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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专项调查表》填报及报送说明
发布时间:2007-06-21 14:50 来源: 编辑:hyxd
信息来源: 2007-06-21
 

一、填报说明

1、调查范围: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各级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成立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未经中央编办批准,各部门自行核定的机构编制。

2、“第一名称”按照中央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名称填写,未经中央编办核定机构编制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由各单位管理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或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名称。“其他名称”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事业单位加挂的牌子。

3、“上级单位”是指直接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由本单位主管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填写本单位的名称。

4、“组建方式”分“批准成立”、“登记设立”、“自行设立”三种情况:

“批准成立”是指中央编办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需填写中央编办的批准文号;具备法人资格的,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填写法人证书号。

“登记设立”是指未经中央编办核定机构编制,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即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批准的),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自行设立”是指未经中央编办批准,也未进行法人登记,由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批准文号填写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号,并附该文件的复印件

5、“领导职数”按照中央编办核定的领导职数填写,未核定的则不填写。

6、“领导人数”是指经主管部门正式任命,事业单位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包括总编、总统计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不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和设有党委部门的领导人员。未经中央编办核定领导职数,只填写实有领导人数。

7、“领导级别”按照对应的行政级别填写,如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科级等。如果副职里面有正局级,也有副局级,则按就高原则填写,统一填写正局级,但须在“实际运行情况”栏进行注明),副局级以上领导须附任命文件复印件

8、正职由上级部门领导兼任的,需在“兼职情况”一栏注明。如故宫博物院院长由文化部副部长兼任,就须在此进行注明。

9、“编制数”按照中央编办核定的数额填写。未核定编制数,“登记设立”或“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项。

10、“实有人数”按照现有在岗在册人员数(指在编的,正式的职工数)填写。其中,内退人员如果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仍占编的,则统计为“在编人员”。“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的不在编人员。对双肩挑人员,一律只填在“管理人员”中,不得重复统计。

11、“主要职责”按照中央编办批复的内容填写,在经批准或部门自定一栏填写“经批准”,并填写中央编办的批准文号。未经中央编办明确主要职责,由主管部门自行明确的,在经批准或部门自定一栏填写“部门自定”,填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并附相关文件复印件,其中,涉及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注明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

12、“实际运行情况”是指2006年度事业单位各项职责的履行情况,可跟“主要职责”对应着填写表述。出现以下5种情况之一,尚未向中央编办申办变更批复的,需进行说明:(1)根据工作需要撤销或合并;(2)划转其他部门或下放地方;(3)转制为企业;(4)开办两年内尚未正常开展工作;(5)工作任务不饱和。“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需在此项填写单位的演变过程。

13、“2006年经费来源”按照“财政部2006年行政事业类收入决算表”的口径填写,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需附批准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二、报送说明

1、因中编办布置的填报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单位务必于6月29日(星期五)前报送,以便我们汇总后及时上报。

2、请各单位在填写完数据表并检查无误后,将本数据表文件以本单位名称(第一名称)重新命名,以便我们接收汇总。

3、请各单位将打印表、电子版及要求报送的文件复印件(各一式一份)一并报送,不得漏报,以便备案和核实。

三、填报注意事项

对此次调查数据,中央编办要和财政部、审计署、人事部等单位核实对照,并将作为今后各项改革的重要参考数据,请各单位务必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填写。填报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人事司调配与工资处联系咨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伟   59881829

 

 

 

人事司调配与工资处

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