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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台《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26 09:46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5-10-26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烟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体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的原则,《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

  《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还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运营和维护服务,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和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等内容。

  《意见》还就如何制定指导性目录、完善购买机制、提供资金保障、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绩效评价,以及如何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