沒有公開募捐資格或未獲得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擅自開展在線扶貧募捐的,要嚴肅予以查處﹔對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扶貧開發的非法社會組織,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於假借扶貧名義,搞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堅決予以打擊。

  各省(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區、市)引導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具體規定,要部署貧困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參與本行政區域內脫貧攻堅活動的社會組織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於每年年底聯合向省級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省級民政部門和扶貧部門匯總後,報送民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並通報給民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