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1年5月,文化部、财政部启动了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创建周期为2年,2013年5月启动验收工作。制度设计研究是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验收前置条件,按照工作安排,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公室”)拟启动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成果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内容
依据创建方案和创建规划,此次评审的主要内容为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开展的制度设计研究课题完成情况,包括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以及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推动解决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情况。
原则上各示范区创建城市提交最具代表性的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成果。
二、时间安排
2013年4月20日之前,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向创建办公室报送本地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成果;2013年5月,创建办公室组织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对首次没有通过课题评审的示范区创建城市给予3个月整改期,2013年9月组织第二次评审。
三、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按照《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办法》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课题评审情况将纳入示范区验收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示范区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各示范区创建城市要高度重视,对制度设计研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照要求提交制度设计研究报告。
(二)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把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成果(一式二十份)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创建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wswhg@yahoo.cn。
联 系 人:白雪华 钟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附件2: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申报书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化部办公厅代章)
2013年2月4日
附件1:
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第一条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是示范区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制度设计研究成果评审合格后,各示范区创建城市方能提交验收申请,进入示范区验收其他程序。
第二条 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工作由国家创建办委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制定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标准。
第三条 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采用省(区、市)文化厅(局)初步审核、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程序如下:
1.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创建示范区提交的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成果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文化厅(局)报国家创建办,提出评审申请。
2.国家创建办受理评审申请后,随机抽取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部分专家成立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会议的内容为:
(1)创建示范区报告课题成果的主要内容;
(2)评审专家提问,课题组成员(不超过3人)答辩;
(3)与会评审专家按评审标准,采用百分制打分,进行量化评价。
第五条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评审结果。
第六条 未通过评审的课题,给予三个月整改期,创建示范区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三个月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课题评审。
重新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验收资格。
附件2: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制度设计研究课题评审申报书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1、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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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创建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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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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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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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设计研究成果概要
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 (公章) 年 月 日 3、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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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附:制度设计课题成果正文
抄送: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