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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廉洁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3 12:59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6-05-13
公共函〔201625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基础上,公共文化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廉洁管理的补充规定》,并已经文化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共文化司关于加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廉洁管理的补充规定》

                                  公共文化司

                                2016 54

  附件:

  公共文化司关于加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家委员会廉洁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专家委员会合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按照《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操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严格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坚决杜绝腐败行为。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任务、参加活动,可以按照文化部相关规定标准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中,严禁收受任何可能影响专家委员会成员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除公共文化司委托的任务外,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在外授课。

  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参与营利性项目,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会展、论坛等活动,牟取利益。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与公共文化司调研、督查等公务活动期间,不得接受地方宴请,不得收受礼品,不得出入高消费场所,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在地方招揽课题。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应坚持回避原则。如与被评审对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告知,并主动退出评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受公共文化司委托,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学术课题,应严格按照《文化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妥善保存委托课题经费支出单据。委托课题结项后,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核查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委托课题经费决算,报公共文化司审核备案。

  第八条   对于违反《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公共文化司将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提醒、警告、通报批评和从专家委员会除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所在单位。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审工作过程中,有违反回避原则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收受礼品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并取消本人今后三年内担任评委的资格,同时不得进入下一届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在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公共文化司将取消其今后三年内担任委托课题负责人的资格,并不得进入下一届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共文化司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