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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事业财政补助收入继续增长
发布时间:2005-05-27 16:42 来源: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 2005-05-27

    1998年全国文化事业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拨款,下同)达50.78亿元,比1997年增加4.59亿元,增长幅度为9.9%。

    从分地区情况看,1998年财政补助收入超亿元的有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20个省、区、市,较1997年增加了陕西省。从1998年财政补助收入比1997年的增加额看,除福建、广西、重庆、西藏、甘肃、宁夏、新疆7个省、区、市比上年减少外,其余24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上海市的增加额最高,达6465万元,其次是广东省,为6093万元;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9.9%)的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增长幅度最高的海南省,增幅为27.9%,其次是贵州省,为27.6%。财政补助收入减少最多的是广西自治区,全年财政补助收入共减少1152万元;下降幅度最大的是西藏自治区,下降幅度达25.3%。

    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按人均财政补助收入,下同)4.18元,若扣除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全国地方人均文化事业费3.92元。全国仅有一半省、区、市的人均事业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上海市最高,达27.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