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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司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申报承办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9 16:17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4-09-09

                                                                                         公共函[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切实发挥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带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强化文化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我司拟建立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申报承办制度。现将申报承办制度及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强化公共文化司在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中的引导、监管职能,发挥承办地在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使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与承办地工作基础、现有优势相结合,与承办地文化工作重点相结合。即由公共文化司每年年中发布下一年度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项目和申报要求,由有意愿的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公共司经过评选后,选定符合要求的城市(厅局)作为活动承办地。

二、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项目和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1)

1.中国图书馆年会

2.中国文化馆年会

3.“永远的辉煌”——第十七届中国老年合唱节

4.第六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

三、申报主体

凡具备举办条件的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均可申报;鼓励示范区城市和创建城市参与申报;每个申报单位仅限申报1项活动;

各地申报活动需经本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同意并统一报送,每省(区、市)文化厅(局)申报活动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有明确承办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的意愿和计划;

(二)在所申报的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方面,有较好工作基础;

(三)具备举办相关活动的场地和条件;

(四)对所申报的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和规范的经费管理办法。

五、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下发通知、组织申报、评选、公布承办单位等四个阶段进行。按照重大活动举办周期,公共文化司下发通知,公布下一年度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目录,采取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地市级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经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组织评审,报请文化部领导同意后,确定承办单位,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六、职责分工

(一)公共文化司

1.公布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目录,组织申报工作;

2.确定示范性活动承办地并向社会公布;

3.审核示范性活动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

4.组织中央媒体进行宣传;

5.对示范性活动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二)省(区、市)文化厅(局)

1.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承办申报工作;

2.协助举办本省承办的相关文化示范性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3.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三)承办单位

1.按文化部工作要求和活动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并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2.负责提供活动开展必备的场地、器材、设备、服务人员等条件;

3.负责为参加活动的演职员提供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4.负责提供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示范性活动申办、筹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评奖类活动的重要环节将在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完成;

(二)建立健全示范性活动考核机制,根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对示范性活动进行考核,提高活动水平和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评价机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活动评价的重要指标,增强示范性活动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示范性活动的总结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充分发挥活动的导向、示范、带动作用。

请各文化厅(局)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根据申办意愿,研究确定本省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申报项目, 按要求填写《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承办地申报表》(附件2),9月20日前由文化厅(局)统一报送公共文化司。

联系人:钟华、汤琳

电  话:010-59881736、1737   传  真:010-59881776

邮  箱:ggwhsbgs@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简介

2. 2015年公共文化示范性活动承办地申报表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