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关精神,探索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模式、路径和方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要求,以及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通过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文化部将在全国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评估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推动建立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补充的标准体系,探索制度化、系统化的标准实施模式,形成运转顺畅、协调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通过试点开展,引导各级政府和公共文化机构科学、规范地开展公共文化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分级实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文化部牵头制订国家标准,在政府基本责任、基本权益保障、基本内容供给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试点地区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相适应的地方标准。
(二)立足实际,需求导向。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应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文化需求,根据政府服务能力,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指导、依据和遵循。
(三)公开透明,简单易行。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突出群众的参与性,各项标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面向公众公开承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知晓率和公众满意度。同时,标准应有可操作性、简便易行。
(四)创新管理,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文化管理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求相结合,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推动建立符合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的工作机制,为全国开展标准化建设积累经验。
三、工作目标
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方式,到2015年底,围绕制定实施保障标准、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在国家和试点地区两个层面,初步建立科学、规范、适用、易行的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适合不同地方特点的工作模式,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主要任务
(一)制订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标准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建设。试点地区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确定地方政府的保障责任,重点围绕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内容提供、资源配置、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制定地方保障标准,作为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底线标准,明确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覆盖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2.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标准建设。技术标准分为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两类。设施建设标准主要从公共文化硬件建设方面,提出刚性要求;管理服务标准主要是软件建设,重在提高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效能和水平。试点地区和单位在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管理服务标准的同时,重点在加强软件建设方面进行探索,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符合群众实际文化需要的管理和服务标准。
3.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标准建设。通过设立评价标准,衡量地方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和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效果。制订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评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服务供给、资金投入等基础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评价评优标准,对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建立社会评价标准,由社会第三方独立开展公众满意度的调查。综合评估结果与试点地区和单位的人事任免、评先评奖、项目审批和经费投入等挂钩。
(二)推进各项标准实施。试点地区由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建立领导机构,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等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化的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对各类标准要分别制定落实办法,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和贯彻实施过程中,创新实现标准化的途径和手段,鼓励和支持探索建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组建理事会制度,兴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推进数字文化各项工程融合发展等,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发展性的保障、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并抓好组织落实。
(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地区和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意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类相关标准的宣传与培训,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五)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地区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六)加快相关法规建设。加快推进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将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标准、政府责任等纳入其中,为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提供有力保障。
五、试点周期、主体、名额和条件
(一)试点周期。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从2014年7月开始启动到2015年底基本结束,周期为1年半。
(二)试点主体。试点工作由文化部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共同推动,试点主体以地级市为主,鼓励有工作基础和积极性的省份以省为单位全面试点,第一、二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直接列入省级试点范围。
(三)试点名额。试点分为国家和省两级。各省(区、市)确定2-3个地级市作为本省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此基础上,每省择优向文化部申报1个省级试点(也可以以省为单位申报)作为国家级试点候选,文化部将从各省推荐的候选地区中确定8-10个作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工作试点。
(四)申报条件
1.省级试点的申报主体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试点的申报主体以地级市人民政府为主,以省为单位申报的申报主体为省级文化厅(局);
2.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明显,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健全,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基础;
3.三年内在文化领域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公共文化工作,有积极参与标准化建设的意愿,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六、试点程序
(一)做好开展试点工作的动员部署。印发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按照有关要求,就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7月)。
(二)省级试点申请和确定。第一、二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和其他申请试点的地级市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试点工作方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本省试点。(2014年8月)
(三)国家级试点申请和确定。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筛选推荐1个省级试点或以全省为单位向文化部提交申请书和试点工作方案,由文化部组织评审组研究确定国家级试点。(2014年9月)
(四)全面开展试点工作。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完成各项试点任务。(2014年9月-2015年9月)
(五)试点评估验收。文化部会同有关部委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对国家级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试点进行评估,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估组在综合各方评估基础上,形成试点评估报告,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015年10月-11月完成)
(六)试点工作总结。文化部对全国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适时召开总结大会,交流经验,宣传推广试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做法和成功做法,全面部署在全国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各省及时总结本省试点工作情况,并向文化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2015年12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