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正式印发。《意见》阐述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学习宣传。各级文化部门要把《意见》的学习、贯彻纳入2015年工作日程,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策划,周密部署,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等形式,在文化系统干部职工中开展集体培训,读通读透文件,理解精神实质,把握文件内容。要通过座谈会或研讨班等形式,协调基层县市区同志,围绕《意见》进行认真学习交流。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共同推进《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氛围。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把调查研究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环节,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了解各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各地文化厅局、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需求,研究新形势下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为本地出台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的文件奠定基础、提供参考。
三、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各省(区、市)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本省(区、市)贯彻落实《意见》的科学的、具体的、易行的措施和办法,力争在今年8月前,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指导文件和实施方案的地方,要按照中央《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功能,制定本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员单位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或示范区创建城市也要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实施意见、方案或行动计划。
四、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省级实施标准。各省均应在今年8月前完成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实施标准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前,原则上应报文化部和财政部审核同意。市、县两级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落实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基本单位启动实施。
五、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重要突破口。中宣部、文化部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工作推进会议,集中研究解决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制定推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编制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意见》精神,深入分析本地贫困地区公共文化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策划实施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划和项目。
六、研究制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编制“十三五”时期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各省(区、市)要在今年4月前,基本完成本地“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并依据《意见》精神,提出对“十三五”时期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请于今年5月底前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要抓紧启动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开展课题研究,明确未来五年的工作重点,并推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七、认真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和重大文化惠民项目融合发展等各项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到2015年要初步完成试点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要依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省级示范区先行先试,组织专家队伍,强化工作指导,完善制度设计,加大改革力度,总结提升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推广。
八、严格落实检查督导。今年下半年,文化部将协调有关部委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各省(区、市)开展对《意见》落实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各地党委、政府对贯彻落实文件的重视程度、工作措施和具体成效。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要配合文化部督导工作,对本地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要牵头成立督查组,把督促检查贯穿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全过程,加强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限完成好各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任务。
九、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由本地主要领导或主要分管领导牵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宣传、文化、发改、财政、编办、新闻出版广电、科技等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公共文化建设工作。督促协调各级党委、政府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研究制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和措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请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情况,报我部公共文化司。
联系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崔磊
联系电话:59882618
文化部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