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根据《文化部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人发〔2009〕32号)有关要求,现就干部培训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化部干部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培训登记包括培训证书登记和培训档案登记。
一、培训证书登记管理
培训证书是我部系统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印制,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干部本人保管使用。每本证书实行唯一编号,证书编号为:文+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单位编号由人事司统一编制(附后),个人编号由各单位编制。干部参加培训后,应及时将本人培训证书交培训主办单位进行登记盖章。因故未能登记的,可凭主办单位提供的结业证书或其他证明,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予以补登。
二、培训档案登记管理
各单位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本单位干部培训档案,完整、如实记录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并随时更新档案记录。干部培训情况是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干部参加培训后1个月内,应主动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培训档案更新。人事部门应将有关要求提前告知干部本人,依据干部本人的培训证书,及时对其培训档案予以更新。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于2010年2月5日前,到人事司监督与培训处领取培训证书,并对证书进行编号,建立培训管理电子档案。
(二)请各单位及时将培训证书发至干部个人手中,并将有关要求告知干部本人。
(三)人事司对培训证书的发放、使用情况及培训档案建立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联 系 人:伍 俊
联系电话:59882143 59882141
附件:各单位培训证书代码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