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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1 09:01 来源: 编辑:社会组织和节庆管理办公室
信息来源: 2016-10-11

国社函〔20162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3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前(含2011年)参加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符合上述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或2014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基金会提前申请参加2016年度评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5年度检查;

2.2015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3.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5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三、具体安排

(一)网上填报。登录社会组织评估申报系统(http://pgsb.mzngo.org),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打印装订后于20161031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评估资格审核。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标准和现场评估材料目录,认真准备材料。

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现场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基础,对于加强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十分必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标准,明确申报类型,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6927 

人:张成刚      

联系电话:010-58124109  58124112

   箱:zhangchenggang@mca.gov.cn      

 

(注:请到中国社会组织网下载评估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npo.gov.cn/2351/9894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