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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
全国文化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增加 经营收入减少
发布时间:2005-05-27 16:54 来源: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 2005-05-27

    2000年全国文化事业单位总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下同)100.9亿元,比1999年增加8.51亿元,增长9.21%。在总收入中,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为21.74亿元,比上年增加0.56亿元,增长2.6%;事业收入占全部总收入的21.5% ,比上年减少1.4个百分点。经营收入4.04亿元,比上年减少4733万元,下降10.5%,经营收入占全部总收入的3.7%,减少1.2个百分点。

    从分地区情况看,只有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的事业收入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增加额最高的是上海市,事业收入比上年增加了1.64亿元,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其余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收入均为负增长,其中内蒙古的事业收入比上年减少最多,为5484万元,下降幅度最大,达77.7%。各地文化事业收入超过亿元的有: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广东5个省、市,上海市事业收入最多,为4.04亿元。 

    全国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广西、重庆、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的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其余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收入为负增长。低于全国平均下降水平10.5%的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江苏省的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最多为240万元,青海省增幅最高,达79.4%。

    从以上数据看,总收入的增加主要是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的加大而带动,说明各地党政部门对文化工作高度重视,加大了政府对文化的投入,事业单位依托主体业务加大创收力度,使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有了基本保证。而经营收入的减少,以及其占总收入比重的下降,表明一些文化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紧迫感,观念滞后,改革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优势,发展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