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的管理,根据《文化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等文件,我司制定了《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文化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文化司
2016年5月4日
附件:
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司根据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及推进重点工作的具体需要,每年选择若干重大课题,采取委托方式由相关单位开展研究,为相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由公共文化司政策规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委托课题管理。
政策规划处负责课题年度规划和成果汇总等日常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各业务处室作为课题成果的研究和应用部门,负责提出课题需求,并承担具体课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 公共文化司建立年度课题规划制度。每年年初由各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列出选题名单,经分管司领导审核后,提交政策规划处汇总后报司主要领导审定。各处室临时安排的课题经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政策规划处备案。
第五条 按照委托研究课题的重要程度、预期目标要求与工作量大小,委托研究课题分为一般性课题、调研性课题和政策文件性课题三类。
(一)一般性课题成果体现为研究报告;
(二)调研性课题成果体现为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
(三)政策文件性课题成果体现为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文件建议稿。
第六条 年度课题规划经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规划,提出具体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建议名单,报司领导审定。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三)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名单经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委托课题处室与课题负责人商定课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起止时间与分阶段进度、成果提供形式、成果应用预期目标及其他事项,形成《委托协议》。由司领导代表公共文化司与课题负责人正式签字盖章后,课题正式立项。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照约定的研究内容和时间开展研究工作。
委托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个月。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并与委托课题处室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政治问题、学术不端行为、合同违约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课题。
第四章 课题评审和结项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完成课题研究后,提出成果验收申请,由委托课题处室组织开展课题成果评审验收和结题。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根据委托课题情况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实践性课题一般由司务会评审,特别重要的理论性课题可由委托课题处室邀请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需司务会评审的委托课题,应由委托课题处室将审议计划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上会。
司领导和各处室在司务会上均应对委托课题认真提出评审意见,并由司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委托课题处室应对评审意见做出整理,经司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如实反馈课题负责人。
第十五条 需专家审议的委托课题,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一般不少于3人,不多于7人。
专家评审采取匿名的方式进行,参与评审的专家与课题承担者双向匿名。
委托课题处室将匿名的课题研究报告文本提交专家评委。专家评委对匿名课题报告文本提出评审意见,并提出能否结项的建议。
专家建议由委托课题处室汇总后,报司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课题结项验收通过后,公共文化司向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结项通知。
第十七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公共文化司的要求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将撤销该课题,并视情况追回资助经费;同时将课题承担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司委托课题经费的管理按照《文化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按照委托课题成果的不同和工作量的大小,一般性课题、调研性课题和政策文件性课题在经费拨付上分别采取不同的标准:
(一)一般性课题,经费控制在5万元;
(二)调研性课题,经费控制在8万元;
(三)政策文件性课题,经费控制在10万元。
少数前期调研工作任务重、完成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确需超过以上经费控制标准的,报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司按课题合同确定的研究经费数额,在合同签订之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研究经费。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和研究经费的专项使用。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司负责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委托课题结项验收后,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委托课题经费决算,报公共文化司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变更、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负责人或者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等重要事项调整变化的,须经公共文化司领导审核,按程序调整相关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单独列示、单独报批。委托课题经费不得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第二十三条 专家领取的课题评审经费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文化部机关劳务酬金发放的通知》(办财务函[2015]238号)执行。
司务会评审不得发放课题评审经费。
第六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已结项的委托课题应形成5000字以内的摘要,并由政策规划处汇总编发年度成果汇编,报部领导审示。
第二十五条 通过成果验收的委托课题,经司领导同意后,优先纳入相应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共文化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