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效能,文化部在全国开展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央“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改革、免费开放等工作,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总体思路,以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为试点,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理事会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和路径,提高公共文化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在试点单位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规范合理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决策、管理、监督和保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服务效能。
三、工作原则
(一)政事分开,转变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政事分开,创新管理方式。在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基础上,分级分类,积极稳妥地探索不同类型公共文化机构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
(二)突出主体,重在治理。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治理结构,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公益,提高效能。坚持强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四、试点内容
(一)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在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基础上,探索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不同类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形式,以推进理事会制度建设为重点,探索形成以决策、执行和监督为主要构架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议事制度和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公众监督、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估、党组织建设等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制。
(三)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知名人士、文化艺术界专业人士以及群众代表等以多种方式进入理事会,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以捐建设施、捐资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捐赠方代表可参加理事会。
(四)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财政投入方式改革。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长效机制。探索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投入挂钩的途径,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
(五)探索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以探索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为契机,引导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各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管理运行模式,打造一批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切实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在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试点主体
(一)符合试点条件的省、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等;
(二)试点条件:所在地党委、政府支持,工作基础较好,主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员工均有参与意愿;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民办公共文化机构应合法登记,在所在区域影响较大,群众反响良好,具备代表性,无不良记录。
六、试点程序
(一)各省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确定8-10个单位(每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有1-2个试点单位)作为本省的试点单位,并从中选择1-2个单位向文化部推荐为国家级试点候选单位。申报试点的单位应提交申请和试点工作方案;申报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应提交支持该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函;申报国家级试点的单位通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提交本单位的试点工作方案。(2014年7月)
(二)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候选国家级试点单位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择优选择8-10个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2014年8月)。
(三)国家级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文化部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为1年半,试点单位应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文化部门和文化部报告。文化部将适时组织专项调研。(2014年9月—2015年12月)。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单位通过省级文化部门向文化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并提出工作建议;各省均应在本省试点工作结束后,形成试点总体报告报文化部(2015年12月)。
(五)试点单位所在省、市政府和文化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配套人事和财政政策,支持试点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六)对于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试点单位,文化部将视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国推广其成功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