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要求,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文化部拟在全国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部署,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以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重点,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同,统筹推进村和社区综合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基层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形成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化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综合管理职能和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在试点区域基本完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农技推广、卫生计生、便民服务、体育健身等各类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任务,建立一套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培育一支基层文化骨干队伍,初步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综合利用、服务统一提供。
三、试点内容
(一)制定建设规划和标准。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紧密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印发村级(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规划,并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结合试点地方实际,坚持以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标准、管理运行标准和服务供给标准等,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完善设施设备。多管齐下,因地制宜,坚持改扩建和新建相辅相成的原则,形成多种设施建设模式。对已建文化设施重点进行整合提升,以村(社区)文化室等为主体,或依托农村中小学闲置设施等,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能;以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为依据,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各部门资源,加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备配备。
(三)健全公共服务项目。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建设,将文化服务功能与党员教育、农技推广、科学普及、卫生计生、民政服务、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职能结合起来,使中心成为村级和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阵地。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数量和质量,确保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综合运用阵地服务、流动服务、数字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质和服务效能。
(四)完善管理机制。制定比较完善的管理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切实落实管理措施,保证公共服务中心的有效运行。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探索政府采购村和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的具体途径。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扶持业余文艺团队和乡土文化能人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绩效评估制度。
(五)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设立村级(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运行保障专项经费,推动形成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的牵头作用,整合扶贫开发、乡村建设、文化体育、科技教育等有关资金,集中投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用于各项服务业务的开展,确保各部门提供的公共资源下沉到基层,发挥综合效果。积极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参与建设。
四、试点主体
(一)试点以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为主。
(二)试点条件: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明显,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比较健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具有一定基础;三年内在文化领域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有积极参与试点的意愿,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五、试点程序
(一)符合试点主体要求的地级市本着自愿原则,向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每个省确定2-3个地级市作为本省的试点,并从中选择1个地级市向文化部推荐为国家级试点候选单位。申报国家级试点的地级市应通过省级文化部门提交由当地市政府盖章的申请和本市试点工作方案。
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意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请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申报省份由省级文化部门向文化部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申请和本省试点工作方案。
(二)文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试点候选单位所报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从中选择2-3个省和8-10个地级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2014年8月);
(三)国家级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文化部批复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周期原则上为1年半,试点单位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级文化部门和文化部报告(2014年9月—2015年12月);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国家级试点单位通过省级文化部门向文化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并提出工作建议;各省均应在本省试点工作结束后,形成试点总体报告报文化部。(2015年12月)
(五)对于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试点单位,文化部将视具体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国推广其成功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