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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動態
轉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相關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
發布時間:2021-11-04 11:43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駐文化和旅游部紀檢監察組
信息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1-11-04

  編者按: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和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精准有效開展對下業務指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建立了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

  2019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第一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聚焦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性質認定、條規適用、處理處分不精准不恰當等問題,分析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的表現及特征、不同性質的涉案財物處置、退休後接受此前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等基層實踐中比較關注的問題,闡釋了執紀執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紀理由、紀法條規適用等內容。

  駐文化和旅游部紀檢監察組將按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要求,准確把握案例的指導精神,切實發揮指導性案例作用,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持續釋放出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

  現將其中第4號案例予以轉發。


張某退休後違規接受宴請案

(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4號,總第4號)


【關鍵詞】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退休後接受宴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執紀執法要點】


  吃喝問題絕非小事小節,而是關系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形象的“大政治”,對退休黨員干部也不例外。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重拳出擊,“舌尖上的腐敗”得到有效遏制。在持續高壓態勢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職期間有所收斂,但在退休後又故態復萌,肆無忌憚接受各種宴請,成為“四風”問題隱形變異的新表現。對於此類問題,一些紀檢監察機關在定性處理上產生了分歧,有的認為不宜認定為違紀,有的則認為應從嚴執紀。我們認為,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長期有效的鐵規矩”,黨員領導干部無論退休與否,都應該嚴格遵循黨規黨紀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從政治上深刻認識違規吃喝問題的危害性,堅持嚴的主基調,堅決防反彈回潮、防隱形變異、防疲勞厭戰,持續釋放整治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張某,中共黨員,某縣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來,張某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和生日期間,先後10余次接受該縣私營企業主王某、李某、趙某等人(均系張某任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的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並飲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檔酒水,食用高檔菜肴。2021年3月,張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指導意義】


  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形成了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其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不屬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宜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雖已退休,但仍具有黨員身份,特別是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在當地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更應帶頭嚴於律己,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張某的退休時間在黨的十九大之後,中央對於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毫不鬆懈糾治“四風”的要求已經非常明確,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的宴請。為嚴肅黨的紀律,應將張某的上述行為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同時,鑒於張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可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

  經分析,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後放鬆了紀律約束,認為一旦不再擔任公職,就可以不再遵守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隨心所欲地接受宴請,甚至實施違紀違法行為。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始終堅持嚴的主基調,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毫不妥協、露頭就打,持續釋放“越往後越嚴”的強烈信號。

  此外,我們在工作中還發現,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後不僅違規接受宴請,還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有的甚至借助於“攢飯局”等方式,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大搞所謂的“居中協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對於黨員領導干部在退休後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的問題,同樣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並依規依紀收繳其違紀所得﹔對於涉嫌受賄犯罪或者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則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這一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轉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