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於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和辦理

受理機構

受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34005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第三條:“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級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決定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

審批數量

無限制

辦理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導游資格考試。

(二)批准條件

參加並通過當年全國導游資格考試。

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前往受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現場辦理。

辦理流程

(一)新辦導游資格證書

1.申請人在考試報名系統注冊,填寫個人信息﹔

2.報名信息通過初審後,申請人打印《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報名表》,攜帶相關申請資料和考試費用在報名現場進行確認,領取准考證﹔

3.申請人參加全國導游資格考試﹔

4.考試通過後,申請人憑申請受理單和身份證領取導游資格證書。

(二)申請增加其他語種導游資格

1.已獲得導游資格證書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其他語種導游資格可通過考試報名系統填報《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報名表》,攜帶相關申請資料和考試費用在報名現場進行考試確認,領取申請受理單﹔

2.申請人參加全國導游資格考試中的外語加試﹔

3.考試通過後,申請人憑申請受理單、身份證、原導游資格證書申領新增語種的導游資格證書。

(三)補辦導游資格證書

1.持證人發現導游資格證書遺失後,應及時向所在旅行社或相關旅游行業組織報告﹔

2.填寫《導游資格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

3.申請人須攜帶《導游資格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近期彩照二張(白底)到所在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指定地點提交申請﹔

4.制證完成後,須憑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前往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指定地點領取。

審批時限

考試結果公布後20個工作日辦結

審批結果

核發導游資格證書

審批收費依據及標准

(一)收費環節:全國導游資格考試﹔

(二)收費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

(三)收費標准:按收費依據辦理。

結果送達

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結果通過考試報名系統公布後,通過考試的申請人憑申請受理單和身份證領取導游資格證書。

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依據《行政復議法》,申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咨詢、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010-59881416﹔

(二)各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詳見當地政府網站。

十六、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管理司﹔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公開查詢

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結果在考試結束後通過考試報名系統公布。通過考試的考生可獲取導游資格證書。

導游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材料

1.審批事項受理單(下載

2.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下載)

3.審批事項審查工作細則 (下載

4.服務規范        (下載)

5.申請人滿意度評價表   (下載

6.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報名系統 (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