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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5 11:06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5-05-15

                                                                                                           办公共函〔201518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文化部、财政部定于2015525日至28日在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组织开展第三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流程

  (一)创建示范区

  1.播放申报专题片(15分钟)。

  2.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创建示范区情况(15分钟)。

  3.省(区、市)文化厅(局)介绍推荐意见(3分钟)。

  4.评审专家提问,创建示范区申报单位人员答辩(10分钟)。

  (二)创建示范项目

  1.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创建示范项目情况(15分钟)。

  2.省(区、市)文化厅(局)介绍推荐意见(3分钟)。

  3.评审专家提问,创建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人员答辩(10分钟)。

  二、具体要求

  (一)创建示范区评审时间为525日至26日,创建示范项目评审时间为527日至28,各申报单位参评顺序、具体时间和地点经文化部纪检监察局抽签后另行通知。请将评审时间通知本地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协调好参评人员,做好陈述、答辩准备工作。

  (二)各创建示范区申报单位陈述人原则上应为本地党委或政府领导;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陈述人原则上应为本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

  (三)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地(市)创建示范区(项目)的情况时应配合使用PPT

  (四)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参加评审人员不超过3人;省(区、市)文化厅(局)参加评审人员不超过2人。

  (五)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参加评审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有任何妨碍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评审资格。

  (六)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所有参加评审人员自行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请于5201700前将本省(区、市)文化厅(局)、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传真至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邮箱)。

  联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春雷

      话:010-59881734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5512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4印发

  初校:陈      终校:朱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